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院歸政府那個部門管理
復1、現行相關法律規制定:養老院是指為老年人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目前公辦的養老院收養對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還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堅持入院自願、出
敬自由的原則。
2、養老院的主管單位是所在地地的民政部門,即:民政局等。
Ⅱ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Ⅲ 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財政、工商、稅務、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扶持優惠政策。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對獲得利益的處理方式,分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轉移或者私分;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九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應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床位達到30張以上,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五)每張床位不少於2000元的開辦經費;
(六)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條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辦人),均可以申辦養老服務機構。
擬申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在30張至200張的,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床位數在200張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第十一條申辦人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文件;
(二)籌辦申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證明。第十二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准書》(以下簡稱《籌辦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申辦人取得《籌辦批准書》後,憑《籌辦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第十四條經同意籌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以下簡稱《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者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公安、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健康狀況證明;
(八)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條件進行實地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設置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第十六條申辦人在領取《設置批准證書》後的三十日內,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屬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屬政府出資興辦非營利性的,應當到人事編制部門辦理事業法人登記;屬營利性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Ⅳ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辦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申辦人申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養老服務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養老機構為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持以上材料,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手續。
境外組織和個人、華僑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申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
(二)國土部門以劃撥方式供地,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獲得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Ⅳ 烏魯木齊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范居家養老服務行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用社區托老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務;
(三)助浴、家庭保潔、輔助出行、代購代繳等服務;
(四)健康體檢、醫護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服務;
(五)緊急救援服務;
(六)文體娛樂、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等服務;
(七)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八)居家養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務。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
(三)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統籌規劃、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規范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服務規范和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八)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本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協調、指導、規范、監督管理工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督促落實養老服務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人社、司法、教育、商務、工商、文化、衛生、食品葯品監管、體育、環保、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片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工作:
(一)組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養老服務平台,運用養老信息網路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二)指導社區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五)探索建立養老服務志願者活動時間儲蓄的互助機制。第八條社區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志願者服務登記;
(二)協助政府做好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
(三)開展文體娛樂活動。第九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履行養老職責,積極開展公益養老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老年人開展互助養老。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准。第十一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或扶助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二條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購買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在城鄉社區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不得出租或用於其他用途。
應當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做好安全值守。
Ⅵ 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居家養老服務的發展,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簡稱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辦、家電維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務;
(二)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用葯指導、家庭病床、臨終關懷等醫療衛生和護理服務;
(三)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四)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
(五)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七)法律咨詢、識騙防騙教育、公證、人民調解等服務。第四條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導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積極、合理的養老消費方式。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將居家老年人特別是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保障納入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統籌和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導培育規范養老服務產業。
區、縣(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統籌規劃和按規定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明確相關部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健康衛生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金融、稅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計劃生育協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宣傳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推進「一刻鍾」居家養老服務圈建設;
(二)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引進專業機構運營,發揮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作用;
(三)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探索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新模式;
(四)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記居家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基本信息,調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收集處理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二)運營、維護、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協助政府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三)採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方式,定期探訪高齡、獨居、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做好探訪記錄;
(四)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服務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形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涉及老年人社會組織、老年志願者服務隊伍,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願服務等活動;
(六)教育和引導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七)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Ⅶ 養老院屬哪個部門管
養老院分為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分屬不同到部門管理。
具體如下:
1、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2、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1)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7)養老服務機構的主管部門6擴展閱讀
一、民政部職責如下:
1、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4、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5、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7、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8、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機構設置
1、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2、社會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部
Ⅷ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和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和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基本標准和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公益性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依法劃撥;
(三)用水、用電、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照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Ⅸ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或者無償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籌辦和開業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布局專項規劃;
(二)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並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等標准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建築設計規范;
(三)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標准;
(四)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和持有崗位證書的護理人員。第八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開辦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九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報告(包括名稱、性質、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內容);
(五)養老服務機構的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提交有關用地審批等文件)。第十條對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條件,同意籌辦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核發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養老服務機構在籌辦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重新辦理籌辦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
(三)固定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有關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營養師、護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人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服務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市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參考使用。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四)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六)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Ⅹ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