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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養老機構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2022-09-18 12:51:45

A. 養老院該為老人提供什麼服務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養老院需要提供以下服務項目:

1、入院評估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2、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服務質量等有關國家標准和規范。

3、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養老與服務項目

4、醫療康復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5、傳染病防治和精神衛生服務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並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依照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6、精神慰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

7、文體娛樂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8、協助探望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員較長時間未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9、延伸社區服務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等服務。

益養老介紹,不是所有養老院的模式都是一樣的,在找養老院的過程中,更應該關注,居住環境,飲食條件及護理服務這些硬指標。

B. 民政部發布三項養老服務行業新標准

為加快完善養老服務標准化體系,日前民政部發布《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養老機構顧客滿意度測評》、《養老機構預防壓瘡服務規范》三項行業標准。據悉,這三項行業標準的發布,有利於規范和統一養老機構日常管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圖形符號及標志,對顧客滿意度測評提供指引和參考,預防養老機構服務對象發生壓瘡風險,從而改善和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提高全國養老機構規范化管理水平。
具體來說,《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內容共七章,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的基本要求、設計要求(包括尺寸、顏色、文字、材質)、設置與安裝、管理與維護。附錄內容包括四項內容的圖例及含義說明:養老服務常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45個)、常用安全標志(47個)、常用道路交通標志(8個)、常用文字標志(3個)。
而《養老機構顧客滿意度測評》內容共八章,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顧客滿意度測評的基本要求、指標體系與權重、測評方法(包括調查問卷、評價指標分值、調查方式和抽樣方法)、數據處理(包括數據准備和數據統計)、分析和改進的要求。附錄內容包括顧客滿意度調查問卷、糾正預防措施報告表。
此外,《養老機構預防壓瘡服務規范》內容共五章,除范圍、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預防壓瘡服務的評估(包括評估對象和部位、評估要求)、預防方法(包括變換體位、輔具保護、清潔、營養攝入、原發病處置、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管理要求(檢查、記錄、培訓)。附錄為壓瘡風險評估表,包括感知能力、潮濕度、活動能力、移動能力、營養攝取能力以及摩擦力剪切力六項評估內容。

C. 養老機構為老人提供怎樣具體的養老服務內容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以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規范、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的全人、全員、全程生活服務。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有以下幾個部分:

1、日常生活服務。解決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滿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2、 精神文化服務。豐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充實老年人的生活。 組織老年人活動,給老年人以家人般的關愛、滿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3、 康復醫療服務。進行必要的生活護理、心理護理、康復訓練。滿足老人醫療保健,疾病預防、護理與康復,心理咨詢等需求。注意觀察老人的身體狀況,為老人們排憂解難,解決力所能及的問題。

4、臨終前關懷服務。 做好臨終關懷,陪伴老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歷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D. 養老機構應符合什麼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日前公布,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項強制性國家標准,明確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紅線」,將有利於防範、排查和整治養老機構服務中的安全隱患,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基本要求部分明確了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同時,對養老護理員培訓、建立晝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風險評估部分明確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前應當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及評估的相關要求,這是精準做好養老機構安全防範的第一關。在服務防護部分,對養老機構中迫切需要統一規范的噎食、墜床、燙傷、跌倒、走失、他傷和自傷等九類服務安全風險,明確針對性的預防和處置措施等相關要求。

E. 成都優質養老院一般都有什麼標准

2019年2月18日,我國首個《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准發布,並將於2019年7月1日實施。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標准共118條,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共對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提出102條要求,主要內容包括等級劃分與標志、申請等級評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與條件、等級評定、規范性附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內容與分值表)。

一級到五級,成都養老機構等級評價便於選擇

按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的標准劃分,養老機構共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級數越高,表示養老機構等級越高,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質量更加優質、人才隊伍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規范、設施設備和環境更加完善。

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越強,對於安全隱患的存在,感知力會更強,能及早地將隱患在源頭上消除。

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結果不會陪你演戲。定期、有效的應急培訓能為實際救援時提供理論依據以及實踐能力,遇到突發情況時不至於手忙腳亂,提高工作人員的行動能力,給他們打上一劑強心針。

掌握以上原則,就能幫你排除篩選出初步的養老院參考范圍,最後根據個人喜好等其他主觀因素,相信一定能幫助老年人找到自己喜歡的優質養老院。

F.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內容第九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第十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章內部管理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G.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H. 養老機構服務規范和等級護理的區別

根據老人的年齡、生活自理程度、身體狀況及特殊要求分為六個級別:流動護理、三級、二級、一級護理、特級護理和專人護理。

1、流動服務

1.1流動服務包括一日三餐、定時清洗外衣及床單、被罩。

1.2代采購日常用品。 1.3流動服務無專人監護。

2、三級護理

2.1 幫助老人做好「流動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2.2督促安排老人做好個人衛生(包括洗澡、早晨漱口、洗臉、洗手、梳頭、下午個人清洗等)

2.3為老人做好室內及床單的衛生工作。

2.4 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

3、二級護理

3.1 幫助老人做好「三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3.2 定期為老人洗外衣,幫助老人剪指、趾甲,提醒老人理發剃須。做好老人各類生活用品的消毒工作

3.3 做好老人的夜間服務工作。

3.4 鼓勵老人到食堂用餐,並參加院里的各項活動。

3.5 協助老人去衛生間。

4、一級護理

4.1 為老人提供「二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4.2 為老人洗衣、助浴、擦身,夏季擦席子。

4.3 攙護行動不便的老人行走、上廁所。

4.4 對能力差的老人應使用安全帶、床欄等保護器具,注意安全。

4.5 幫助老人到餐廳用餐,為老人開展各種康復及談心活動。

5、特級護理

5.1 為老人提供「一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5.2 做好老人口腔、皮膚和大小便護理,保持老人清潔無異味。

5.3 提供24小時服務,細心觀察、掌握老人飲食、起居、情緒及精神狀態情況。

5.4 對卧床老人建立翻身卡,對患病老人要嚴密觀察,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5 為老人開展針對性的個體康復活動。

6、專人護理

6.1 為老人提供「特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6.2 護理員與老人同屋居住,隨時照料。

6.3 飯菜、茶水供應到床邊,(鼓勵、提倡老人堅持到食堂用餐,有利老人身心健康)根據需要按時喂飯、喂水、喂葯。

6.4 每天陪老人聊天,給老人做心理疏導工作,保持老人心情愉悅。

6.5 老人衣物隨臟隨洗。

6.6 打理老人事務,負責管理老人身邊的零錢、衣物、葯品等。

I. 養老院可以為老人提供哪些服務

養老院
我爸媽被我送去過廣東真情敬老院,不是不孝,是工作要長期出差,沒辦法,就送去了。不過爸媽在真情敬老院住的老開心,說沒有想到養老院是這樣的,像個快活的世外桃源,有山有水有魚有鳥,很多老人朋友一起玩。不舒服了有人照顧,照顧的還很體貼。所以不要被傳統的養老院把思維固定了,現在的養老院會越來越人性化的,不斷滿足老人被人照顧、養病、休息、有人作伴、老年生活豐富多彩等等需求,養老院不斷提供多樣化和人性化的服務。

J.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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