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老年人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權參與社會發展並享受社會發展成果。
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規模,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和捐助,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以及各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辦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
家庭、學校、幼兒園和青少年組織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八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老年人依法享受受贍養的權利,贍養人必須承擔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員應當支持和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九條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等基本生活需求。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並與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承擔家庭勞務,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贍養人護理、照料確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護理、照料,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盡量滿足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營造尊老愛幼、和睦友愛、代際和諧的家庭氛圍。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
老年人有與配偶共同生活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迫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生活。第十三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所有權。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調換、拆遷、改建後,老年人仍享有相應的所有權。第十四條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在申請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過戶、變更等手續時,應當徵得老年人本人同意,房產、土地管理等部門應當查驗能夠反映老年人真實意願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文書。第十五條 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生產資料,贍養人有義務為其耕種和照料,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老年人也可以將其承包的上述生產資料委託給其他人管理。第十六條 老年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向老年人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該法律是為了老年人的權益,制定的法律,其中明確了說明了老年人的劃分,為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2)老年人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叄』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肆』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伍』 老年人的權利有什麼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願、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陸』 我國60歲的老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我國60歲(周歲)老人享有退休權利!享有公民權力!有愛國和尊紀守法的基本義務!有善養老人的基本義務!
『柒』 國家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哪些權益
法律分析:財產處分權,繼承權和受贈權,婚姻自由權,受扶助權,參與社會活動優待權,請求司法救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各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繼續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勞動和休息權、財產和房屋居住權、繼承權、婚姻自由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系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四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家庭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組織領導所屬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建立健全各級老齡工作機構,發揮老齡工作機構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對敬老、愛老、養老、扶助老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公歷9月15日為自治區老人節。第二章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和義務第八條老年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阻止老年人參加合法的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第九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毆打和虐待、遺棄老年人,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其他任何損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第十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知識產權、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第十一條老年人有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包括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財產要求。第十二條老年人有繼續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權利。第十三條老年人有權要求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和撫助。
贍養人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被贍養老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自己的生活水平。
居住在同一城鎮或同一村莊的成年子女無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擔父母家庭勞務和農活的義務。第十四條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有結婚、離婚包括喪偶或離婚後再婚、復婚的自由,子女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視。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贍養的老人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也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財產處置和家庭生活。第十五條老年人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出租、租賃或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老年人的住房或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六條老年人應當學法、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的關系。第十七條老年人應當關心、教育、愛護、培養青少年,對青少年進行熱愛黨、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民族團結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第三章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單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保證離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住房、醫療、保健、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項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取消。
應當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間給付,不和拖延、剋扣或挪作他用。各單位分配或維修住房時,對離退休人員應當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應當給予照顧。第十九條農村孤寡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由當地鄉(鎮)統籌解決,其標准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城鎮孤寡老人由當地政府予以救濟,救濟標准由當地政府按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使之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對長期協助政府在農牧區的工作並做出過貢獻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關心和照顧。第二十條各級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獨資、集資興辦老年人福利事業。
『玖』 老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摘錄一部分供你參考: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