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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專項行動工作機構

發布時間:2022-09-16 22:54:03

㈠ 繳納個人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名稱是什麼

1.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說交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很劃算啊!"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2.社會保險辦理流程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3)地稅登記證;(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表格填報說明:1、社會保險登記表「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險種國有、集體企業三資、私營企業外來務工人員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22%7%20%7%13%7%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失業保險相關手續如下:新參保失業保險的公司應在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做異動的單位需在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開出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拿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登記辦理手續,並蓋上現管轄失業辦的章,然後,再拿到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蓋章;最後,在拿到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辦理此事。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1、在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相關證件如下:(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作記錄;二、失業保險繳存比例如下: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3%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2%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1%計繳。)3.你朋友的情況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養老保險轉移一般是:如果他調動換了工作單位,就到原單位開據養老保險轉移單,填寫清楚現在的工作單位,(最好拿原調動手續)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管理部門簽章,辦理養老保險帳戶轉移手續,原單位做養老帳戶減人處理;再到現單位蓋章認可,到現單位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部門辦理接受養老手續,現單位做增人處理;辦理了養老保險轉移後,現單位也為你參加了養老保險,兩者完全可以合並計算繳費年限,以後辦理退休手續,養老待遇不受影響!抓緊時間辦理養老保險轉移,以保障自己的養老待遇!!如果不能合並,退休以後的養老保險金會受很大影響!切記!!"三險一金」,一般來說是指: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一金則是指: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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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哪

經辦機構來一般是指各自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樣的部門。如果你在職,單位給上社保的話,就是單位托收並交納;如果不在單位了,檔案如果在人才或者街道就需要自己去人才或者街道繳納社保費用,並且是全額由個人負擔。具體要看你檔案在哪裡,然後去相關部門繳納就可以,如果上述這些部門不代為辦理的話,自己直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繳納。

㈢ 大連農民工養老保險

大連務工的農民工,關於養老保險尚沒有相關規定。
但是大連農民工將有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4月22日常務副市長肖盛峰在省政府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介紹了大連市對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的部署情況。大連市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進入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階段,今後將把在城鎮企業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全部納入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另外你說的暫行辦法是不是《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農民工在我市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大政發〔2000〕34號文件印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的城鎮所有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並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當期和屬地統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級統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經市政府批准,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可作適當調整。基金單獨列賬管理,專款專用,自求平衡。

第八條 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農民工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季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三章 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農民工從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滿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或欠繳費用的,從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農民工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包括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3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准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准支付:
(一)起付標准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二)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診異地治療起付標准為800元,起付標准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門診透析治療,個人負擔20%。
(三)探親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標准支付,憑有關診療憑證報銷。
(四)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個人負擔比例20%。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與費用結算

第十五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農民工醫療保障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查驗《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發現有偽造、冒用或塗改的,應予以扣留並及時報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的原則,按照本辦法和協議規定向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並建立與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居民身份證、《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住院、門診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自付和自費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農民工醫療費用的結算,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保管好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證,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補辦手續(費用由個人承擔)。嚴禁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或私自塗改醫療費收據、處方,多報冒領統籌基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爭議影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可繼續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繳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會保險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第二十五條 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來本市30日內,到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醫療期未終結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時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僱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統籌地區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的是哪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由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由於社會保險所具有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由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公共機構所擔任。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一般為集中管理,即機構設置採用在全國設立自下而上、自成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體系的辦法,達到對社會保險資金進行統一徵集、調劑、集中管理,運用的目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以下三點職能:

1、提供社會保險服務: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如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2、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社會保險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費率、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如第五十八條規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數額。又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費率。

3、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主要體現在:一是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與結算,二是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㈤ 養老保險所屬於哪個單位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各省市的經辦機構設置不完全一樣,有的是由農保中心加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組成,有的專門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但無論如何,該機構屬於人保局下屬的事業單位。

