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楊雄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為此,市政府決定,廢止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⑵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第四條本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點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公益性養老服務,促進市場化養老服務,培育養老新興業態,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頤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范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及相關補貼政策的市級統籌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工作的第一責任,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和綜合監管,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第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准,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金融管理、體育、統計、審計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第九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本市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第十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⑶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適應本市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發展原則)
發展養老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設置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內養老機構的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衛生、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第七條(設置主體)
境內組織和個人可以出資設置養老機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合資、合作設置養老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其他服務。第八條(設置條件)
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三)建築設計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規范和設計標准,並有符合老年人特點的無障礙設施;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廁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
(五)有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護理人員。其中,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護理人員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七)配備一定數量的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醫務人員。
(八)有規定數額的資金。第九條(設置區域)
養老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養老機構。
禁止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條(設置審批)
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政府投資設置養老機構,按照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提出申請,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設置批准書;對不予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民政局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告知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第十一條(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
根據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分為1年和2年。
養老機構在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完工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驗收發證)
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驗收申請,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局發給執業證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
養老機構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第十三條(名稱的使用)
養老機構應當使用市民政局核準的名稱。第十四條(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養老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五條(合並)
養老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和財務結算,由合並後的養老機構妥善安置原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並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解散)
養老機構解散,應當在解散的3個月前,向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經設置審批部門批准解散的養老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
⑷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二章養老機構的設立第九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准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查詢服務。第三章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准、規范,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⑸ 上海市社區機構養老管理信息系統用戶登錄一直轉圈圈進不去
這種情況可能是網路問題,也可能是系統app本身有問題,可以打客服電話反饋。
⑹ 2022年上海養老院還封閉嗎
上海市各大養老機構沒有直接封閉,但是嚴格管理出入人員。
⑺ 上海疫情養老院
目前,出於疫情防控需要,上海的養老機構處於閉環管理中。
盡管老人們與外面的世界隔著一道院門,但大家生活依然如常,平穩有序。
在物資保障方面,養老院食堂的各類食材供應充足,大廚們每日挖空心思、換著花樣給老人准備飯菜。在保證營養均衡的基礎上,工作人員也盡可能提升口味,讓老人吃得開心,吃得滿足。
至於老人們的日常生活所需用品,護理員前期已讓家屬們多帶一些來,儲備在老人房間內。對於臨時需要的其它物品,家屬也可以送到養老院門口,由工作人員現場消殺後,再由護理員轉送至老人房間。
為了緩解老人思念家人的情緒,護理員們紛紛幫助老人使用手機的視頻通話功能,讓老人與家屬「雲」交流,架起老人與家屬之間的溝通之橋。「這樣,我們每天都能和家裡人打個電話,心裡好像不那麼孤單了。」老人們說。
⑻ 上海市養老機構數量多的原因
養老服務供給總量不足,增量不及老年人口增速。
假定外來人口滯留與更新保持目前的模式不變,預計到2030年,上海的老年人口總量將增至650萬人以上。盡管近年來年上海市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保持增長,但增速較慢。例如,2019年較2018年的病床總數增長了5.1%,但是65歲、70歲和100歲以上老人的同期增速卻達到7.3%、6.0%和8.5%。
政策建議
第一,根據未來上海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增長情況和不同老年人群的實際需求,協調「機構養老」和「社區養老」的合理增長。根據規劃區域的實際需求類型,結合設施的管理模式、用地來源途徑、規劃佔地方式等因素,確立不同區域內養老設施的層級體系,在養老服務內容上增加服務產品層級的因素,即結合「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包含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和「保障型、舒適型和享樂型養老」形成養老設施體系。一方面按照標准化和綜合性的要求繼續推進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根據《社區嵌入式養老工作指引》的要求逐步推行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建設服務標准,充分發揮其一站式樞紐和綜合服務功平台功能;另一方面按照布點均衡、豐富形式、優化管理配送制度增設社區老年助餐服務場所。
第二,推動公辦民營和公建民營,縮小公私養老機構之間的差異,以市場化機制為導向,優化現有養老服務存量。首先,大力推進公建民營,確保新增政府投資建設或改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都採取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支持各類主體進入養老服務市場,對民非和企業提供同等養老服務待遇不一致的政策進行調整,允許境外資在興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等多方面享受境內資本同等待遇。其次,加速改制改組以推進「公辦民營」。具體措施包括:改變國家為公辦養老機構定事業編制規格、定人員編制數量、定財政劃撥經費額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改制,變財政全額事業撥款為按養護「三無」、「五保」老人數量由財政出資全額購買服務,按機構床位、按養護老年人數量以及運行情況由財政予以補貼。
第三,通過規劃調整,推進養老機構的空間錯配問題。首先,根據本地區的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地提出城鄉養老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標准和布局原則,在養老服務專項規劃中科學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的數量、分布點以及各自相應的規模和用地范圍,對獨立佔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地塊、邊界和指標等,對非獨立佔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布局等要求。其次,根據自身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分布特徵以及養老服務需求,確定「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布局,盡量做到不同養老服務需求點到各養老設施的可達性差異最小化。
第四,推動醫養結合的社區養老模式。首先,盡快建立符合實際的醫養結合政策體系,根據各級養老機構,分類別分層次指導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研究市級、區級以及街道(鄉鎮)級養老機構應該的硬體設施和人員配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設點應優先考慮與養老機構、社區托養機構、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設施同址或鄰近設置,推動醫療機構老年護理床位、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設置要求、服務標準的銜接;其次,鼓勵養老機構(社區托養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做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養老機構、社區托養機構簽約服務,根據不同機構住養老年人的類型與健康需求特點,結合社區基本服務項目,制訂分層分類服務包,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按規定享受稅費、用地、投融資等有關優惠政策;最後,鼓勵具備一定規模、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護理院、護理中心、康復醫療中心等其它類型醫療機構,繼續實施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第五,利用長三角一體化的機遇,對周邊省市吸納上海市戶籍老人養老的機構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以減輕上海市養老機構負擔。當前上海常住人口的老人祖籍在周邊省市,他們有意願回祖籍養老,建議政府利用一體化契機,鼓勵部分老人到祖籍所在地養老院養老,上海市財政可以對每位老人給予一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