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遼寧省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加強我省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鄉(含鎮,下同)舉辦的敬老院,是集體福利事業單位。第三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敬老院。第四條凡在我省境內農村舉辦的敬老院,均適用本辦法。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是本轄區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敬老院籌建條件的審核和建院登記工作;
(二)監督檢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敬老院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四)對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
(五)對敬老院的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第六條鄉人民政府負責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鄉舉辦敬老院的籌建工作,並為敬老院配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二)審查村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敬老院的人員、經費條件;
(三)協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四)查處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第七條舉辦敬老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費有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娛樂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衛生保健人員;
(四)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第八條舉辦敬老院由鄉人民政府審定,報縣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第九條敬老院停辦,必須有正當理由,經縣民政部門批准,並對養員作出妥善安排和善後處理。第十條對五保戶,實行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入院時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按敬老院的制度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一條敬老院對符合五保戶條件的優撫對象、歸僑僑眷、村幹部和兒童,應當優先接收入院。第十二條對在敬老院的學齡孤兒,應當保證其就學,並供養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第十三條鄉舉辦的敬老院在修繕房屋、購置設備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可以向縣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第十四條五保戶入院的供養費,由其原單位承擔。
養員的原單位或者負有供養義務的親屬,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無力交納養員當年的生活費,敬老院可以向當地鄉人民政府申請救濟。第十五條敬老院可以接收老年人自費入院養老,其生活費自理,但不得低於同院集體供養養員的生活費標准。第十六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工作人員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第十七條敬老院內部應當成立有養員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作為院長領導下的自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敬老院的管理、服務工作。第十八條敬老院的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熱愛敬老院工作。第十九條敬老院和管理、服務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和尊重養員。
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患病的養員,應當在飲食、衛生、醫療、護理等方面給予照顧,不準放棄管理和護理,嚴禁歧視、虐待。第二十條敬老院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況。第二十一條敬老院的副業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收入,可以用於改善養員生活,不得沖抵養員的供養費。第二十二條敬老院可以根據養員的身體條件,組織生產性勞動。有勞動能力的養員,應當參加勞動。第二十三條敬老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享受減免稅待遇。第二十四條鄉人民政府對支持農村敬老院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十五條對歧視、虐待養員,或者對養員放棄管理和護理的敬老院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辭退、開除。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經營管理方法
摘要 1、機構要設立明確的目標、完善的管理制度與流程、人性化的管理服務體系、人文關懷的企業文化等。
3.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經營管理方法
摘要 養老院管理制度大全(一)
4.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經營管理方法
摘要 1、機構要設立明確的目標、完善的管理制度與流程、人性化的管理服務體系、人文關懷的企業文化等。
5. 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2004修正)
第一條為進一步辦好鄉鎮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敬老院是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集體福利事業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應把敬老院的建設列入鄉鎮發展規劃。第三條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民政部門應定期檢查敬老院的工作,幫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四條敬老院貫徹依靠集體、勤儉辦院、民主管理、以養為主的原則。第五條興辦敬老院的經費,包括敬老院的興建費、房屋維修費、管理費以及院民的生活費、醫療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籌集。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向敬老院捐贈款物。第六條敬老院主要供養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條件的殘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養。
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第七條有條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對象供養的同時,可以向社會開展有償代養業務。第八條敬老院實行入院自願的原則。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與敬老院簽訂供養協議後,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後,應當遵守敬老院的規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第九條敬老院的主要任務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質生活,供給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醫療、保健和衛生護理工作,及時治療患病院民;
(三)開展適合院民特點的文娛體育活動;
(四)對院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組織院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
(六)建立五保服務網路,定期走訪分散供養的五保戶,檢查供養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存在的問題。第十條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標准,應不低於當地群眾的中等生活水平,並隨著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調整。第十一條鄉鎮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組,由分管鄉鎮長、民政助理員、院長、院民代表等組成,其中院民代表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和決定敬老院生活、生產和財務等方面的事項;
(二)決定聘用、辭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員;
(三)監督敬老院的工作,對院務工作作出評價。第十二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院長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敬老院工作,辦事公道,身體健康。
院長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當地集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標准,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其總數不得超過院民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工作人員應熱愛敬老院工作,熱心為院民服務,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體健康。
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參照當地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標准,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財務收支賬目要日結月清,定期張榜公布,物資進出要登記、驗收。第十五條敬老院可根據實際,開展種植、飼養、加工、服務、商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搞好院辦經濟,增加經濟收入,改善院民生活。
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興辦福利企業,稅務部門應當給予減免稅照顧。第十六條敬老院的財產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第十七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成績顯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民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失職瀆職、虐待院民、貪污挪用敬老院經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村辦或其他形式的敬老院,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二十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其供養人員幸福生活和安度晚年,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敬老院,是指鄉(鎮)興辦的集中供養五保供養對象的集體福利事業組織。
五保供養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撫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鄉(鎮)敬老院的管理。第四條農村敬老院的管理應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以養為主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各鄉(鎮)政府負責農村敬老院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城建、財政、工商、稅務、衛生、鄉鎮企業、土地、林業、公安等管理部門應配合敬老院的管理部門做好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辦好農村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應盡的義務。第七條農村敬老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院內生活、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基本設施配套;院區布局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分設;環境綠化、美化;
