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什麼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進行再教育培訓。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的管理。使用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符合安全要求。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預防淹亡、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按規定安裝避雷設施,有專人管理,經常檢修。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雷雨時,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桿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嚴禁工作人員和供養老人到江、河、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預防食物中毒事故嚴禁采購和食用發霉變質、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經化驗鑒定許可的野生植物,嚴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製做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製做涼拌食品應當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剩菜剩飯應當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細檢查,充分加熱。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水井、蓄水池應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
預防煤氣中毒事故使用燃氣灶前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氣,及時修理。查鋪時應當認真檢查室內通風情況。預防中暑事故
炎熱季節,應當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動安排,適當控制供養老人的活動量,盡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
暑期每天供應飲用水和適量淡鹽水。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貳』 養老院怎樣管理
一、充分認識加強養老服務標准化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養老服務需求迅速增長、養老服務消費市場亟待繁榮。行業標准和市場規范是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為老服務、加強行業管理的准則和依據。加快行業標准化建設事關行業健康發展和廣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關系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長遠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重要內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要將標准化建設作為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方面,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加緊制定完善養老服務標准,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和服務行為監管,健全市場規范,促進養老服務業標准化、規范化發展。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協調,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推動研究編制養老服務標准化建設規劃,加強標准研究、制修訂和宣傳貫徹,推動養老服務標准在全社會得到廣泛認同和普遍實施。積極推進標准化試點示範工作,切實發揮在標准化工作中的規范和引領作用。
2。堅持突出重點。要以滿足老年人服務需求,保障其合法權益為重點,著眼於養老服務標准化建設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要加強基礎通用標准研究制定,優先制定和實施老年人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規范、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服務質量監管和等級評定、養老服務安全管理等標准。
3。堅持市場導向。要密切與市場的聯系、體現行業特點,及時反映養老服務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增強標準的市場適用性,更好地為養老服務業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市場准入和規范市場秩序提供技術支撐。充分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在標准需求、投入、制定和應用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加強標准化工作,鼓勵企業制定聯盟標准。
4。堅持注重實效。堅持標准實施與規范市場行為相結合,提升服務質量水平,維護老年人、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完善標准評價體系,通過對實施效果的評價,不斷總結推廣實施標準的方法經驗。要將創建產品服務品牌、提高服務質量滿意度作為衡量實施效果的重要指標,引導養老服務業向標准化、優質化和品牌化方向發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運行機制。養老服務標准化工作涉及領域多、覆蓋面廣,要按照國家標准管理的有關法律政策要求,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以及社會研究力量,建立統籌協調、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規范的標准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和發布程序,以及公開透明、協調一致的管理體制。要進一步加強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建設,提高其標准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勵各相關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分工協作、密切配合。要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養老機構和相關企業參與國家和行業標准制訂工作,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攜手開展標准化工作的格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進一步做好規范市場秩序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推進標准化試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標准委等部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准化試點細則(試行)》(國標委服務聯〔2013〕61號),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關於開展綜合改革試點的有關要求,按照由試點到示範的工作安排,扎實推進養老服務標准化試點示範建設。爭取通過兩至三年的時間,在養老服務領域形成一批具有輻射作用和推廣價值的標准化建設試點示範地區和試點示範機構,為全面推進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提供經驗借鑒與示範引領。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試點工作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措施,總結和推廣試點的典型經驗,逐步形成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管理規范、優質發展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提升養老服務業的規模和效益。
(三)加強人才和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大力開展養老服務標准化的教育培訓工作,分層次培養行業組織、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骨幹企業中的技術人員,使其成為標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點培養基層標准化管理人員,積極組織一批結構合理、德才兼備的養老服務標准化專家和研究團隊,為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探索建立標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務機制,搭建標准化信息公共服務及工作平台,為各級有關部門、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企業以及利益相關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資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標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叄』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或者無償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籌辦和開業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布局專項規劃;
(二)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並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等標准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建築設計規范;
(三)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標准;
(四)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和持有崗位證書的護理人員。第八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開辦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九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報告(包括名稱、性質、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內容);
(五)養老服務機構的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提交有關用地審批等文件)。第十條對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條件,同意籌辦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核發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養老服務機構在籌辦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重新辦理籌辦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
(三)固定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有關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營養師、護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人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服務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市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參考使用。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四)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六)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肆』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覺得有以下優勢:
1、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和客戶化定製,完全符合養老機構信息管理需求,並保證了系統穩定性、安全知性、先進性、維護的簡易性;
2、系統設計充分考慮了養老機構系統所涉及的各子系統和綜合業務系統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證各子系統總體上的道先進性和合理性,採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總體結構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
3、各子系統採用標准化和模塊化設計,集成後的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系統集成的過程主要是解決不同系統產品的介面和協議的標准化問題,以使它們之間達到:「互操作性」;
4、系統建立規范的養老院工作流程,協調各個部門的管理回工作並實現制約,快捷方便的獲取各種基礎業務數據,並可以通過業務報表為計劃和決策的執行提供有力科學的數據保證;
5、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對外介面,隨時了解院內的運營情況,做出的響應的工作布置。通過功能完備、高效便捷、安全可靠、開放性強的管理信息網答絡為更好的開展業務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伍』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老人管理、葯品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物品管理、制度管理等。推薦使用一些專門的管理軟體。推薦使用雲住養智慧養老服務平台。
『陸』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柒』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內容第九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第十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章內部管理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捌』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什麼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預防火災事故;
2、預防淹亡、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
3、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4、預防煤氣中毒事故;
5、預防中暑事故;
6、預防凍傷事故;
7、嚴防智殘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養老人走失;
8、預防偷盜事件發生;
9、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0、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玖』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拾』 蘇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維護老年人及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及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衛生、人社、住建、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環保、安監、工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養老機構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模、布局以及發展方向。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舉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民辦養老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第六條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民辦養老機構可以參加所在地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或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自律機制,制定或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有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事項的建議權,制定或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和服務標准,組織開展民辦養老機構服務等級評定;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或參與協調民辦養老機構之間及民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開展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的發展規劃,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申辦人是公民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完善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服務場所;
(四)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於18平方米;
(五)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有與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康復、醫療設施;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當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八)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民辦養老機構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手續。第九條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
(三)擬辦民辦養老機構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應當提交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批文件。第十條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民辦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等要求的,核發《蘇州市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籌建批復書》,並書面告知設立條件。對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籌建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按照籌建批復程序,重新辦理籌建手續。第十一條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