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有哪些基本標准
社會福利機復構的設置有哪些基本制標准:
(1)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Ⅱ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介紹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起草並發布的,為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范化管理,維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規范。
Ⅲ 辦家庭式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據國家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都可以提出辦院申請。開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30張床位以上)、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有合適的機構名稱、完善的章程和規章制度;配備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申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固定住址、聯系方式等);擬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擬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固定場所(房屋、土地權證)的證明和規劃許可證件。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市民政局進行審批。如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
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Ⅳ 養老服務中心管理員與人們的關系是什麼
服務關系。
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在日常運營管理中,做好養老服務基礎人員的溝通和管理尤為重要。
養老服務中心,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依據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除了社區老年人服務中心沒有生活起居設施,以下養老機構都應設有生活起居、餐飲膳食、文化娛樂、清潔衛生、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Ⅳ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第二章審批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Ⅵ 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維護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興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託管、康復等服務的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及有關的行政管理活動。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堅持社會福利性質,確保服務質量。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多形式、多渠道興辦或資助社會福利機構,促進社會福利事業與當地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第六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下簡稱申辦人),凡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具備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規定,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第七條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民政部門規定的條件提交相關材料,並按下列程序申請批准:
(一)申辦需冠省名的社會福利機構,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境外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經省外經貿部門審核後,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三)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由省轄市民政部門審批或規定。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辦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第九條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憑《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到以下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方可開業:
(一)屬事業單位性質的,依照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由編制管理機關登記;
(二)屬企業性質的,依照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三)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進行登記。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出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條社會福利機構改變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以及服務范圍、服務性質,或者分立、合並、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政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第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及結算辦法;
(四)服務期限;
(五)協議變更、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執行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標准和服務規范,按照登記批準的服務范圍執業。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對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服務質量等級評估制度。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的設施(設備)條件、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社會福利機構服務質量等級的具體評估辦法由省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社會福利機構收費,必須使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票據。
社會福利機構對服務對象不得以贊助、集資等形式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或隨意提價。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和有利於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活動。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接受捐贈。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和使用捐贈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捐贈的款物應當設立專帳管理,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第十八條對在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Ⅶ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准、登記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執法、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七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十條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復書》(以下簡稱《批復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辦人。
籌建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下的,《批復書》有效期為12個月;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上(含200張)的或者屬於新建的,《批復書》有效期為24個月。
未在《批復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籌建手續。第十三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一並申請辦理養老福利機構設置批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符合條件的,一並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批准設立的養老福利機構名單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Ⅷ 進敬老院需要什麼要求
第一點,也是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老年人是自願的。
其次,家庭中需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畢竟一個稍微好一些的養老院所需要的花費都是巨大的。我覺得只要和老人溝通好,老人自己願意,應該就是可以的。
Ⅸ 私家可以開養老院嗎
個人可以開辦養老院的。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內,相關稅收容減免。
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 中國敬老院網 有專門開辦養老機構流程窗口,建議去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