㈥ 區人社局的下屬單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這個單位是什麼待遇,大概多少,是不是參公的有沒有發展前途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是縣一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從事新農保版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經辦業權務,包括保費收繳、待遇核定與發放等等,工作不累,屬於收入中等的單位,主要是有事業編制,由財政供養,屬於旱澇保收型。退伍的分進去肯定有編,是事業編。待遇是參公的,蠻好的。

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人社局直屬單位,工作地點按照實際需要地點不同,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以淮南市為例:

淮南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淮南市人社局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1、負責擬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

2、負責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的參保、基金征繳、待遇發放、內控稽核。

3、負責老農民技術員、老拖拉機手、農村老獸醫、老公路農民代表工、農村老放映員、老村幹部、老村醫、老民師八類「老字型大小」群體補助的發放。

4、指導各縣區以上業務的實施。

(7)養老保險專項行動工作機構擴展閱讀

人社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全國養老保險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

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淮工作或定居政策。

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做好人才服務工作,構建全市人才服務體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貫徹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培訓機構黨建工作。

(十四)負責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編委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㈧ 2019年我國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農村養老保險該找哪個部門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的非贏利社會保險項目,它指農村戶口居民(含普通農民,進城務工進經商農民,鄉鎮企業職工、小城鎮農轉非人員)支付一定勞動所得,進行投保繳費,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種老年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農村老年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已超過12%,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由於家庭規模逐漸縮小,將來一對夫婦要贍養4個老人,撫養1個或2個孩子,單靠家庭已不能解決養老的問題,必須預先儲備積累資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對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縮小工農差距和城鄉差別都具有重要意義。一、農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和年齡參保對象為農村戶口居民(含普通農民,進城務工進經商農民,鄉鎮企業職工、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參保年齡是18周歲到60周歲。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年限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靈活,目前沒有固定要求,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繳納檔次。可以一次性躉繳,也可分年度繳納。三、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增值農村養老保險費利息按同期銀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記息,隨著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自動調整。四、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程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農村養老保險中心承具體業務,農村戶口居民可到當地縣級農村養老保險中心參加保險。五、養老金領取投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下月起,到縣農村養老保險機構領取《領取證》,養老金發放手續,也可到農保機構指定銀行領取存摺,領取標准根據投保人繳費檔次、繳費年限以及國家規定的增值利率確定。投保人在生存期內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為止。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其個人繳納全部本息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領取期內保證領取十年養老金,在十年領取期內身亡時,其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按標准一次性領取剩餘的養老金。六、養老金轉移投保人遷出本地其保險關系(含資金)可轉入遷入地農村保險經機構。無法轉移的,可保留其保險關系或退出本保險。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農村養老保險中心承具體業務,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法》。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籌資和待遇標准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保。三、基金籌集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基本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補貼總量按地方補貼的50%安排,省對各試點地區根據其財力水平,分檔次給予補助。其餘部分由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5元,資金分擔比例與基本繳費補貼分擔比例相同。對農村重度殘疾人,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部分或全部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四、建立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五、養老金待遇按照國家規定,我省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並對於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資金的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並自行負擔。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領取完畢的,由當地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六、待遇領取條件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七、待遇調整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統籌層次。九、基金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十、經管理服務全省要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的總體規劃和技術構架下,建立統一、規范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在現有社保經機構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的基礎上,理順新農保的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經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十一、相關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和經工作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建立相應資料檔案,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以享受相應待遇。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此前已經開展新農保初步探索的地區,要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法進行調整,特別是制度模式、籌資方式、經管理、計發法要與國務院《指導意見》相關政策一致。十二、精心組織試點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薦的國家試點縣(市、區)名單的基礎上,審核試點條件後上報國務院審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試點縣(市、區)的指導力度,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法的要求,盡快制定試點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報市(州)政府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試點工作的政策協調和組織領導。各市(州)及試點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盡快就試點工作做出具體安排,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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