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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換夫妻

發布時間:2022-08-07 12:20:35

Ⅰ 婚姻,愛情。老年人再婚的意義是什麼(據說很多人50歲後就基本上極少有夫妻生活了)

老人再婚基本上都是找個伴。
隨著年齡的越來越老,孩子們都在忙自己的事情,卻唯獨忽略了老人的感受。
老人再婚不管是在心理上還是在生活上都有一個伴,是他們在以後的生活中不會那麼孤單寂寞。

Ⅱ 老年人再婚,女方提出反對AA,全部生活靠男方,男方能接受嗎

夫妻結婚時,都是想白頭偕老走完一生的,可世事難料,誰也無法保證明天一定會怎樣。尤其是生死的事,誰也不知道夫妻之間誰會先走?誰會成為後走的那個孤獨老年?
現代生活水平好了,很多老年人在物質上並不缺乏,缺乏的可能是精神生活。如果老夫妻倆都還健在,那還能互相撫慰,最多隻不是空巢而已。
但那些老伴已經去世,或者在婚姻中途離婚而又沒有再婚的老人,如果身邊又沒有子女的話,那的確是很孤獨的。有個頭痛腦熱時,身邊也沒人照顧他們,子女畢竟也有自己的生活,沒法時時刻刻陪伴在老人身邊。
少年夫妻老來伴,到老了有個伴,要比子女強多了。所以有些獨身的老年人就想到了再婚,可半路夫妻不容易,何況是老年人了。老年人再婚這事,到底靠不靠譜呢?我們來聽聽老年人自己是怎麼想的。

離婚後,我一直沒有再找,現在老了就更不可能找了。我覺得老年人找老伴這事,不靠譜。彼此都是有子女的人,心裡肯定都想著自己子女的,兩個老人的心根本沒法真正走在一起。

如果沒什麼事,兩個老人的身體也很好,那或許還能湊合過一段。但如果有什麼事,或者其中一個身體不好了,那隨時都會散夥的,弄不好還會發生經濟糾紛,雙方子女會吵得不可開交。

林大娘:69歲,前兩年老伴去世了
我是絕不會再婚了,我老伴剛去世的那一年,有一個老頭子看上了我,託人來跟我說親。我回絕介紹人後,他就主動來追求我,但我一點都沒有那方面的意思,所以還是拒絕了。
其實,他人是挺不錯的,也是真心實意想找個老伴。可我覺得到這個歲數了,再找個老伴,弊大利於,起碼對我來說是這樣。我現在跟兒子和兒媳住在一起,兒媳對我也挺好的,我幫他們做做家務活,一家人很和睦。
如果我再找個老伴的話,勢必要打破這種格局了,那肯定會引發很多矛盾的。我老公活著時是個大男子主義者,我伺候了他一輩子,真是受夠了!現在老了,我想過過自己的生活,也想輕松一些,不想去伺候哪個男人了。
我覺得老年人再婚這事,不是很靠譜。雖說不能一概而論,也有老年人再婚後很幸福的,但畢竟是少數。老年人通常身體不好,輪到花錢看病時,就特別容易產生矛盾,雙方又有子女,矛盾就特別多。
老年人再婚會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難,正因為如此,很多老年人會選擇寧願孤獨,也不願意再婚。其實,老年人再婚主要看人,如果兩個老人都很好,雙方的子女也是通情達理、善良大度的人,那老年人再婚還是會幸福的。

Ⅲ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核心內容:老年人再婚所衍生出來的關於子女干涉婚姻自由,子女贍養,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老年人同居等問題,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老年人再婚的規定。
關於老年人再婚的規定: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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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老年人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Ⅳ 新婚姻法中針對老年人再婚的財產分配有什麼規定

二婚的婚前房產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婦一方的資產:

(一)一方的婚前房產;

(二)一方因人體遭受損害得到的醫療費用、傷殘人日常生活補助金等花費;

(三)遺書或贈與協議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資產;

