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關愛老人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高齡補貼辦理流程
1、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填寫《縣高齡津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張。
2、村(社區)審查。村、社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後填寫縣高齡津貼發放匯總表上報各鎮(鄉)。
3、鎮(鄉)審核。鎮(鄉)負責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信息錄入,建立老年人高齡津貼信息資料庫,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老齡辦。
4、縣老齡辦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對象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鎮(鄉),由鎮(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鎮(鄉)發放。縣老齡辦根據審批情況將津貼劃撥到各鎮(鄉),各鎮(鄉)實行打卡發放。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
第十五條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二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於年老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 中國關於老年人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面臨問題
1、養老問題
養老護理員短缺,且專業化程度低。我國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約有3300萬,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備養老護理員,需要1000多萬名,而從業人員不足百萬,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養老服務機構和護理人員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國養老服務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的矛盾。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騙到養老院的,有人說帶老人來串親戚,有人說帶老人來看病,等送到了養老院安頓下,孩子們立刻消失,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認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應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無人照顧,情感慰藉更是無從談起。包含精神贍養訴求的案件明顯上升,約2/3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視了他們的精神需求。
精神贍養問題成了老齡化問題的新挑戰,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經濟上具備自我養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給予老年人更多精神關懷,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社會問題。
3、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
衛生部統計,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近半數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老年人是一個多發病的群體。然而,我國老年醫療服務的制度、理念、體系均明顯滯後。大多數老年人患有多種疾病,但醫院分科細,流程繁雜,缺乏針對老年人的特色醫療服務。
C. 今年出台的老年人政策
今年出台的老年人政策如下:
1、將老齡事業發展納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把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加快建立健全相關政策體系和制度框架。
2、充分發揮政府在推進老齡事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社會參與,全民行動,提供基本公益性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供多元化產品和服務;
3、以居家養老為基礎,通過新建、改造、租賃等方式,提升社區養老服務能力,著力發展街道(鄉鎮)、城鄉社區兩級養老服務網路,依託社區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的多樣化養老服務;
4、通過直接建設、委託運營、購買服務、鼓勵社會投資等多種方式發展機構養老。加強光榮院建設。公辦養老機構優先接收經濟困難的失能(含失智,下同)、孤寡、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並提供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的養老服務;
5、各地要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對健康、失能、經濟困難等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養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復照護、社會救助等適宜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D. 老年法律法規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E. 中國關於老年人社會福利政策,規章制度,服務都有哪些
宏觀上的退休制度、養老金等都是。
北京一些具體的有:(一)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域內地面公交車。城市公交車站要設置無障礙等候專區,方便老年人乘車。城市公共交通車輛要設立不低於坐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
(二)市、區(縣)級政府投資主辦或控股的公園、風景名勝等旅遊景區對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門票費(大型活動期間除外)。60至64周歲老年人優惠購買市屬公園通用年票,每張50元。提倡非政府投資主辦或控股的公園、風景名勝等旅遊景區,對老年人給予適當優惠。
(三)市、區(縣)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博物館(院)、美術科技和紀念場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提倡非財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四)市、區(縣)級財政支持的公共體育場館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優惠服務。提倡非財政支持的公益性文體設施為老年文體團隊活動優先提供場地。
五)各級文化館(站、宮、活動中心、室)對老年人免費開放。市、區(縣)、街道(鄉鎮)所屬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為駐區老年人免費放映一場電影。
(六)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和老年活動中心(站、室)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市老年心理咨詢熱線(96156)為老年人提供免費心理咨詢服務。
(七)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對9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月發給100元的高齡津貼,對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月發給200元的高齡津貼。
(八)建立居家養老福利服務制度,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補貼。
(九)大、中型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提供「六優先」(掛號、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葯)服務。
(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實行「三優先」(就診、出診、建立家庭病床)服務,實行社區衛生服務首診制。每年為無社會養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費提供一次體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費。
