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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老年人協會換屆或續任程序

發布時間:2022-09-19 01:36:51

『壹』 如何建立老年人社會性團體組織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申報材料說明
一、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社團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報材料: 社會團體登記分籌備申請和登記申請兩個階段。

1、籌備階段: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申請籌備時,發起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發起人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遞交籌備申請書。題名可為《關於籌建——會的申請》,載明成立該社團的宗旨、任務及籌備工作計劃等。(申報3份)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同意籌建——會的批復》。(申報3份)
(3)驗資報告。申請籌備時,應先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將籌集到的資金匯入帳戶,並由審計部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待社團成立後將臨時帳戶的資金劃入社團帳戶)。(申請1份) (4)場所使用權證明。應提交社團辦公地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註明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辦公面積、電話號碼。(申報1份)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包括發起人和擬任社團副秘書長以上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在社團中擬擔任職務、簡歷等。發起人可根據上述內容自行設計表格填寫。(申報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詳見章程示範文本。(申報1份)

2、登記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在接到發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籌備的,社團應在批復即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申請成立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題目可為《關於——會的登記申請》。申請書應說明開展了哪些籌備活動,籌備活動是否結束,是否召開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否按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了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過了章程,申請登記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等。申請書以社團籌備組織名義申報,並由社團負責人簽署後方為有效。(申請1份)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的審查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對——會的審查意見》。主要對社團籌備工作的合法性、會員的代表性、負責人任職資格等提出審查意見。(申報1份)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申報1份)
(4)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等。(申報1份)
(5)理事會成員名單。內容同常務理事會。(申報1份)
(6)會員名單。個人會員名單應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稱)等。單位會員應提交單位名稱。(申報1份)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後,發給登記表格,自社團交回登記表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違犯條例有關規定,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自此,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項:

1、社團所報材料均應以16開紙列印成文,表格應以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

2、不要復印件。

如有幫助,請採納!

『貳』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叄』 中國老年保健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老年保健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簡稱:CEH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專家、學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識之士,保健品的生產及經營企業、科研機構,老年疾病防治機構,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多學科、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推動老年保健事業的發展。發揮協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本協會在衛生部和民政部領導下,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全社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務,努力創造老有所為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咨詢服務、會議展覽、醫療保健、健康教育、項目推廣、興辦實體。
一、組織和動員各種力量向社會進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傳。
二、組織醫療保健專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機構。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技術和咨詢服務,同時開展老年保健養生、老年病研究。
三、開展各種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
四、開展國內、國際老年保健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國內外老年保健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取得廣泛聯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網路平台,為全社會老年事業服務。
五、開展國際合作,與國際相關機構建立聯系,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考察和交流,廣泛開展合作推薦我國傳統養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開發為滿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場而興辦相關實體。
七、接受政府委託和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的項目,並在其指導下,將其從局部向全社會推廣,使其受惠老年群眾更加廣泛。
八、整合社會資源,創辦具有中國傳統養生保健及醫特色療的專門機構,為老年人醫療康復服務。
九、承辦會議及展覽,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協助老齡產業開展推廣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協會應是本協會當然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如半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應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可在境外聘請榮譽副會長和榮譽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的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提名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本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本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1日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已在社團整頓期間報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統一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是經政府批準的民間組織。
第二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是以離退休幹部和文化藝術界的知名人士、學者自願組成的具備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接受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認真執行中央老領導為我會確定「聯誼炎黃子孫,弘揚中華文化」的宗旨和任務。
(二)推動老年文化產業的建設,組織各界老年人參加社會活動,使老年人在頤養天年的同時繼續為祖國建設服務。
(三)組織以老年人為主體的承前啟後的學習、比賽、展覽、交流及報告會,研討會、座談會,推動文化藝術和傳統醫學文化的進步與發展。
(四)開展以老年人為主的海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兩岸的交流與合作,為祖國統一大業服務,為繁榮祖國經濟文化服務。
(五)廣泛開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體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中國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並具有相當文化素養和社會影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和一定社會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會員工作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華老人文化交流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各界人士及社會團體,企業捐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認。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門日內,經文化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文化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文化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8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要想擔任居委會的幹部必須經過哪些程序任職後將有哪些權利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建設目標