(四)一方專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別地理應歸一方的資產。

第十九條,夫婦能夠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及其婚前房產歸分別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別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承諾理應選用書面通知。沒有承諾或承諾不確立的,可用此方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要求。

夫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承諾及其婚前房產的承諾,對彼此具備約束。夫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承諾歸分別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對外開放承當的負債,第三人了解該承諾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資產償還。

Ⅵ 老年再婚怎樣才能過的幸福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增多,喪偶的老年人也越來越多,很多老年人因為各種原因,或孤獨寂寞,或生活所迫,或子女不孝,步入了再婚的行列。

但是,再婚這事結果卻並不盡如人意,幸福的並不多。不少都上演了撕逼的家庭大戰,最後以兩敗俱傷結尾,有的老年人甚至還氣的犯了病。

我們可以看到老年人再婚的最大問題,就是兒女和經濟問題,所以,再婚之前,一定要解決這兩個方面,才有可能獲得幸福。如何解決呢?

首先,一定要盡可能得到雙方兒女的一致認可。再婚的最大阻力是來自兒女,尤其是當雙方經濟不對等時,一方容易被誤會成攀附經濟好的一方。所以,不管再婚的路有多艱難,不管兩個老人有多麼情投意合,一定要讓孩子們都認可了。否則,真過起日子來,肯定是不會幸福的。

其次,兒女認可後,最大的問題就是經濟的問題了。雙方都有兒女,肯定是自己向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經濟如何分配,兩人如何負擔家用,一定要雙方的孩子提前協商好,最好是落實到白紙黑字上。比如,財產還是各自獨立支配,兩人只是搭伴過日子,不要日後有任何的經濟糾紛。

只要這兩個大問題解決了,其他的問題也都迎刃而解了。

任何一段婚姻關系,不管是初婚還是二婚,不管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如果摻雜了個人利益,各懷鬼胎,大都不會幸福的,老年人的婚姻尤其如此。

最美不過夕陽紅,希望再婚的老年人,都能撇開經濟和人為因素,都能獲得幸福美滿地過好餘生!

Ⅶ 老年人再婚有什麼好出去

隨著21世紀的到來,我國老齡人口不斷增加,人均年齡已達70多歲。由於老年人的子女都有工作,三代同堂的家庭不斷減少,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特別是獨居老人有著孤獨感、失落感和寂寞感,這對健康是不利的。筆者對湖北大學離退休的876位老人作過調查,沒有伴侶(含喪偶、離異、獨身)的老人近60人,佔7%。在此,筆者就老年人再婚問題談幾點認識。一、獨身老人對老年婚姻的幾種態度1.有一部分喪偶老人,因為夫妻感情甚篤,為了對已故伴侶的忠貞愛情,終身不再結婚,其中女性居多。如有一位老人對我說,再婚是謀財害命。意思是說再婚要花錢,影響身體健康而縮…社會應為老年人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學」之類的場所,為老年人提供一些交流的機會。兩位老人在天津老年大學的課堂上探討古詩詞。新華

按照中國的傳統習慣,每逢春節必定要一家人團聚熱熱鬧鬧過新年,山東的林桂成的新年之夜卻是在和兒子們的爭吵中度過的,導火索就是林桂成的准老伴。

林桂成今年67歲,中年喪偶之後一直寡居,靠著務農將三個兒子養大,前些年最小的兒子也結婚搬進了新,原來的家就剩下老林一人,顯得空盪盪的。去年老林的隔壁搬來了新鄰居陶某,是一位從異地來山東探親的老太太。陶某非常熱心,經常幫老林做些家務,空閑的時候也經常聊天,老林也覺得家裡多了一個人不那麼冷清。

去年4月份,老林跟陶某商量過之後決定跟兒子宣布兩人決定再婚的消息,兒子們紛紛贊同,並開始為老林的再婚積極籌備。但此時,陶某的丈夫卻出現了,並說陶某雖然和他分居多年,可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陶某極其尷尬,沒有和老林打招呼就搬走了,從此再無音訊。