F. 老年法律法規主要內容
1、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2、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3、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一、老年人面臨的問題
1、養老問題
養老護理員短缺,且專業化程度低。我國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約有3300萬,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備養老護理員,需要1000多萬名,而從業人員不足百萬,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養老服務機構和護理人員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國養老服務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的矛盾。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騙到養老院的,有人說帶老人來串親戚,有人說帶老人來看病,等送到了養老院安頓下,孩子們立刻消失,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認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應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無人照顧,情感慰藉更是無從談起。包含精神贍養訴求的案件明顯上升,約三分之二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視了他們的精神需求。
精神贍養問題成了老齡化問題的新挑戰,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經濟上具備自我養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給予老年人更多精神關懷,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社會問題。
3、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
衛生部統計,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近半數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老年人是一個多發病的群體。然而,我國老年醫療服務的制度、理念、體系均明顯滯後。大多數老年人患有多種疾病,但醫院分科細,流程繁雜,缺乏針對老年人的特色醫療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包含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包含的內容包括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85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三、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指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政府部門申訴。而法院也必須受理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的訴求。人民法院以及有關部門不可以推諉拒絕老年人的合理訴求。
那麼我們就看看關於老年人碰到的典型權益被侵犯的法律規條:
1.當老年人與親屬發生糾紛(贍養及撫養又或是經濟糾紛時),可以向負責調解部門進行申訴,再由調解委會負責與家庭成員溝通,達成和解解決問題的目的。
2.當老年人因婚戀原因與家人產生糾紛(家人拒絕老年人黃昏戀的、拒絕撫養贍養老人的),有關部門對其家人進行嚴厲批評,嚴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治安責任和行政處罰)
3.老年人申請索要贍養費撫養費的,法院會先執行子女支付贍養費。
4.老年人因國家公職人員的失誤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利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嚴重者失職人員給予撤職以及刑事責任。
5.老年人家屬對老年人財產有詐騙、盜竊、惡意佔有以及故意損壞的情況下,視情節輕重處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處罰。
6.侮辱惡意中傷誹謗老年人的。處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G. 中國政府對老年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1、 根據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中第四條明文規定,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服務證,享受下列優惠服務:
(一)乘坐汽車、火車、飛機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乘車、登機;
(二)免費享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三)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就診、檢查、化驗、劃價、交費、取葯和住院。
2、第五條又明確規定: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待遇證,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園中園除外;
(二)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所進行健身或者其他體育鍛煉活動;
(三)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陳列館和紀念性陵園,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四)到影劇院看電影、進入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實行半價優惠;
(五)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六)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七)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7)敘述老年人社會政策法規體系框架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優待證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組織登記、審核、發放和管理。制發步驟如下:
一、申請登記。
1、凡戶籍在本省的、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鄉鎮(街道)或當地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
2、常住本省六個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國老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持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如暫住證等),到市、縣(市、區)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
辦理《優待證》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紅底1寸彩色照片1張,由工作人員當場填寫《老年人申領優待證資料登記表》,經核對無誤後,發給申請人《優待證》待領憑證。
二、製作交付
各市、縣(市、區)老齡辦對經審核符合辦證條件的老年人的資料,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交付制證單位,制證單位須在收到辦證資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優待證》的製作,並送達市、縣(市、區)老齡辦。
三、領發證件
各市、縣(市、區)老齡辦在收到《優待證》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或直接發放給申請人。
四、換發證件
持有《優待證》綠卡的老年人,年滿70周歲時,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優待證》紅卡。
五、其他
《優待證》的制發工作,最遲應於2006年2月開始啟動。原已發放老年人優待證的市、縣(市、區),在新證換發期間,原證件可繼續使用。
H. 我國居家養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並沒有出台關於居家養老方面的具體政策!只是發文說全國居家養老資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以解決養老難的問題。都是指導性意見,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進力度!