1、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推進社區建設的要求,圍繞我市「兩個率先」和建設「雙百城市」的目標,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主題,以服務社區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與城市文明程度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特色社區為載體,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健全城市社區管理組織體系,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管理社區事務和服務居民中的積極作用,調動居民群眾依法管理自身事務的積極性,保證黨和政府決策部署的全面落實,促進社區三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基本原則。

推進基層民主。擴大民主選舉,加強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實行居民自治。

提高服務質量。把服務社區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作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解決好影響社區居民生產生活的主要問題,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社會需求。

實行共駐共建。社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主動關心,協調配合,積極參與,最大限度地實現社區資源共享,形成共駐社區、共建社區的良好氛圍。

實現持續發展。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政治業務素質;規范部門行為,立足服務社區;加大投入力度,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3、建設目標。用3至5年的時間,建立起由黨委、政府領導,部門密切配合,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社會力量支持,群眾廣泛參與的社區建設工作機制。建設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和諧社區。

二、科學設置社區居委會

4、社區劃分要把握三個標准:一是要素性標准。要按照地域、人群、管理機構和認同感、歸屬感等社區構成要素,同時考慮社區資源配置、歷史習慣、人文風俗等因素進行劃分;二是人口定量標准。社區人口要形成一定的規模,一般以1000至3000戶為宜。特殊情況不搞一刀切;三是類別區分標准。要根據新建社區的不同特點劃分社區類型:依主要街巷、河流為自然界線劃分為「地緣型」社區;依一個或幾個連片的單位職工宿舍區為界線的劃分為「單位型」社區;依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為界線的劃分為「單元型」社區。

5、社區黨組織設置。社區黨員人數超過3人不足50人的成立黨支部;超過50人的成立黨總支;超過80人的可成立黨委。社區黨組織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委員若干名。成立社區黨委或黨總支的,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設置黨支部,可以依託樓幢、非公有制企業、中介機構等組織建立獨立黨支部或聯合黨支部;可以依託市場單獨建立黨支部;也可以採取掛靠方式建立黨支部,把分散、流動的黨員組織起來。社區黨支部組成人員按照「黨內推薦、群眾推薦、黨內選舉」的方式產生。

6、社區居委會的組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至9人組成,原則上按每300戶配1人的標准配備,物業管理健全的新建社區應適當減少,具體人數可根據轄區范圍、戶數規模等因素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核定,社區居委會負責管理社區的日常事務。社區居委員會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逐步過渡到由戶代表或社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到「十一五」末全市城區所有社區居委會成員全部由直選產生。社區居委會每屆任期3年,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轄區居民代表和單位代表組成,對轄區內的自治事務實行決策和監督。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7至9人,履行議事、監督職能,實施對社區居委會、社區幹部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評議和監督。

7、社區居委會的基礎設施建設。把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制定我市城市社區居委會用房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切實解決新建生活小區社區辦公活動用房的建設、交付、管理、使用等困擾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的問題,為實現「兩個率先」打造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平台奠定基礎。通過新建、改建、置換和購買等多種方式解決社區機構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成片開發的居住小區和新建居民區,要把社區辦公用房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在規劃設計時就要明確社區辦公用房、服務用房、活動場所的面積,按相應的標准配備。規劃方案要事前徵求區(縣)、街道意見。建成後產權歸區(縣)政府,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單位型社區機構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原則上由所依附的單位解決。全市所有社區的辦公活動用房均要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精品」社區達500平方米以上,以滿足日益增長的社區事務的需要。建成的社區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主要用於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辦公室、警務室、檔案室、圖書閱覽室、社區服務站(計劃生育、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障、社會事務等)黨員活動室和老年活動室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隨意調整社區房產的布局和用途,更不得有以贏利為目的的出租行為,確需利用社區活動用房的,必須經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方可變更或使用。

