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
②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③ 煙台的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在濰坊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並繳費,同時到煙台原單位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帶回濰坊,向濰坊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提出轉移申請,遞交在煙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兩地社保經辦機構會為你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轉移成功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為你合並繳費年限。
另外中間斷交的一年,按規定應在煙台參保的社保機構補繳,如果無法補繳,也可以不補繳,斷繳一年將來不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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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⑤ 煙台市養老保險事業處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失效。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煙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頒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隨著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經被《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煙政辦發〔2015〕63號)取代失效。
煙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煙政辦發〔2015〕63號
為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准確把握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總的目標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我市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2015年10月,全市統一啟動參保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對推進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確的政策問題,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准確把握工作節奏和力度,堅持邊推進、邊完善,陸續出台後續政策。
(二)參保范圍。參保范圍為我市及省屬駐煙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類類型確定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
(三)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有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除上述項目外,其餘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對應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後基本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限,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二是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三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准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全市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門對本轄區、本部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
(七)職業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都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改革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後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經批准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續後,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二、兼顧當前和長遠,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統一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在人員信息採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礎工作準備等方面做到政策統一、步驟統一、進度統一,不能因個別縣市區或單位工作不落實,影響全市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扎實做好啟動實施相關工作。
1.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人員范圍的規定以及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逐人審核、逐人錄入參保信息系統。
2.做好人員信息採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規定的參保范圍,對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及人員(含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進行採集。其中,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的信息採集由市社保中心負責;其他單位參保信息採集,按照「保證運轉,逐步完善」的原則,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轉換提取,待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開通後,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補充完善,或通過參保單位申報的方式,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錄入信息系統。
3.做好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省里統一確定的政策口徑和規定的參保人員范圍,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組織各參保單位進行2014年和2015年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經審核無誤後,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對2014年10月至正式啟動繳費時由個人負擔的繳費部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予以處理。
4.做好退休人員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核定工作。對改革前已退休且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省里規定的納入統籌待遇項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提取轉換,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的其它津貼補貼等作為統籌外項目,暫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待遇項目,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原渠道列支。對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參保單位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發放項目錄入信息系統,按統一確定的時間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改革啟動前的補發,直接發放給參保單位;改革啟動後,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從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工作。按照信息系統省級集中的原則,組織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和信息中心及時完成業務需求提報、網路環境調試、系統培訓測試、數據指標項採集等各項工作任務,確保2015年實現機關事業單位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系統的應用,2016年全面落實基金監管、宏觀決策建設任務。在此基礎上,根據省里統一部署,積極做好養老保險系統建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完成業務協同,實現單位信息、人員信息和工資信息的共享。
