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多個亮點展現
來源:人民網
從民政部獲悉,中國將從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提升並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與管理。
據介紹,2013年6月,為配合實施當時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民政部發布了當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此次發布的《辦法》是對此前版本的全面修訂。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按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准開展服務;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在服務規范上,《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以及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如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表述了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主要變化及細則如下:
肖登峰介紹,2013年6月,民政部發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這一次發布的《辦法》是對13年《辦法》的全面修訂。
《辦法》一共7章49條,和舊的《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除總則和附則以外,其餘是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5章。”
肖登峰介紹,《辦法》為與民法總則、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確把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准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問題。
《辦法》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
肖登峰強調,《辦法》增加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在服務規范方面,《辦法》也做了調整,主要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如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
在運營管理方面,《辦法》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如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
此外,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對事中監督檢查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完善。如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同時,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範、監測和預警職責。
《辦法》還加大了事後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㈡ 《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從何時開始施行
答:《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據(以上問題依據下列文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 京勞社農發〔2008〕17號)
㈢ 養老護理補貼領取條件
北京市民政局發布《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將對全市的養老服務驛站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進行運營扶持,包括服務流量補貼、托養流量補貼、連鎖運營補貼和運維支持這四個方面。
據悉,目前北京市共有680家建成並運營的養老服務驛站,其中450家位於城區,230家是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為支持本市養老驛站連鎖化品牌化運營,連鎖運營一家養老驛站,將獲得不低於5萬元補貼。
服務流量補貼 以50%的比例進行資助
服務流量補貼是根據驛站服務收費流量總和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資助補貼,包括驛站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健康指導、康復護理、代辦等收費服務內容。實行服務流量補貼,有助於引導驛站更多為老年人提供服務,體現「服務越多、補助越多」導向,防止驛站不積極主動開展業務而依靠運營補貼勉強生存,進而造成設施資源的浪費。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補貼強調的是服務,一般不包含物質性的產品,而是人工所提供服務。對於京籍老年人和非京籍老年人收費沒有區別。
《辦法》規定,服務流量補貼按照不低於服務總收入50%的比例予以資助,即驛站每收取老年人100元費用,政府將給予50元的補貼,相當於老年人每次消費政府給予了33.3%的補貼。
對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以及經政府同意、運營方利用自有設施或租賃設施用於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的,按照實際服務流量補貼的1.5倍予以資助,也就是說驛站每收費100元,政府將給予75元補貼,相當於老人每次消費政府補貼了42.8%的補貼。同時,市民政局還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拿出更多的場地設施,無償提供企業或社會組織建設運營驛站。對於這類驛站,也將給予1.5倍加倍傾斜支持政策。
托養流量補貼 日托每人每天補貼15元
托養流量補貼是指根據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開展照料服務給予的資助補貼。照料服務包含日間托養、城市社區養老驛站的短期全托、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全托照料三種形式。
按照實際收住老人情況,日間托養按照每人每天給予不低於15元的托養補貼。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給予不低於30元的托養補貼。區別於城區驛站,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托養補貼。
辦法規定,為規范托養流量補貼申領,要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當與托養服務對象簽訂托養服務協議,建立明確的法律關系。對於部分老年人在驛站玩玩牌、活動活動,中午順便睡個午覺的情形,不應視為日間托養。按照《辦法》規定,一般至少每天固定到驛站接受綜合日間照料服務6個小時以上,才能夠認定為日間托養。
連鎖運營補貼 每連鎖1家驛站最少補貼5萬
連鎖運營補貼是指對品牌供應商承接若幹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並實施同一服務標准、品牌連鎖運營給予的獎勵補貼。《辦法》提出,按照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連鎖機構的數量給予連鎖補貼,每連鎖運營1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目前,北京市驛站連鎖運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品牌運營機構跨街道承接多家驛站實行連鎖式運營,二是由街鄉鎮養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務區域內所有驛站的運營。對於品牌運營機構跨街道承接驛站運營的,《辦法》明確提出要以區為單位,由運營方確定其中一家驛站法人作為連鎖運營主體,統一申領連鎖運營補貼,連鎖補貼數量以其連鎖運營驛站數量為依據,如某家品牌連鎖機構在某區連鎖運營10家驛站,實際申請連鎖補貼的驛站數量應為9家。
運維支持 水電氣熱收費與居民用戶同價
2017年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進一步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社會資本利用其他用途房產和土地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經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養老服務機構的,實行水電氣熱收費與居民用戶同價」。依據市政府文件精神,《辦法》明確「經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養老服務機構的,實行水電氣熱收費與居民用戶同價」。
弄虛作假將納入黑名單
在監管方面,市民政局也出台了相應的嚴格措施。非主觀故意造成的信息失真。凡發現驛站通過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台歸集信息出現錯誤,經核查屬非主觀故意造成的,責令限期整改;超出(含)三次的,取消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
凡發現驛站主觀故意、有違誠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扶持資金的,一經核實,取消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納入北京市養老服務業黑名單;運營扶持補貼已發放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追回相關財政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虛報冒領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第一,虛報實際收住老人床位數。第二,將日間托養床位作為短期全托或全托照料床位。第三,將托養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計入服務總收入。第四,與他人合謀套取服務流量補貼。比如,驛站在未為老人提供服務的前提下,通過刷養老助殘卡收取老人費用再以現金形式返回老人,實現虛報服務收入套取服務流量補貼的目的。
驛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且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取消自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的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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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補貼對象是誰?