三、社區居委會的隊伍建設

8、加強社區班子建設。把思想觀念、工作能力、工作作風、群眾擁護程度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通過從機關和事業單位產生、向社會公開招考、在現任社區組織成員中擇優留用等方式,產生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候選人,依法參加選舉。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與社區居委會中的黨員成員可以交叉任職,提倡社區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經過民主選舉由1人擔任。鼓勵優秀年輕幹部和大中專畢業生到社區居委會任職。

9、社區居委會成員待遇。從機關和事業單位產生並依法當選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其身份、待遇保持不變,由原渠道解決;從現任社區居委會成員、大中專畢業生、復退轉業軍人、下崗失業人員中產生並依法當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書記)、副主任(副書記)、專職委員,其工資待遇建立逐步提高的增長機制,具體標准由各區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確定,各區標准可以不一樣。市財政根據各區制定的標准按原比例補助到本屆社區屆滿。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市相關職能部門招聘在社區工作的各類專管員及社區因工作需要自聘工作人員的工資由招聘單位制定,一般不高於專職委員的標准。

10、社區居委會成員培訓。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崗位培訓,全面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把社區黨組織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培訓納入市委黨校、行政學院的培訓計劃,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工作者培訓納入縣(區)委黨校的培訓計劃。逐步實行社區工作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要自覺加強學習,領會和掌握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服務人民為宗旨,以社區建設為已任,扎實工作,努力奉獻。

11、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對社區居委會幹部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監督,努力提高隊伍素質。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要健全理論學習、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責任考核、社務公開、獎懲約束等制度,自覺接受居民的監督,促進社區居委會幹部廉潔自律、秉公辦事、文明服務。市、區相關部門統一招考的各類社區工作人員(專管員)等,一律由社區居委會聘用和管理,社區居委會對其工作情況一年一考核,對不勝任社區工作的,可以解聘。對表現突出、群眾滿意的社區居委會成員和專管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的職能及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12、社區黨組織地位和職責。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社區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社區各項任務;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組織黨員和群眾參加社區建設;加強社區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

13、社區居委會職能和許可權。社區居委會是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辦事機構,代表社區成員管理社區內的公共事務,是社區成員在黨的領導和政府指導下依法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有三項職能:一是管理職能。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我管理,負責或協助搞好社區的計生、治安、物業、流動人口、人民調解、衛生醫療、環境衛生、困難群眾保障、退離休人員管理等工作,完成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制定的管理目標;二是服務職能。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我服務,開展以便民利民、勞動中介和就業再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服務,面向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三是教育培訓職能。引導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社區法制、道德、禁毒、青少年和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開展職能培訓、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評選「文明樓院」、「五好文明家庭」,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社區居委會是實現基層民主自治的載體,具有三項職權:一是自治權。社區居委會在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指導下,擁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自主決定社區內部各項事務的權力,包括民主選舉權、事務決策權、日常管理權、財務自主權、攤派拒絕權、內部監督權等;二是協管權。社區居委會協助政府管理與社區成員有關的行政事務,在積極主動協助政府完成各項管理工作的同時,對政府部門要求代辦的臨時性工作,可實行「費隨事轉」,政府有關部門應向社區居委會撥支工作經費,對不屬於協管范圍內的工作實行有償服務;對政府部門確需社區協助的長期性工作,建立准入制度,經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把關,在保證必要經費的前提下,實行「人隨職配、權隨責走」。三是監督權。受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委託,對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社區工作職責進行監督、評議,並及時將監督意見向該部門或組織的上級機關和部門反饋。社區居委會對外只掛三塊牌子,即:社區黨支部(黨總支、黨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

14、社區居委會與街道辦事處的關系。社區居委會是城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街道辦事處是政府的派出機構。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社區工作,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向街道辦事處反映社區成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街道辦事處要負起對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的責任,引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充分發揮自治功能,依法開展社區各項工作,支持、幫助社區居委會解決其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幫助社區居委會樹立為社區成員服務的嶄新形象。

