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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養老機構服務標准

發布時間:2022-08-08 23:20:05

1.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

2.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體娛樂、精神慰藉、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緊急救援等服務。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推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投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市和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方面健全和完善養老服務的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並加以推廣。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社、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保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本市充分發揮老齡委作用,推動老齡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組織協調監督機制,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九條本市對在養老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養老服務需求情況及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本市在制定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及國家和本市規劃配置和用地標准。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准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區民政部門參與驗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准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需要,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第十四條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第十五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根據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第三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宣傳指導和組織協調,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創新,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城鄉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通過社會化運營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活動場所、心理關愛、醫療保健、應急救助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具備條件的城鄉社區建立並完善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健身、娛樂、老年教育、簡易護理等服務。

3. 天津市養老院收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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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7年天津養老院補貼政策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08]27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關於支持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通知》(津財社[2007]50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財社[2007]51號)精神,為做好全市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以保障我市困難老年群體居家養老服務需求為重點,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逐步完善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老年人居家養老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從老年人實際需求出發;以社區為依託,構建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堅持社會化方向,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補貼對象范圍

享受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中60周歲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根據補貼對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劃分為輕度、中度、重度三個等級,按不同標准給予補貼。

服務補貼以居家養老服務券形式支付補貼對象。居家養老服務券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各區縣民政部門組織發放。居家養老服務券當月有效,過期未用作廢。

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專門工作組織

本著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市場化運作的思路,大力發展和培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委託社會組織和公益性公司等具體運作。

(一)區縣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在區縣民政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1)建立本地區老年人信息庫,發布老年人服務需求信息和社會服務供給信息;(2)對申請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對象的資格和評估情況進行抽查審核;(3)對本地區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人員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資格進行審查;(4)指導街道(鎮)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5)監督檢查本地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6)承擔民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事項。

(二)街道(鎮)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街(鎮)領導和區縣民政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1)建立本地區老年人信息庫,掌握老年人服務需求和供給信息;(2)對申請政府補貼對象的資格進行復審、評估和公示;(3)監督檢查公益性公司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4)指導社區開展居家養老服務;(5)承擔街道(鎮)和區縣民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三)委託公益性公司等服務單位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經民政部門委託並簽訂委託協議後,公益性公司等服務單位可承擔政府補貼對象的居家養老服務。主要任務是:(1)根據委託協議,及時招聘和培訓與補貼對象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與補貼對象簽定服務協議,提供優質服務。做好服務記錄,反饋服務需求信息。(3)建立服務質量跟蹤檢查制度,自覺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檢查。(4)按照津財社[2007]51號文件規定,及時申報辦理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各項政策性補貼。(4)政策規定應承擔的其它任務。

四、補貼對象的評估和認定

全市統一制定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標准,統一組織評估人員培訓。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申請補貼對象進行評估,確定補貼資格和照料程度。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范圍的老年人,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天津市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申請表》,提交本人身份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救助卡》、《殘疾軍人證》、《定期撫恤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社區居委會初審合格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和復印件上報所在街道(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二)評估。街道(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根據全市統一評估標准,按照《天津市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表》內容,對申請補貼對象進行復審並組織進行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人員上門為老人評估時,應至少2人以上,並持有天津市民政局統一制發的《天津市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員證書》,評估完成簽字有效。

(三)公示。街道(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評估審核後,應組織對初審合格的補貼對象在其居住的社區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內容包括:申請補貼對象的姓名、住址、服務金額和服務項目等。公示時間為3天。

(四)審批。經復審、評估和公示合格的,報區縣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指導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上報的補貼對象進行抽查、核准,並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後,指導中心將居家養老服務券組織發放到補貼對象手中。

五、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保證

居家養老服務內容,應根據本地區老年人最緊迫、最直接、最現實的需求和服務能力進行設計。根據我市老年人需求,重點開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法律咨詢和應急服務等。