《辦法》規定,補貼對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具有法人資質的養老機構。
就這一規定,市民政局重點解釋三個關鍵問題:
釋疑一:「依法成立」
按照相關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經民政部門設立許可登記後方可依法運營,殘疾人服務機構須經備案批准方可依法運營。考慮到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明確提出要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為做好政策銜接,《辦法》強調應具有法人資質,而沒有明確表述為「經民政部門設立許可」。
釋疑二:補貼范圍
主要包括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實行公辦民營的養老機構兩大類。對於殘疾人服務機構,考慮到老殘一體思路,《辦法》規定「殘疾人服務機構等同養老機構享受運營補貼政策」。
釋疑三:營利性與非營利養老機構同等待遇問題
《辦法》規定,經工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享受同等運營補貼政策。
【問題二】
補貼標準是多少?
據介紹,原資助政策標准比較單一,僅根據機構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進行區分,即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收住一人每月給予300元運營資助;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每收住一人每月給予500元運營資助。
此次《辦法》則提出要根據養老機構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服務質量星級評定、信用狀況、醫療服務能力等4個維度,對養老機構實行差異化補貼。
其中,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補貼標準是基礎性補貼標准,其他三個維度補貼標准可以疊加享受。各運營補貼,均以養老機構實際收住服務對象的床位數、月數等作為補貼計算依據。
維度一:服務對象身體狀況
補貼標准對原運營資助政策進行了調整:
將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三至四級視力、肢體、聽力、言語殘疾人和四級智力殘疾人的運營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
將收住失能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視力、肢體、聽力、言語殘疾人和二至三級智力殘疾人的運營補貼標准,從原來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
同時,重點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級智力殘疾人和二級智力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人的運營補貼力度,將其運營補貼標准從原來的每月500元調整到每月700元。
此外,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養老機構不能接收精神殘疾人,《辦法》專門在附則中規定「殘疾人服務機構收住精神殘疾人的,對應收住同等級智力殘疾人的運營補貼標准予以補貼」。
《辦法》規定,老年人身體狀況以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准,殘疾人身體狀況以評定的殘疾等級為准。關於殘疾人身體狀況,應當以殘疾人證確認標注的殘疾等級作為發放補貼依據。
維度二:服務質量星級評定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養老服務質量星級評定在運營補貼政策中的權重,取消了原養老機構星級評定2萬元至3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政策,提出:
對於服務質量被評定為二星級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
三星級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補貼;
四星級、五星級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補貼。
一星級養老機構作為標准型養老機構,只享受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基礎補貼標准,不再給予單獨的星級評定補貼。
因新注冊登記一年內暫時難以參加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的機構,可以申請享受開業運營一年半內的運營補貼。
近年來,不少養老機構反映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過於注重床位規模、入住率、綠化率等因素,影響制約了養老機構參與星級評定工作的積極性。截至2017年底,本市獲得星級評定的318家養老機構中,三星級以上養老機構僅有23家。為此,此次同步啟動了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星級評定政策的調整,擬以北京養老行業協會、北京標准化協會名義發布《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星級評定實施辦法》,進一步降低了星級評定門檻、簡化程序,以鼓勵更多養老機構參與星級評定。
養老機構不參與服務質量星級評定和復評,或未取得一星級評定的,取消享受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維度三:信用狀況
對於一年內沒有基本失信信息記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
對於連續三年沒有基本失信信息記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補貼;
對於連續五年沒有基本失信信息記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補貼。
對於連續一年以上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資金支持、優先納入評優評先范圍等獎勵措施;
對於出現嚴重失信信息的養老服務機構,將被納入誠信黑名單。
下一步,民政局將建立信用信息歸集系統,全面採集、歸集養老服務機構失信信息,作為發放運營補貼的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民政部門要建立養老服務機構基本失信信息目錄,包括30條基本失信信息目錄。但民政部門在歸集失信信息時,可能並不局限於上述30條情形。在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過程中,將以養老機構是否出現目錄中規定的基本失信信息作為是否給予運營補貼的判斷依據。今後也將根據需要定期對基本失信信息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同步向社會公開。
凡發現養老機構有違誠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補貼的,一經核實,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誠信黑名單,並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格。運營補貼已發放的,由區民政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維度四:醫療服務能力
《辦法》重點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給予運營支持。規定對於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
判定養老機構設置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以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文書為准。
養老機構未與醫療機構簽訂規范的服務協議的,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專項支持:輻射居家社區服務
《辦法》對開展居家社區輻射服務的養老機構,尤其是街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制定了專項扶持措施。待《辦法》實施後,以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的養老機構輻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項目將不再實施。