(三)加強業務經辦能力建設。根據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合理整合現有經辦管理服務資源,適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深入貫徹國家、省關於經辦流程建設的有關要求,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權益查詢。制定業務培訓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層次開展政策、經辦和信息化應用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政策把握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有針對性加強政策研究。堅持問題導向,集中梳理組織實施中政策尚不明確但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對於較為普遍,需要由國家和省統一制定政策的,要積極向省里反映建議;對於能夠由市裡在國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處理的,提出解決思路和建議,及時跟進出台後續政策,推動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各項改革任務的督導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財政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管委)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抓,及時掌握改革實施情況,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改革平穩順利進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業務培訓,使工作人員准確把握改革的基本要義、政策要點,確保政策在執行中不變形、不走樣。
(二)明確工作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編制部門要嚴格按人事編制管理規定,協助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安排好資金的撥付工作,確保改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他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工作調度,掌握工作動態,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控。市裡根據改革進展情況,適時派出督查組,對有關縣市區和部門的改革工作進行督導。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地方主流新聞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製作專題片、刊發知識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配合改革進度抓好宣傳引導,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員知曉改革方向、准確把握政策規定,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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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消防法對養老機構有什麼規定和要求
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法》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6)煙台市養老機構規范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⑦ 如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一、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中心創建之初就把規范化建設放在首位,設立了行政部、財務部、護理部、餐飲部、後勤部五個內設機構,把每個部門的每項工作、每個崗位、每個流程都制定了規范,形成了《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員工守則》、《獎罰制度》、《考勤制度》等60餘個十萬余字的規章制度。每個員工、每名管理人員都知道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使各項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中有序有效運行。2009年,中心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為了使制度適應工作發展需要,我們每年都對各項制度進行審查,發現有與實際工作不適應或需要增加的內容,都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使各項規章制度與時俱進,確實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
二、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中心制定了《崗位目標責任制》,把崗位目標逐條細化分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使人人有責任,個個有任務。並要求工作期間個人有記錄,樓層及老人有認定,考核小組有審查核對,做到崗位有記錄,服務有認定,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為便於老人和家屬監督,每個公寓樓內都設有意見箱,中心還將有關制度、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上牆,公布於眾,使老人入住中心後,都清楚應該享受哪些服務,要求是什麼,達到什麼效果。同時每月召開老人生活委員會議,徵求老人對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確保入住中心老人的安全,中心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年初都與各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部門與科室責任人簽訂,科室落實到個人,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輪流值夜班,處理突發事件,各個樓都安排班長以上的人員負責各個樓的安全值班,要求手機24小時開機。夜間園區保安每小時進行一次巡查,門衛24小時輪流值班,負責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隨時注意觀察園區的動態,認真做好安全防範。每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利用半天的時間,帶隊對對各樓電梯、消防栓、電源、安全通道、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管理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中心每年還與公安、消防、120急救、電力搶修等部門聯合舉行消防演練,人員疏散,高空救援,電力搶修,傷員救治等項目,提高員工及入住老人的消防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識
三、真情服務,創樹品牌
為了打造響亮的服務品牌,進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務品質,中心提出了「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理念,並圍繞叫響這一服務品牌積極開展工作。
一是護理服務重細節。要求全體幹部職工視老人為親人,一切從老人的需要出發,以讓老人快樂,讓家屬滿意為目標,堅持真情服務,周到服務。除按照工作流程和分級護理流程做好面上護理工作外,工作人員還必須根據老人的身體條件、生活習慣等情況,區別對待,掌握規律,有針對性的提供服務。對待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照顧好他們日常起居的同時,重點引導他們參加一些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他們的生活;對待半自理的老人,既要幫助他們進行適當的康復訓練,又要確保他們獨立活動時不出問題;對不能自理的老人則採取24小時跟蹤監護,提供細致入微的服務。在員工中廣泛開展微笑服務活動,做到「熱情主動、細致周到」,並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使老人的事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為解決好少數老人心理上的一些障礙,中心設立了社工科,單設了辦公室,增配了工作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案輔導和小組活動。社工工作的開展,對緩解老人的心理壓力,調節老人的情緒,融洽老年人之間的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中心設計的「七彩陽光,七彩生活」老年人小組活動案例,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舉辦的2012年「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中,被評為「優秀案例獎」,中心獲得「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單位組織獎」。
