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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投訴建議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22 15:47:58

1.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年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和全社會應當採取措施,維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完善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醫療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五條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六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本省「老人節」。第二章政府和社會職責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按本行政區域老年人人數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老年事業經費,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為老年事業提供捐贈和參與發展老年事業,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組織機構負責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老年人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近期計劃;
(三)研究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五)為老年人解答疑難問題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幫助;
(六)對老年人合法權益侵害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並向主管的機關、組織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協調機構的具體設置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工作人員承辦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有關工作。第十一條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民政、財政、衛生、城市規劃、建設、土地、工商、公安、司法、文化、文物、教育、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宣傳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老年人協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十二條報刊、廣播、電影、電視等傳播媒體和文化、藝術團體,學校和青少年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運用各種形式的方法,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第三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三條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其他被撫養人,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配偶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無贍養人的老年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老年人的離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絕履行法定的贍養、扶養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贍養協議書。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被贍養的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也可以請人照料和護理,其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對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婦,贍養人應當尊重他們的意願,不得強行將他們分開贍養。

2. 老年人保護權益投訴途徑

法律分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9)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有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適應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齡事業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以及制定醫養結合政策措施、老年醫療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等方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風俗習慣。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自愛意識。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七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的義務,保證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對與其分開居住的無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第八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夫妻分開居住贍養。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送醫,提供醫療費用,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不能親自履行護理、照料義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護理、照料,並按照約定支付費用。第九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連續3個月未看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第十條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第十一條徵收、徵用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及其他動產、不動產,徵收、徵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應當將補償費用按照份額支付給老年人。

依法屬於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不得將代老年人領取的財物據為己有。第十二條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騙取、強行索取、竊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適居的住房並負責維修,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隱患或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四條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應當保障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不得延遲歸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關系。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請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其遷出的訴訟請求。

4.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 修訂後的《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完善

《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家庭保障方面,從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保障老年人的財產、拒絕啃老等多方面做了明確要求。子女護理住院父母也可享受累計每年最高20天的護理假,《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5)老年人投訴建議制度擴展閱讀

具體措施

1、拒絕贍養、扶養將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管理

據介紹,目前昆明市60歲以上人口達111.4萬,老齡化程度相當嚴重。各種老齡問題日益凸顯。特別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方面,子女干涉尤為突出。

另外,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

為確保條例落地,接下來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的,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侵害老年人財產權利、居住權利的、不按照規定給予護理時間等行為,將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管理。

乘坐飛機、高鐵都會受到影響和限制,包括銀行貸款也會受到限制。

2、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給予醫療救助,公租房給予減免有關費用

醫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落實醫保慢性病和特殊病用葯目錄的規定,明細社區和鄉村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葯目錄;建立慢性病患者門診長處方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葯和異地醫保購葯需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給予醫療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度時,應當對老年人家庭給予優先安排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對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並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對需要住房無障礙適老化改造的貧困老年人家庭給予政策支持和物質幫助。

3、這些公共服務享受免費或者優惠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後,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優惠乘坐市內軌道交通工具;倡導老年人非交通高峰時段出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給予補助。

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進入公園、旅遊景區(點)的,可以帶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年滿8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高齡保健補助;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享受長壽補助,由民政部門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補助標准由民政、財政部門擬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

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家庭病床等服務,每年為老年人免費常規體檢1次,為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每半年免費體檢1次,開展定點、巡迴或上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保健康復、心理咨詢、安寧療護等全生命周期服務。

4、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優惠或者優待

(一)免費進入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公園、旅遊景區(點),優惠進入非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公園、旅遊景區(點);

(二)免費進入公共的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紀念館等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三)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葯、住院,公立醫療機構免收普通門診診查費,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設置老年病門診;

(五)優先辦理銀行儲蓄、用水、用電、用氣、通信、郵政等業務;

(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場所應當設置愛心窗口、櫃台,方便老年人購票、托運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場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遺囑公證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公證機構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八)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九)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和優待。

5、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7日內無理由退款

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市場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活動,及時制止、舉報向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葯品、器材、器械等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金融機構應當向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提示風險,按照規定對老年人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建議其成年子女或者親屬陪同。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老年人的投訴、控告、舉報,實行首辦責任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為老年人營造安全、便利的消費環境。

經營者通過會議、講座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授權的人有權自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7日內提出退款退貨或者終止服務,無需說明理由。

6.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有獲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享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齡事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掌握本區域內老年人的養老情況和服務需求,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互助養老、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願服務以及文化、體育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為老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尊重、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等應當面向老年人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身心健康知識、安全防範知識等宣傳。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敬老愛老助老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信息化建設,推動各有關部門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務、信用等基礎信息分類分級互聯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推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老齡事業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處理,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採取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網路平台等方式,方便社會公眾投訴舉報。第十二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農歷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7.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和社會服務等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四條老年人有從贍養人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權利,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鼓勵、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五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元化養老服務需求。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納入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組織編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協調推動規劃和計劃的實施;
(三)健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四)開展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和敬老日活動。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建設、交通、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文化、衛生計生和體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老年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第十條家庭、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老年人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為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鼓勵和支持開展老齡科學研究。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以及其它組織,對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典型子女和家庭進行表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8.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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