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養老院入住條件和要求
摘要 1、申請條件
B. 撫順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障居住建築的日照衛生環境,科學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簡稱住宅,含學生宿舍)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長日照建築)。第四條居住建築間距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日照標准。第五條居住建築間距應當符合本規定,同時應符合消防、管線埋設等規定。第六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居住建築間距管理第七條本規定所稱建築間距是指兩棟建築外牆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第八條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在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上垂直投影寬度的比值。第九條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坪至遮擋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坪高差200毫米以下不計入遮擋建築計算高度。
遮擋建築為坡屋面時,應分別計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擋因素,按影響大的高度計算;退層建築按照影響最大的建築高度計算。第十條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計算。第十一條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為24米以上。第十二條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棟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當兩棟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並且不得小於13米。
當兩棟建築之間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第十三條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第十四條兩棟建築短邊相對,其中之一為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米;
(二)高層建築與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三)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3米。
建築突出物不得佔用建築間距。第十五條遮擋建築與長日照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遮擋長日照建築主採光面,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2.0;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二)高層建築遮擋長日照建築主採光面,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小於1.2時,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2.0;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大於1.2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6。第十六條居住建築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之間、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二)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第十七條被遮擋居住建築的底部為非居住建築時,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應減去被遮擋居住建築底部非居住建築高度,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C. 養老服務綜合樓有日照時間要求嗎它屬居住建築嗎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11也規定的,是要求2個小時哦
D. 養老院選址標准
法律分析:1、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地形平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 2、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3、便於利用周邊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4、避開商業繁華區、公共娛樂場所,與高雜訊、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E. 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住宅建築(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築間距管理第五條建築間距以遮擋建築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築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
被遮擋建築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採光面。主採光面按建築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採光面山牆設窗的除外。第六條遮擋建築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第七條按遮擋建築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系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第八條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第九條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於80米;住宅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於60米。第十條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小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當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大於18米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第十一條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於12米。第十二條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築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第十三條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2.0;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第十四條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築高度與建築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系數:
(一)在三環路以內地區,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當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4,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二)在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築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第十五條兩幢建築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8米;
(二)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多層建築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於13米。第十六條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築,當退讓用地界線小於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築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的平均建築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於其臨界面寬度的2/3。
F. 日照標準的日照時間限制是什麼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
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
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G. 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養老院需要的手續:(一)設立申請書;(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H.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養老院內部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
第二,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第三,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
第四,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第五,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法律依據:
《敬老院管理暫行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