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人的房產問題該如何解決
要看你說的老人書寫的書面材料什麼內容,是否說了以後這房子就歸小女兒所有,如果只是說借給她使用,那麼~這房子就不能歸小女兒獨自繼承擁有,需按照國家繼承法規定;由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這三方平均分配繼承這房子(這是在沒有遺囑指定下)。其他子女提出一起去做繼承公證手續,合情合法,因為法律規定,當繼承人得知繼承發生起2個月內不提出辦理繼承手續,視作放棄繼承權!所以~~建議這位小女兒和她的兄弟姊妹一起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 老人家人已經不在了,房產只有歸他的子嗣們繼承,也是對老人的一種紀念。如果這位小女兒以不能接受為由拒絕辦理繼承協議公證,其他子女可以去辦理,超過兩個月小女兒還不提出訴求,那麼~~這房子和小女兒一點關系都沒有了!視作放棄繼承權。
㈡ 老人的房子贈與出去老人去世了家庭有糾紛怎麼解決
老人的房子贈與出去並辦理了房產產權變更手續,房子就歸被贈與人所有。如果房子贈與後沒辦理房產產權手續,家庭有糾紛,可以提交法院作判決,以法院判決為准。
㈢ 100分求助法律專業人員,老人房產該如何合理分配
第一個問題,C這么做完全可以不用擔心,因為帶書遺囑需要有2個見證人(非利害關系人)簽字。即便有奶奶的手印也是無效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有2名公證員在旁監督,很難作假,推薦立公證遺囑。
第二個問題,d是否有繼承權要看其是否與奶奶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關系通常有兩種情況成立:1、血緣關系,2、收養關系。第一種情況現已排除,現在就是需要證明是否有合法的收養關系成立。(如果沒有,戶口上寫的兒子關系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加以否定)
第三個問題,法律上講如果沒有遺囑繼承的,將發生法定繼承。該房屬於爺爺和奶奶的共有財產,在爺爺去世時,假定房產價值為X,奶奶和3名子女分別繼承1/4*1/2的產權(奶奶就是5/8X,3名子女分別都是1/8X)。但是由於你說爺爺去世較早,當時是否分割產權未知。我們現在假定未分割產權,奶奶具有該房完整產權,當奶奶不幸過世時,兒子a繼承1/3產權;女兒b的女兒小b發生代位繼承獲得1/3的產權,兒子c繼承1/3的產權。(如果當時分割了的話,再以5/8X乘以以上系數)。 (當然這樣分是假設d和奶奶沒有合法的收養關系)
第四個問題,建議一大家人友好協商(主要是徵求奶奶的意見),經濟條件好的家庭可以大度一些,特別是體諒一下沒有收入來源又沒有房屋居住的兄弟姐妹。然後立一個協議或者請2個局外人在旁見證,立一個帶書遺囑或者去公證處立公證遺囑。最好的情況當然是這個協議或遺囑充分考慮到各家的實際情況,讓每家人都樂於接受,這樣就不會出現對簿公堂的悲劇了。
㈣ 房屋產權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㈤ 老人在世,房產發生糾紛
首先你說老人給了一套房子給小兒子,怎麼給法?過戶房產證沒有?如果辦理了小兒子名字房產證,這個房子就是小兒子合法擁有的財產了,老人是不能再立遺囑將這房子給其他人的!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那麼~~這還是屬於老人名下合法擁有的財產嗎,產權是老人的,他可以隨意處置,願意給誰就給誰!這是老人權利。雖然很同情小兒子,但是~~這就是法律,不是針對他個人的。人人都如此!特別提醒,這房子是否屬於你爺奶共有?是的話,如果你奶奶不在世了。她名下一半在沒有遺囑指定繼承人情況下,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有這三方平均分配繼承!這樣一來,小兒子是有繼承份額在這房子里的!你爺爺無權處置這房子所有產權!必須這位小兒子同意以及其他子女都同意,才可以!老人立遺囑只能處置屬於他名下的和他繼承你奶奶的一部分產權!
㈥ 發生房屋產權糾紛要怎麼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㈦ 老人的房產繼承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推薦回答:繼承方面優先適用《繼承法》
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推薦回答: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房產繼承法律問題
推薦回答: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喪失權利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繼承手續
1被繼承人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房產證原件
3 被繼承人單位開具的履歷表可以證明與繼承人的關系
4 繼承人
公證材料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2016年父母去世房產繼承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推薦回答: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喪失權利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繼承手續
1被繼承人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房產證原件
3 被繼承人單位開具的履歷表可以證明與繼承人的關系
4 繼承人
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推薦回答: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系中,如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繫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復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㈧ 民法典關於房產糾紛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定金糾紛;2、一房二賣糾紛;3、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4、房屋質量糾紛;5、中介費糾紛;6、房屋廣告虛假糾紛;7、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8、小產權房買賣糾紛;9、房屋配套設施無法及時使用糾紛;10、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