15、社區居委會與駐社區單位的關系。社區居委會要積極開展面向駐區單位的社會化服務,為社區單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駐區單位要積極支持社區建設,主動參與社區工作,建立駐區單位與社區組織的共駐共建機制,實現「共居一地,資源共享,任務共擔,攜手共建」。社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等場所和設施,應對社區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要充分發揮駐區單位的人才資源優勢和老同志的作用,調動他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

16、社區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的關系。社區居委會以服務社區居民為主,是社區成員利益的法定代表;物業公司以管物為主,其管理和服務是企業行為。物業公司應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有責任和義務完成社區居委會按照上級要求布置的相關任務。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參加社區居委會工作。社區居委會應支持物業公司開展工作。有關部門在辦理物業管理企業執照年檢或資質等級核定時,應由相關的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社區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責任書,並會同小區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的經營情況實施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有效的社區工作機制

17、提高社區服務水平。大力開展面向孤、老、殘、優、困難戶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面向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的便民利民服務,積極推行公共行政社會化服務,區(縣)要從實際出發建立深入社區的便民利民服務網路。要以「方便、快捷、高效」為目標,市級部門能夠下放的權力要無保留地下放,以方便群眾辦事。要拓寬服務領域,增加服務內容,逐步實現由福利型的社區服務向福利經營型的社區服務轉變。樹立經營社區的理念,各種便民利民服務要實行無償、低償和有償相結合,把社區服務作為發展社區經濟的增長點。社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場所和設施,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採取租賃、聯辦、有償使用等辦法,納入社區服務事業中來,發揮其潛在效益。要發動和吸引社會各界人士採取不同所有制形式,在社區內創辦各類中介組織和經濟實體,特別是第三產業,形成社區服務型經濟特色。

18、開展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要把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與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穩步發展。要結合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有計劃有步驟地完善社區的文化體育等設施,努力建設和開辟更多面向廣大群眾、便於群眾和青少年的活動場所,尤其要多建設一些面向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活動場所。同時,要十分重視現有資源的開發利用,本著自願互惠的原則,駐區單位要向社區居民開放文化設施和服務設施。積極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四進社區」活動。大力發展廣場文化、樓院文化、家庭文化,充分利用文化場館,經常組織具有社區特色的群眾性文體活動。以倡導文明新風、共建美好家園為主題,繼續深化社區志願者、創建文明社區、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樓院等活動,著力提高居民素質和社區文明程度,形成學習先進、團結互助、扶正祛邪、積極向上的社區道德風尚。

19、開展社區教育建設學習型社區。依託市民學校、文化學校、青年中心、兒童活動室和關工委組織,並利用社區及駐區的文體設施、社會公益設施和教育資源,加強市民教育,積極宣傳、推廣和普及先進的思想和科學文化知識,重視抓好對老年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居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要通過建立和完善社區學習教育陣地,建立廣泛的學習網路,組建穩定的學習輔導員隊伍和各種文體團隊,調動社區各類人群和組織學習的積極性,形成青少年、老年人、外來人員、共建單位等互助互建的學習格局,推進學習型社區建設。

20、推進社區衛生工作。以社區居民健康為主題,社區為范圍,家庭為單位,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社區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護理、康復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為主要內容的基層衛生服務。

21、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普及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科學知識,為社區育齡群眾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服務。做好流動人口、下崗職工、無業人員中育齡群眾的計劃生育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22、強化社會治安。要把社區警務建設列入社區工作的總體規劃之中,做到警務建設同社區建設同步進行,根據社區規模、治安狀況等綜合因素,合理配置警力,設立社區警務室,全面加強群防群治工作,充分發揮社區作為城市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建立社區治安群防群治防控體系,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社區治安防控格局。

23、美化社區環境。成立由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和駐區單位代表共同組成的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繼續落實「門前三包」工作,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垃圾袋裝「三兩一全」(每日兩次清掃,兩次上門收集垃圾,每周兩次清掃樓梯,做到全天保潔)制度,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加強社區以綠化、美化為重點的環境整治工作,提高社區綠化覆蓋率。

