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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基本規范下載

發布時間:2022-08-18 18:32:57

A.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准、登記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執法、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七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十條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復書》(以下簡稱《批復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辦人。

籌建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下的,《批復書》有效期為12個月;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上(含200張)的或者屬於新建的,《批復書》有效期為24個月。

未在《批復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籌建手續。第十三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一並申請辦理養老福利機構設置批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符合條件的,一並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批准設立的養老福利機構名單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B.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準的基本信息

出版社: 浙江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平裝: 191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308088015
條形碼內: 9787308088015
產品尺寸及容重量: 23.8 x 16.8 x 1 cm ; 340 g
ASIN: B005DEQQTW

C.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D.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

E. 養老機構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1、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地形平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

2、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3、便於利用周邊的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4、避開商業繁華區、公共娛樂場所,與高雜訊、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F. 養老機構MZ/T309的要求

摘要 127號),從建立評估組織模式、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流程、探索評估結果綜合利用機制和養老評估監督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以及明確護理、養老服務等補貼領取資格等,合理配置養老服務資源,充分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服務需求。同時,研究制定了《老年人能力評估》行業標准(MZ/T039—2013),該標准規定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對象、指標、實施及結果,為老年人能力評估提供了統一、規范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明確提出探索護理需求認定和等級評定等標准體系和管理辦法。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制定出台《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等國家標准,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准與評價體系。

G.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準的內容簡介

養老機構是指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以科學的內知識和技能維護容老年人基本權益,幫助老年人適應衰老帶來的身心變化,幫助老年人參與社會,促進老年人自身發展,具備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基本設施的機構。養老機構可根據自身規模、設施、技術條件等發展某一方面的特色。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准》共9章節,主要內容為養老機構護理服務組織結構、職責、制度,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務,老年人護理服務,安全保護服務,老年人心理支持服務等。

H.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I.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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