突然的變故讓老林的再婚成了街坊的一個笑話,兒子們也頗有些抬不起頭。

去年年底,老林在朋友的介紹下又認識了現年61歲的於秀芝,兩人言談甚歡,雙方都很滿意,但老林想起上次的遭遇仍然心有餘悸。於是老林和三個兒子商量婚事,沒想到遭到了兒子的一致反對。

兒子們覺得上次的鬧劇已經夠丟人了,並且於秀芝如果和父親結婚,今後財產和屋還要分給外人,因此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老林只好和於秀芝過起了同居生活,兒子們知道之後再也不登門,於秀芝在老林家的身份一直沒有得到認可。

走進婚姻的兩大障礙

沈陽市勞動模範周淑華1985年退休後,建起了沈陽市第一家老年人婚姻介紹所。周淑華(右二)在與老姐妹們談論再婚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話題。李鋼攝

老年人喪偶後比起中年人和年輕人來說更難重新組織家庭。據《中國婦女報》刊登的最近一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中,無配偶的達35%,有再婚意願的達37.6%,付諸行動的只有6.9%。

在中國,老年人再婚面臨著許多非常現實的問題,比如子女干涉的問題、婚後生活習慣問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雙方子女的撫養問題等等。

老年人在經歷了生活的磨難之後,在將子女撫養成人的基礎上才選擇再婚,他們比年輕人更懂得珍惜感情。但是,僅再婚後的財產問題和子女贍養問題,就已成為制約老人再婚的兩大障礙。為此,有些老年人寧願孤獨一生,也不願走再婚這條路。

天津82歲的曹某也沒有想到自己的黃昏戀情居然成了子女推卸贍養責任的借口。曹某於1998年與程某再婚,前年10月,曹某被查出患癌症住進。住院期間一直是76歲的程某陪伴伺候。去年春節期間,曹某病危,給他的子女們打,但只有女兒到看望父親。除夕夜,只有程某在病中陪伴著曹某守歲。老兩口相對無言,坐待天明。

天津市老齡委員會接待室負責人杜新科說,老年人再婚後,當其中一方患病或故去時,子女因財產等問題引起糾紛,最後引起訴訟,使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使曾經美好的婚姻與和睦的家庭成員關系蒙上陰影,這樣的婚姻糾紛十分普遍。

面對這諸多問題,於是有的老人乾脆不結婚只同居。這種做法看似現實,但如果兩個老年人只同居而不結婚,一旦出了問題則沒有任何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同居現象中更嚴重的問題是可能會最終傷害女性老人的權益。由於女性老人的預期壽命長,往往同居到最後還是男性老人要先離開人世。女性老人不僅在日常生活中照顧「老伴兒」的起居,在「老伴兒」生病住院期間,還承擔了護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對方子女接納,很可能會被「掃地出門」。有關律師指出,按照法律,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發生糾紛後,各項權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同居現象也可能給某些道德不過關的老人以可乘之機,借同居騙取錢財、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

銀發婚姻需要社會保障

老人再婚現在已越來越被社會所理解。但很多老年人面臨再婚的選擇時,卻仍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有的只能依靠婚介所。一位徵婚的老人不無感慨地說「我找個老伴兒,比年輕人找對象還難呢。」

已經離異5年,55歲的劉女士對婚介機構的服務十分不滿,她說:「首先婚介機構不能拿婚姻介紹當成一種生意來做。現在的婚介所只是走走形式,不以人為本,而是以錢為本。現在婚介所給我的感覺是,沒有安全感,多收費,亂收費,收費後不服務。其實,現在婚介所是天津中老年人再婚的一條重要途徑,要加強管理。」 對此,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輿情研究所所長王來華認為,社會各方面也應為老年朋友們想一想,多為他們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學」、「中老年活動中心」之類的場所,以便給那些天天在家與寂寞相伴的老年人一些交流的機會。