六、加強對社區建設的領導

24、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全力推進。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建立社區建設工作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社區建設工作,定期研究工作,通報情況。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區(縣)委、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把社區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對社區建設進行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把社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及時研究解決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探索社區建設新模式,創新社區建設的管理新方式,創建社區建設的新特色,形成我市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社區建設模式。

25、建立社區建設的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社區建設的實施主體是區、縣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將全市社區建設工作納入對各區(縣)和相關部門的目標考核。建立對社區的獎勵制度,對社區建設成效顯著的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獎勵。改革社區工作的考評機制,改變目前由街道對社區進行由上對下的考核辦法,建立由街道與社區居民考核相結合並逐步擴大居民考核權的考核辦法。建立市、區(縣)兩級財政對社區建設的穩定投入機制,每年都有一定的與我市社區發展相適應的社區建設經費列入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用「以獎代補」的方式,加大對社區的投入。各區(縣)應根據社區發展的實際需要,每年給每個社區核撥1~3萬元的辦公經費。

『陸』 安徽省科學家企業家協會的協會章程

(2008年2月24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安徽省科學家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ASSOCIATION OF SCIENTISTS AND ENTREPRENEURS.英文縮寫為:A.S.E.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安徽省科學家、企業家自願結合、自籌資金、自主管理、非盈利性的民間性社會團體,經安徽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經濟建設依靠科學技術」的方針,為企業和科技服務,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為我省的「四個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紅星路86號省直機關老幹部第二活動室6樓(省政府南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1、加強會員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和企業之間的聯系,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2、舉辦各類論壇、學術交流、經貿洽談和科企對接等活動,提供信息,牽線搭橋,加強協作,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和發展;
3、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進行合作交流,組織赴外參觀考察等商務活動;
4、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綜合素質;
5、為會員單位提供課題調研、管理咨詢、企業診斷、企業評價等服務;
6、評選、表彰、宣傳優秀會員;
7、向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編印會刊和發行有關報刊;
9、適當開展有利於會員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保健信息和相關服務;
10、為會員在皖開拓市場,以及了解合作夥伴誠信等方面提供服務;
11、為會員在招商引資,項目資金運作,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等方面提供服務;
12、為會員提供省內汽車道路救援,差旅消費預訂等相關服務;
13、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常年法律顧問、訴訟代理等相關服務;
14、為會員代辦在合肥市范圍內的有關事務;
15、為會員在全國各地的工作聯系和業務協調等方面提供有關服務;
16、為會員單位在辦理省直審批的各類證照等方面提供幫助;
17、組織各類文體活動和比賽;
18、開展會員間的聯誼活動;
19、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20、創造條件興辦實體,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
(一)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本省所轄市、縣的企業團體;
(三)行業性企業團體;
(四)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加入本會,其所在單位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科技界:
(1)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
(2)具有中級職稱者,須在省市級重大科技或學術活動中獲獎,或在省級以上媒體上多次發表論文,或在本地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3)有2項以上科技發明,並獲得專利權者。
(二)企業界: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經營管理理論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的企業界和非企業界人士;
(2)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代表或高層管理者,且企業年稅利在300萬元以上或企業就業人數在100人以上;
(3)創新型企業或高科技含量的企業負責人;
(4)積極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企業負責人。
(三)嘉賓會員:在科技界和企業界有一定影響,符合上述一、二條會員條件的國內外人士。
(四)其他: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理論研究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協會會員部進行審查;
3、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會員部頒發會員證(卡)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主辦的活動;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類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卡)和牌匾。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半數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協會的中、長期的工作計劃;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2/3以上的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的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8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常務副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的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的領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安徽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安徽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柒』 老年人體育協會章程

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 電 話 地 址
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 83178697 西湖路99號
越秀區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東路483號2樓
海珠區民政局 34289845 海聯路160號4樓
荔灣區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號2樓
天河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38622075 黃埔大道中258號恆安大廈
白雲區民政局 86389519 廣園中路238號4樓402室
黃埔區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東路333號
花都區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區公益路35號
番禺區民政局 84693492 市橋鎮清河東路319號東副樓2樓
南沙區民政局
蘿崗區民政局 82112105 開發區志誠大道管委會大樓東座404室
從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鎮新城市廣場D5區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鎮荔鄉路民生街

