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
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
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解讀,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應有之義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內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現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礙多、麻煩大、難上難。因此需要在這次修改婚姻法時,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進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問題上有具體的體現,以達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阻礙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礙:
第一是世俗偏見的禁錮。一些人認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經”、“有傷風化”。這種偏見使老年人倍受壓抑,動搖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觀念的束縛。有的老年人覺得自己再婚會低人一等,讓人瞧不起。還有的老人受“終身守節”、“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殘余的影響,放棄了再婚的念頭。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輕人認為,父母再婚“有辱門風”,自己臉上無光;父母積攢的財產也會流落外人手裡。因此為了自己的名聲和財產利益,百般阻撓,想盡辦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脅或者施以暴力來達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有針對性地強調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別是再婚自由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見,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確的.固有觀念這些無形的枷鎖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對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撓和干涉,還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間。對於老年人來說,僅有“老有所養”是不夠的,還應該“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讓再婚老人相互關懷照顧,共度幸福晚年,對國家、社會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關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給老年人一個金色的晚年,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和體現。
二、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基本內涵
在對婚姻法修正案的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對增加一條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規定,各方面有著一致的、肯定的意見,特別是得到了老年人的擁護。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從這條規定來看,主要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包括離婚和再婚的自主權利,尤其是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見阻撓干涉父母再婚。父母是否再婚,與誰結婚應由其自主決定。父母再婚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後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選擇居所或者依法處分個人財產。
第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並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費或實物、體力上給予幫助和精神上予以尊敬、關懷等,對患病的老年人還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進行護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子女就應當履行這一義務。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不導致子女贍養義務的解除,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對父母不聞不問,相互推諉,不盡贍養義務。在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贍養費,也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如子女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贍養費。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絕贍養老人的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贍養老人也為國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規定給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後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老年人婚姻自由是如何保障的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的保障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3.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如何保障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4. 老年人的權利有什麼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願、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5. 老年人有婚姻自主權嗎
法律分析:老年人有婚姻自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7. 老年人如何維護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
通過法律捍衛老人的婚姻自主權,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8.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怎麼保障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權利是法律賦予每一婚姻關系主體的-項權利。老年人依法有權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