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辦養老院的手續中什麼是章程草案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民政部 發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 實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 (中央法規)
2. 法人股東章程
您好:
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於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後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於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
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於任意記載事項。
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2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2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
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3]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3. 總經理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人民代表大會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貴陽市╳ ╳ 路╳ ╳號 ;
第七條 公司經營場所:貴陽市╳ ╳ 路╳ ╳ 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准為准。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准,並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 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 ╳ 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 %。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 ╳ 公司
╳ ╳ 單位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剰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名稱(姓名 )、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簽名
╳ ╳公司 貨幣 ╳ ╳萬元
╳ ╳單位 貨幣 ╳ ╳萬元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 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 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示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債券;
(四)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 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5%-10%提取。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表。
第五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 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制,即每年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單位幣。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 股東大會產決定解散;
(三) 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第(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璺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已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股東簽名:
╳ ╳有限公司
二零╳ ╳年╳ ╳月╳ ╳日
4. 民政局養老院法人要求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台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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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章程的寫法及範本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
住 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農業科技開發,農業信息咨詢,農業科技培訓;瓜果蔬菜、花卉苗木、農作物的種植與銷售;林產品的研究開發與銷售;林下種(植)養(殖)產品的銷售;新型農機研發;觀光旅遊;旅遊房地產開發,旅遊景點開發。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兩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2、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首期出資額:
2、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首期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於公司設立後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5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選舉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法人股東蓋章:
*****公司
2011年6月8日
6. 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要的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1)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2)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4)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舉辦單位登記成立的證書復印件或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許可證的交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場所使用權證明(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五)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原件1份);
(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原件1份;擬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規范草擬。原件1份,需蓋業務主管單位騎縫章);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