承擔服務的公益性公司等服務單位要根據補貼對象的照料程度和自身服務能力,制定不同的服務菜單供補貼對象自主選擇服務項目,並隨著服務需求發展,逐步增加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准,應按照略低於市場價格確定。服務人員小時工資標准,應參照市勞動部門制定的全市統一小時工資標准確定。按照與補貼對象簽訂的服務協議,保證服務質量,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服務人員服務時,應佩帶統一服務標志,標明本人姓名、所屬公益性公司的名稱、監督電話和本人照片等信息資料。要敬老愛老,態度和藹,尊重補貼對象的隱私權、名譽權和所有權。

六、服務人員享受補貼的資格認定

接受委託的公益性公司招聘的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以享受政府社會保險補貼:(1)招用我市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富餘轉移勞動力,並簽訂勞動合同;(2)按照居家養老服務人員與本地區補貼對象1:6比例配備服務人員;(3)所有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人員須取得初級以上家政服務員職業資格證書或養老護理職業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對已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和准備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培訓和培訓補貼辦法,按照津財社[2007]50號文件執行。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人員,其享受政府社會保險補貼的認定程序為:(1)由公益性公司提出申請,按照本區縣補貼對象數量,填寫《天津市居家養老公益性崗位數量認定表》一式五份,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核。(2)區縣民政部門匯總審核後,於每月最後一周報市民政局社福處核定居家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數量。(3)公益性公司將市民政部門核定後的《天津市居家養老公益性崗位數量認定表》一式兩份、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公益崗位認定要件(優惠證、勞動鑒證花名冊或就業困難人群認定表復印件、公益性崗位協議書、公益性崗位認定申請表)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 養老院一般怎麼收費,一般的養老院收費標准

各地收費標准不一樣,以常州為例:

根據《常州市養老服務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養老機構的收費由床位費、護理(服務)費、膳食(伙食)費、醫療收費、特需服務收費和代辦收費組成。

床位費根據養老服務機構辦院(園)基本條件評估標准(詳見附表一)評估所得分值,對照床位費指導性收費標准(詳見附表三),確定相應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為滿足少數老人或家屬的特殊需要,設置的超過基本條件的床位,其床位費標准可向所在地價格、民政部門申請單獨定價,並報市價格、民政部門備案。

護理(服務)費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基本要求」(詳見附表二),對照自理、介助、介護三個等級的指導性收費標准(詳見附表四)制定相應的收費標准。

(5)天津市養老機構服務標准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一、建立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

(一)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准由市場形成。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准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

(二)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區分服務對象實行不同收費政策。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保基本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免費政策;

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高齡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

(三)積極探索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模式。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應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准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議等合理確定。

鼓勵政府通過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保障對象養老服務,相關收費政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6.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7. 個人承辦養老院國家有什麼政策(天津詳細點謝謝)

第一步:籌建前審批
申請條件:1、申辦人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2、社區配套型養老機構,建設規模不低於10個床位;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綜合性養老機構不低於30個床位。3、有與興辦社會福利機構規模和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建設和營運資金保證;4、選址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要求,靠近社區、交通便利、環境良好;建築設計符合收養對象特點;5、其他條件。
屬地辦理: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擬建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1、擬設床位數在300張(含300張)以內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報市、州民政部門備案。2、擬設床位數在300張以上的,由市(州)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
申辦結果:經審批同意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民政部門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籌建期限為1年,逾期未開工建設的,自行失效;不同意興辦的,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二步:開業申請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批准申辦的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
申辦結果: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優惠政策
1、財政資金補貼。對新建的社會化養老機構,按照每張床位10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利用社區設施、自有資產改(擴)建的社會化養老機構,按照每新建(增)一張床位5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社會化養老機構收住成都市戶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准給予服務性床位補貼。
2、相關費用減免。社會化養老機構服務性用水、用氣價格與居民用戶同價並免收配套費,生活起居用電價格按照居民用電標准執行。基本保障型養老機構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予以全免;社區配套型和大型綜合型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對其養老服務設施部分建築按50%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

8. 養老機構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
1、託管費:500元
2、押金:3000元(離院時歸還)
3、伙食費:540元(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作相應調整)
4、護理費:專護(商議)
一級:480元
二級:300元
三級: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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