(二)供養對象住室每間不超過四人,並保證安全、保暖、舒適;
(三)院內床位數量不少於本鄉(鎮)符合供養條件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用於供養人員種植蔬菜和畜禽飼料的耕地;
(五)應按服務人員與供養人員不低於1∶15的比例配備服務人員;
(六)設立光榮間,集中收養農村孤老優撫對象;
(七)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夫妻間、病號間。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敬老院須制定新建、改建、擴建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它手續。第九條農村敬老院不得供養精神病、麻瘋病患者。第十條供養人員須經本人申請、村民小組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核、鄉(鎮)政府批准,並報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入敬老院集中供養。第十一條供養人員在院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務;
(二)討論、建議和監督院務管理工作;
(三)選舉或被選舉為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第十二條供養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及院內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執行院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愛護院內公物;
(三)支持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四)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私有財產由敬老院登記造冊,其所有權不受侵犯。第十四條供養人員退出敬老院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供養人員死亡後,應按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安葬。第十六條 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實行院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敬老院供養人員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由鄉(鎮)政府自定,其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院長、副院長由院務管理委員會選舉,經鄉(鎮)政府批准任命;副院長中應有一名由供養人員擔任。第十七條院務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以養為主的原則,全面落實五保供給政策,不斷建設、完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質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敬老院發展規劃,討論、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檢查、落實各項院務管理工作,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敬老院經費、物資和固定資產;
(四)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農工副業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加強自身建設和對其他供養人員、工作人員的教育,總結經驗,表彰先進,促進敬老院的精神文明建設。第十八條院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院務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院務管理委員會議決議;
(三)負責主持日常院務工作。第十九條農村敬老院應採用合同制並按有關規定配備管理、服務、炊事等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行政、財務、生活、醫療、衛生、生產、殯葬、安全保衛、公開辦事、兼政建設、政治、學習、表彰獎勵等管理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7.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第二章供養對象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第三章院務管理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敬強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點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地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第四章財產管理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理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第五章生產經營第十九條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第六章工作人員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8. 敬老院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為加強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質文化生活,增進老人的身心健康制定。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9.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10. 廣東省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質文化生活,增進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鄉(鎮)、街道興辦的敬老院(敬老樓,下同)是基層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實行養老與康樂相結合和勤儉辦院的原則。
鄉(鎮)、街道的敬老院,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並接受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三條敬老院收養的對象是:
(一)農村五保戶(含孤兒),城鎮無生活依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老人;
(二)城鄉孤老烈屬、孤老退伍紅軍、孤老復員軍人。
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第四條老人入院堅持本人自願的原則,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審核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入院。第五條老人入院後,其原有財產仍屬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託親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後,其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處理。第六條敬老院應辦好伙食,保證飲用開水和洗澡熱水的供應。第七條敬老院應健全老人生活護理制度和衛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個人飲食衛生和環境衛生,對患病老人應及時治療。
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設醫療室,尚未具備條件的,應與附近醫院建立聯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體檢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檔案。第八條敬老院應組織老人參加一些有益的學習活動,使老人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團結友愛,自覺遵紀守法,執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第九條敬老院應經常開展文娛活動,活躍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過節和老人生日,可舉行節儉和有益的慰問、祝壽活動。第十條敬老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條件,組織種養、加工、服務和小商業等生產經營項目,增加經濟收入,改善敬老院設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辦經濟實體可吸收老人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或管理工作。第十一條敬老院設院長(或正副院長)、醫生(衛生員)和工作人員若干名(以下統稱管理人員),按入院老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備。
管理人員要挑選遵紀守法,熱心為老人服務的人員擔任。院領導要由思想覺悟高、作風正派、事業心強、有一定管理能力筆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
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合同制,對表現不好或不適應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第十二條敬老院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或民主管理小組,由院長和管理人員代表、老人代表組成,其中老人代表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組織在院長的領導下,協助管理本院伙食、衛生、文娛、學習、生產、財務收支等,檢查督促管理人員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老人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區建立老人自治小組,組長由老人擔任。第十三條敬老院的管理人員應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管理人員的分工、任務和職責。建立健全考查、評比、獎懲制度。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財務和物資管理制度。會計、出納、保管、總務由管理人員兼任或老人代表擔任。財務收支帳目要日清月結,每月張榜公布,物資進出倉庫要登記、驗收。第十四條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標准,應相當於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並隨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調整。
入院老人為鄉(鎮)五保戶的,其糧油與供養費用(包括菜金、被服、醫療、文娛、零用等費用,下同),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供給,屬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養費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濟與街道集體補貼相結合的辦法供給。
入院老人領取撫恤金的,從撫恤金中向院繳交基本生活費。第十五條敬老院的基建、設備費、管理費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由鄉(鎮)、街道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解決。第十六條縣(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教育和發動各單位幹部和群眾支持敬老院的建設,搞好衛生,綠化環境。
社會各方面應扶持敬老院辦好經濟實體,在政策、場地、資金、技術、產供銷等方面予以照顧。第十七條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敬老院的業務指導,幫助敬老院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門分別情況對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或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