二是餐飲服務重創新。吃得可口、吃得營養、吃得安全是老人們最關心的事情。中心餐飲部門有26名三級以上廚師和4名營養師,他們在定期走訪老人的基礎上,不斷推出新菜品、新花樣,滿足老人多樣化的需求。同時,中心嚴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使食品安全等級達到最高級——A級,中心食堂被市商務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評為食品安全示範單位,成為全市三家獲此殊榮的單位之一。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還將中心食堂確定為觀摩現場,並且受到了入會領導的一致好評。
三是精神服務重實效。為豐富、充實老人的晚年生活,讓他們在快樂中度過每一天,中心建有老年大學,從社會上聘請專業人士任教,並盡可能多地吸引老人們參加到老年大學開設的課程中來。先後開設了手工製作、書畫、電腦課、太極健身、英語等二十多門課程,截止目前,共有2萬餘人次參加老年大學學習。為幫助老年人樹立正確的養生觀念,中心經常組織養生保健及心理健康講座,受到了老人們的好評。節假日中心還邀請文藝組織到中心義務演出,使得中心月月有演出,天天有活動。
四是保健服務重質量。中心設有社區醫療服務站,與醫保網路聯網,聘請3執業醫師和多名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老人醫療方便快捷。中心還設有580多平方米的康復中心,分設300平方米的運動訓練室和280多平方米的理療康復室,配備專業的理療康復師,專門為失能老人提供康復和訓練。 2012年中心創樹的「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品牌,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服務品牌。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雖然中心建設之初就堅持高檔次、高標準的要求,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但隨著工作的深入開展,工作內容不斷增加,服務需求在不斷增長,因此,中心在開業的幾年裡不斷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各種服務設施。幾年來,先後投資110萬元,招標采購了48台套康復設備和40台套運動訓練器材;投資64萬元,招標采購了500千瓦柴油發電機組;投資30餘萬元采購了電動移位機、沐浴床等17種196台件伺服器材;采購了價值26萬元的洗衣設備,擴大了洗衣房;采購近10萬元的電腦,設立了能容納20位老人學習的電腦教室。服務設施的投入,極大地增強了中心的服務能力。
五、注重公平,有效激勵
為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中心在分配製度上下功夫,確保多勞多得。一是以崗定酬。經過認真調研和核算,中心將不同的崗位,確定為不同的崗位工資,在什麼崗位拿什麼錢。二是以優定酬。出台了《煙台市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星級員工評選暫行辦法》。通過服務對象投票、員工投票及專業考試,結合工齡長短,評選出一至三星級員工。星級員工拿星級工資,實行動態管理,佩戴星級標志上崗。同時在各公寓樓內醒目位置將所有員工的照片、姓名、職務、星級進行公示,方便服務對象監督。三是以責定酬。班長、樓長、部長,都擔負著不同的責任,按照他們的責任的大小,確定他們的職務津貼。四是以績定獎。中心出台了《獎勵制度》,區別做出的成績大小,適時給予員工物質獎勵。科學的分配和激勵機制,達到了「獎勵先進,激勵後進」目的。
六、提升素養,打造隊伍
中心非常重視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招收員工主要面向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的學生,實行招考錄用制度,應聘人員考試合格後,中心聘請專家教授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三個月的試用期滿、經考評合格他們才能正式上崗。對在崗員工,中心經常組織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參加專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崗位練兵、知識競賽和技術比武,從而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服務水平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中心提出一切為了老人,為了老人一切的服務理念。在員工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主題活動和大討論、演講比賽等;在員工中開展「對老人是管理還是服務」、「不知道能否從我們的口中說出」、「把微笑留給老人,把委屈留給自己」、「創新發展,樹中心形象」等主題活動,中心還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立了慈善義工站,號召員工加入慈善義工,組織站內義工為中心及周邊老人提供陪老人聊天、讀報、為老人洗腳、剪指甲、理發、協助老人做康復訓練、為老人演出、清掃衛生、到社區進行護理知識宣傳等無償服務。
中心在人員管理上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嚴格執行《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想職工所想,解職工所憂,從細微處給員工以關懷,讓職工感受到家的溫暖。為解決哺乳期職工的困難,中心專門為職工設立了哺乳期臨時用房,職工可免費用至哺乳期滿。為減輕特護職工工作強度,經多方考察了解,采購了輔助護理器具,既提高了服務質量,又減輕了職工的勞動強度;開通了單位班車,方便職工上下班;建立了困難職工救助制度,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幫扶。為及時了解職工思想動態,社工科在特護樓開設了社工聊天室,為職工提供一個傾訴心事和苦惱的場所,減輕大家的思想壓力,釋放負面情緒。同時,為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用品,中心每年三八節、五四青年節等重大節日都舉辦各種活動,並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豐富了大家的業餘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強了單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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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開發養老設施,應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築設計規范如下:
1、養老設施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且遠離污染源、雜訊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這其中,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是市場化養老機構選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養老公寓最終的租售價格。
2、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台為醫用電梯。
3、養老設施建築的地面應採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色彩與標識設計,且色彩柔和溫暖,標識應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5、養老設施建築中老年人用房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建築抗震設防標准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計。
6、養老設施建築及其場地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包括(1)室外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廣場及綠地;(2)建築:出入口、過廳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醫療保健用房。
7、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老年人用房地面應避免出現返潮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⑨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1、設立申請書;
2、資質證書;
3、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驗收證書;
5、衛生防疫、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6、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消防備案證明;
7、自有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8、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件和健康證明;
9、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1、組織或自然人攜帶上述資料向養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許可機關應當自申請設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核查;
3、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