除了感情上的交流,老年人的再婚不但要有愛情,也需要「麵包」。缺乏住和足以維持的收入,也阻礙著老年人的婚姻戀愛。研究老人問題的郭崇德教授認為必須健全社會性勞保制度,特別是對於農村那些沒有退休金的孤身老人。

新的《婚姻法》為老年人的婚戀提供了一層法律保障,有效兼顧老年婚戀在財產繼承、老年贍養等方面的難題。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取消了原婚姻法關於夫妻關系滿7年列為共同財產的規定。而且對婚後所得財產、婚前財產,夫妻都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許多老人、子女擔心的住、存款的所有權問題經過約定,可以完全不因再婚所改變。同樣,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人也不必擔心再婚後子女不再管的問題。

今年76歲離休教師任光因老伴去世,於2001年春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了50歲的徐麗萍,比他小整整26歲的徐女士開始並不十分同意,認為年齡上差距太大。之後在經歷了近半年的交往,慢慢覺得任先生人品好,兩個人性格也很合得來,在一塊兒也有話說,現在要找這樣的對象實在太難了。而任先生自己也說:「我覺得老年人找對象最重要的還是有共同語言,有感情基礎。我一共有六個子女,他們一半同意一半不同意,但我也不用他們贍養,我自己有退休金,他們願意來看我們,我和老伴兒也歡迎,不願意來就算了。老伴兒還年輕,現在還沒有退休,她說讓我把退休金存起來留著將來我們養老用,而日常的生活消費就用她現在的工資。」任先生坦言他和徐女士婚前也沒有進行財產,但他們相處得非常融洽。「她人很好,還問我前面老伴兒的祭日,說到那天的時候,還要跟我一塊兒給前老伴兒燒點紙錢。」任先生說這句話時,臉上洋溢著青春的光華。

王來華強調指出,真正的幸福最後總是把握在自己手裡。社會可以盡量為老年人提供了一個更為廣闊的情感交流空間,為他們營造一個盡可能的氛圍,但到頭來,婚姻畢竟不是交易,還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礎的,幸福的生活終究是無法用物質來衡量的。所以,最後還是需要老人們自己抓住這不多的時機,勇敢而明智地選擇自己的幸福生活。(供稿《周報》)

Ⅷ 老年人再婚,去世後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個人認為,如果兩個老年人再婚以後,突然一方因為一些比較特殊的原因去世,另一方肯定是具有繼承權的,畢竟他們是在法律上得到認可的合法夫妻,這是毋容置疑的。

老年再婚夫妻也是法律范圍內的合法化關系,與頭婚夫妻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要解決這種困境,個人認為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把相應的一些財產早早劃分給子女並當面寫清楚。這也可以在自己感覺狀態不好的時候提前立遺囑,來保障自己另一半的合法權益。

再婚老年人的財產該如何劃分?

個人覺得,無論是從法律的層面上上,還是從社會的道義上,對待再婚老年人的財產劃分,尤其是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一方老人的財產劃分,我們終究還是希望講求一種對老年人合理保障的分配方式,讓他們的晚年時光不至於過於凄涼。總之,作為子女不應該過於貪圖老年人的財產,也不應該昧著良心做事,凡事三思而後行,做到問心無愧,對得起自己的父母與良心。

Ⅸ 老年人再婚面臨哪些問題

常言道:「少年夫妻老來伴」,人到老年,夫妻間的伴侶作用更顯突出與重要。然而歲月無情,某一個人突然離去,留給另一半的無疑是伴侶缺失狀態下如何承擔鰥寡孤獨帶來的沉重壓力,或面對如何改變生存與生活質量的挑戰。 這個時候就會考慮再婚,老年人再婚面臨的四大問題,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給老人一個幸福的晚年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會老。人到老年,最容易孤單寂寞,即使兒女孝順,也不能時時刻刻陪伴在老人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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