《辦法》明確提出參照《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執行,即養老機構開展居家社區輻射服務的,可以按照不低於服務總收入50%的比例給予服務流量補貼。
【問題三】
怎麼才能領補貼?
當然,養老機構要想領取補貼,也是有「門檻」的,必須要滿足《辦法》明確提出的8個方面資助條件:
條件一: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必須提交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養老機構未按規定時限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條件二: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購買責任險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如僅僅給部分床位購買等情況,必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為全部核定床位購買保險才能予以資助。
條件三:執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的,自發現之日起取消一年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條件四: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因養老機構主要責任導致發生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的事故,應當納入重大責任事故。
養老機構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取消自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兩年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這里特別說明的是,對於養老機構違背承諾,未按操作規程或標准提供服務,引發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將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使用辦法》直接納入養老機構誠信黑名單。
條件五:從業人員持有資格證書或接受崗前培訓率達到100%。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家取消了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但考慮到養老護理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職業、未經專業培訓難以保障服務質量,《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全部從業人員須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接受了專業崗位培訓。
從業人員持有資格證書或接受崗前培訓率未達到100%,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條件六: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為一星級及以上。《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必須獲評一星級及以上服務質量星級評定方可符合補貼條件。為引導養老機構積極參與服務質量星級評定,不再將養老機構床位規模、入住率等作為星級評定的基本條件,而是作為加減分項目。
條件七:遵守國家環境質量方面標准,未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條件八: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85%以上。下一步,市民政局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滿意度統一測評,主要調查對象包括機構老年人及家屬等。滿意率低於85%的,取消當年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㈣ 安全不達標的養老機構將被取締嗎
據悉,今年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門將出台《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將全行業全面納入從嚴管理,對安全問題、重大事故決不姑息、絕不縱容。
2018年將全力推進養老服務機構視頻監控系統安裝。除公共區域外,對失能老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表達能力的老人室內加強技術監控,防止欺老虐老發生。
文章來源:央廣網
㈤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條例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四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范和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
(二)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路服務平台開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願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准,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在城鄉社區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的規劃建設、配置標准、資金籌措、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運營監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和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院等場所,建設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等養老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葯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葯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葯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葯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第十八條 本市應當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吸納專業人才,並對從事養老服務的員工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家養老公共服務活動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享受政府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的養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收回補貼,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並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㈥ 2022年北京養老院還封閉嗎
記者在23日的北京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北京市民政局從3月13日起對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執行北京社會服務機構疫情等級防控的一級響應防控措施;按照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防控指南第二版,實行全封閉管理。
㈦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㈧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除此之外,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㈨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