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女法官審理一起贍養費糾紛時破防落淚,該案件中哪些細節值得關注
都說父母恩情一生難報,但是談到老人的贍養問題時,很多人還是閉口不談,互相推辭。近日,湖南出現了一件類似的事件,被逼無奈下,父母將四個孩子告上了法庭。法官審判案件時,考慮到原告印老爹,張老太已經84歲高齡,法庭來到盤塘鎮朱家港村進行巡迴審理此次案件,並且還吸引了近百名附近村民在旁邊圍觀。
最終,上方達成協議,問題也得到了解決,兩位老人互相攙扶著離開了。結束後,法官也在現場進行了簡短普法宣講,也發放了100多本普法手冊,讓法律常識走進千家萬戶。對於贍養問題其實並不困難,作為子女每個人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問題明明可以幾個人之間商量解決,為什麼非要走上使用法律的道路呢。希望世上所有孩子都能體諒父母一點,讓父母安心度過晚年。
2. 老人間的贍養糾紛怎麼做
發生贍養糾紛,老人的維權方式:老人可通過與另一方進行協商處理相關糾紛。若當事人無法就贍養糾紛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 現實中的贍養糾紛如何解決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第七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贍養糾紛的成因及解決對策
【法律分析】
原因:1、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發農村老人贍養糾紛的主要原因。2、農村經濟條件差,子女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盡贍養義務。3、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責任。4、分家析產和繼承引起的矛盾帶來贍養糾紛。、5父母與子女生活習慣各異,年久產生矛盾而引起贍養糾紛的產生。對策: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2、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對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作用,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3、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5. 贍養案一審勝訴兒子不服上訴中院以有三級殘症和我有老年補貼錢不服一審判決每月給我240元二審我會敗訴
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贍養費計算時注意些問題。人民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自然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至時,人民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以及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葯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贍養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並計算在贍養費內。
6. 關於贍養老人的家庭糾紛
法律分析:贍養糾紛是家庭的內部矛盾,如果嚴格依據法律辦事的生硬判決反而可能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更無助於家庭和睦關系的建立。應以維系親情為重點,充分考慮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採用多種方式、運用各種途徑開展調解勸說工作來解決贍養糾紛是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7. 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贍養糾紛頻發的原因:
一、贍養人文化素質低、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差,把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視為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老年人當作包袱。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贍養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系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有的子女認 為,不贍養父母是屬於道德譴責的范疇,根本不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不願意承認自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子女因家庭財產分配不均,把平時積累的怨氣發泄在贍養糾紛中。
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時,由於當時家庭的經濟狀況及父母對子女的觀念(尤其疼愛程度)差異等原因,在財產分割時確有不平均情況。有的子女認為,在分家產時父母存在偏心,遂產生怨氣,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以家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體弱,無能力盡贍養義務。
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現兩代人都需要子女贍養,造成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堪重負。尤其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負擔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從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響,父母再婚時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對,子女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隨著時代的進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麼艱難。但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有的子女思想深處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種可恥的事情,反對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後,就不再過問父母的事,有的還要求斷絕與父母的關系。
五、「分家贍養協議」導致部分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在我國農村家庭,以多子女戶居多。有時在家族長輩的建議下,兄弟幾人達成分家協議,這個撫養父親,那個撫養母親。在父親或母親去世後,對父親或母親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對協議上不歸自己贍養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這種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
■減少贍養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於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於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後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如我院今年審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四子贍養糾紛案件,我院選擇在當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會開庭,到場群眾上百人通過旁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時,對於已經審結的贍養案件,要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用足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部門密切協作,多策並舉,運用法律手段遏制農村贍養案件多發的勢頭,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8. 如何處理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發生糾紛
法律分析: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9. 兄弟反目,贍養老人,財產糾紛問題。
首先老大老三,是違法的,贍養老人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沒有權利放棄。不履行贍養老人版的法定義務,老人權或者老二,可以依法起訴老大和老三。
至於繼承。如果老人死亡,屬於老人遺產可以辦理繼承。
有老人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就依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按照老人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
《繼承法》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