唯一能夠算上優惠的只有:
貫徹落實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現行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8)敘述老年人社會政策法規體系框架擴展閱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
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I. 我國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內的老齡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框架。特別是1996年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對老年人在家庭贍養和扶養、社會保障、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應有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保障老年人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J.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網上提供的答案未必「正確」,標准答案應該在書里。
這里我復制全國人大網上的文章,供您參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學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現對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1996年頒布施行以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佔到總人口的10%,按照國際標准,成為老年型國家。此後,我國老齡化快速發展,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據預測,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將達到2.21億,平均每年增加860萬,老齡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億,2033年突破4億。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目前我國平均每個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與此同時,我國老齡事業這些年來取得長足進步,在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國家和地方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制度。新形勢新情況要求我們在深入分析現實問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近幾年來,歷次全國人大會議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和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老齡工作者、專家學者、老年人及其組織等社會各有關方面,也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對完善養老法律制度越來越關注,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社情民意基礎。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指出,老齡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長治久安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要求,應切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制定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和政策體系。適時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法制保障,是貫徹黨中央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過程和思路
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的一類立法項目。2007年,民政部和全國老齡辦啟動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工作。為加快立法步伐,2011年3月,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組織修訂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內司委、常委會法工委、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起草小組,著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在去年5月至7月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過程中,按照吳邦國委員長「把執法檢查與法律的修改完善有機結合起來」的批示精神,執法檢查組同時聽取和收集了各地對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意見和建議。8月底9月初,起草小組正式開始論證、起草工作,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此後,起草小組通過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中央和地方有關單位、人大代表、專家學者、老齡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在修法過程中,我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十多年來,我國在健全老年社會保障、發展養老社會服務和優待老年人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草案充分吸收這些新內容,特別是在新增的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兩章中有集中體現。二是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融資、稅費優惠問題,養老機構的發展和規范管理問題等等,都是老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草案在深入了解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多方研究論證,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以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草案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對這些重要問題,盡早從立法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將為我國未來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贏得戰略先機和更多主動權。
起草工作中,我們還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二是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積極發展養老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關系;三是增進老年人福利與經濟承受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四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關系。
三、草案的體例結構和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從現行法6章50條擴展到9章86條,新增38條,修改38條,總體來看,修改幅度較大。新增條款多數屬於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等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在現行法的社會保障一章中有所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之初,由於我國老齡事業尚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建設等方面還缺乏實踐,難以分別設專章加以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16年來,我國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優待等許多方面都有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養老服務和社會優待兩個領域正是我國老齡工作實踐中最活躍、積累經驗最豐富的領域,同時也是未來應對人口老齡化亟需大力發展並可以大有作為的領域。這些新增的內容已經難以囊括在社會保障一章中。鑒於此,我們在草案的社會保障一章中,主要規定老年人養老和醫療的物質保障問題,而有關服務和優待的內容則單獨成章加以規定,這種調整既反映了我國實踐發展的成果,也有利於區分物質保障和服務保障的不同功能,有利於相關主體明確責任和著力方向。關於老年宜居環境建設,雖然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實踐還相對滯後,但國際社會十分重視老齡化社會對硬體環境的要求,我國近年來響應世界衛生組織的號召,也積極開展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創建活動。未來我國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屬於老年人,如此龐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對我國城鄉規劃、公共基礎設施、社區環境和住宅設計等硬體環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戰。目前我國正處在城鎮化快速推進過程中,一些地方由於缺乏前瞻性,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已經出現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體環境缺陷或者隱患,隨著失能和高齡老年人的持續增多,這些問題將越來越突出。為此,新增了宜居環境一章。這樣,草案形成了目前的9章結構,即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總則
草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這些權利大都體現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於我國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國情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四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五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齡調查統計制度的規定。六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做貢獻。七是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目前全國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相關地方法規中規定了老年節或敬老日。
(二)關於家庭贍養與扶養
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針對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增多的實際,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五是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在深入研究我國民法通則有關監護的規定,並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六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七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勢下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性地位。此外,草案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三)關於社會保障
在養老和醫療保險方面,草案在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護理保障方面,為解決失能老年人長期護理的經費問題,規定國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在社會救助方面,草案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在社會福利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並吸收地方的實際做法,規定了高齡津貼制度。此外,草案還補充了養老待遇保障的內容,增加了發展老齡慈善事業以及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
(四)關於社會服務
本章共16條,有12條是新增條文,另外4條也作了較大改動。一是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這是我國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等國家重要文件中確認下來。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三是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並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設施;針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難」的突出問題,草案從城鄉規劃預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個層次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作了特別規定;強調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齡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四是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規定了養老機構設立條件、准入許可和變更、終止等制度,明確了相關部門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職責。五是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主要規定了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六是加強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範,規定了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和支持養老機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等內容。七是完善醫療衛生服務,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或門診,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規定加強老年醫學研究和健康教育。此外,草案還對發展老齡產業等作了補充規定。
(五)關於社會優待
草案參考近年來國家出台的相關規定和各地優待老年人的做法,進一步充實了現行法有關老年優待的內容。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二是豐富了現行法有關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服務、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內容。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優待內容,主要是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方面提供優待,在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事項時提供優待等。
(六)關於宜居環境
本章主要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以便為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一是明確國家責任,概括規定了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總體要求,即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參與社會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二是規定了政府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在制定城鄉規劃時,要適應老齡化發展需要,統籌考慮適宜老年人生活的各類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有關涉老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三是在具體環境建設上,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此外,草案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七)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本章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並開展活動的內容,並規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組織意見。草案還對老年人勞動保護以及發展老年教育作了補充規定。
(八)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根據上述各章的新內容,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增加了擅自舉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權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二是增加了違反優待義務的法律責任。三是增加了違反涉老工程建設標准和不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人民調解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法關於家庭成員糾紛處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法律責任的條款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草案還作了一些文字性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