社會團體登記

政策依據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
二、《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政部民社發[1996]10號)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2001〕第23號)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會團體依法成立,應當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
一、申請籌備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簽名蓋章的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籌備申請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證明;
(四)社會團體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具審核意見並蓋章的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名單(個人會員須50個以上,團體會員須30個以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混合的須50個以上);
(七)按《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草擬的章程草案;
(八)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二、申請成立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報告;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五)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
(七)會員名單;
(八)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三、申請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二)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文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對原法定代表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後者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同意並蓋章);
7、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四)社會團體辦理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l、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含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有償或無償使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六)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七)社會團體辦理章程核准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章程時的會議紀要;
3、蓋有會章的章程修改說明;
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蓋有會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提交以下村科:
(一)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理由、名稱以及業務范圍等;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一、申請籌備
(一)申請籌備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首先應按照其業務范圍向相應的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二、申請成立
(一)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電話或書面的形式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有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程序
一、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應取得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批復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名稱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會審計機構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住所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O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活動資金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交由社會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驗資證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後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一、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組織的成員構成應由以下人員構成: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及財務人員;社會團體的會員代表。
三、清算組織主要有以下職權:
(1)清算社會團體的財產,編制有關清算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團體未結業務;
(4)清理社會團體的債權和債務;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明確的原則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社會團體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清算結束時,製作清算報告書。
清算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時限為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四、申請注銷登記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並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議紀要;
(2)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報告書(原件);
(4)領取並填寫注銷登記表;
(5)收繳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的年檢
一、年檢的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二、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四)《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三、年檢的程序:
社會團體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檢查,具體程序如下:
(一)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並如實填寫;
(二)按要求准備材料並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按年檢內容進行檢查並審核有關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申請開辦社會福利機構

政策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第19號)

申辦條件
一、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注冊資金按開辦床位計算,不低於每張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殘疾人的比例為1:1.5-3;
四、必須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適應的宿舍、餐廳、醫療室和一定的醫療康復設備,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13平方米。

申請辦理程序及承諾
一、凡有意開辦民辦福利機構的人士,可先向廣州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地址:西湖路99號6樓)。
二、已決定申辦民辦福利機構者,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救濟處遞交申請(50張床位以下的,在開辦機構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一)籌辦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二)申辦組織和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機構章程;
(四)服務場所的場地使用合法證明或經公證處公證、租賃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書;
(五)建築規劃、設計圖紙和建築平面圖;
(六)資金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須出具的證明。如合股辦的,須有經公證的合夥協議書;申辦者是華僑組織或個人的,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內容包括申辦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資信(產)情況及有無犯罪記錄等。
三、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對上述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相約前往實地察看場所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符合條件在30天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申辦人在收到批准書後,方可進入籌建工作。籌建期間,要按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進行有關衛生設施的施工以及領取《衛生防疫許可證》,同時,還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安全登記。
四、籌建竣工後,申辦人向原申辦的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申請表》,並遞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四)托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五)擬訂收費項目和標准;
(六)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活動時間表。
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在30天之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五、申辦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還須到機構所在區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如果該機構章程明確規定該機構為非營利性服務機構,並經民政部門同意為其主管單位的,則到同級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處辦理登記,領取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外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年度檢查的程序

當年登記注冊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度檢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辦理登記的市或區、縣級市民政局報送年度檢查材料。市、區、縣級市民政局應當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檢查工作。
一、年度檢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向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
2、年度檢查報告書;
3、年度財務報表;
4、其他有關材料。
(二)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受理,核查年度檢查材料。
(三)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到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1、《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2、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情況;
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4、《老年人建築設計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5、其他需要檢查事項。
(四)審核年度檢查情況,對年檢合格的,加蓋年度檢查戳記,發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對年檢不合格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對年檢不合格經整改後的民辦福利機構進行復核,如確已改進,給予辦理年度檢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務活動,直至吊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捌』 市委組織部對縣四家班子領導成員任前談話的程序及內容換屆工作流程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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