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經營管理方法
摘要 養老院管理制度大全(一)
⑵ 葯品庫房管理制度(請同行的老師回答)
(1)色標管理
為了有效控制葯品儲存質量,應對葯品按其質量狀態分區管理,為杜絕庫存葯品的存放差錯,必須對在庫葯品實行色標管理。
葯品質量狀態的色標區分標准為:
合格葯品――綠色;不合格葯品――紅色;質量狀態不明確葯品――**。
按照庫房管理的實際需要,庫房管理區域色標劃分的統一標準是:待驗葯品庫(或區)、退貨葯品庫(或區)為**;合格葯品庫(或區)、中葯飲片零貨稱取庫(或區)、待發葯品庫(或區)為綠色;不合格葯品庫(或區)為紅色。三色標牌以底色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防止出現色標混亂。
(2)搬運和堆垛要求
應嚴格遵守葯品外包裝圖式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怕壓葯品應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裝箱擠壓變形。葯品應按品種、批號相對集中堆放,並分開堆碼,不同品種或同品種不同批號葯品不得混垛,防止發生錯發混發事故。
(3)葯品堆垛距離
葯品貨垛與倉間地面、牆壁、頂棚、散熱器之間應有相應的間距或隔離措施,設置足夠寬度的貨物通道,防止庫內設施對葯品質量產生影響,保證倉儲和養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葯品垛堆的距離要求為:葯品與牆、葯品與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厘米。另外倉間主通道寬度應不少於200厘米,輔通道寬度應不少於100厘米。
(4)分類儲存管理
企業應有適宜葯品分類管理的倉庫,按照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狀等進行分類儲存。可儲存於同一倉間,但應分開不同貨位的葯品有:葯品與食品及保健品類的非葯品、內用葯與外用葯。應專庫存放、不得與其它葯品混存於同一倉間的葯品有:易串味的葯品、中葯材、中葯飲片、特殊管理葯品以及危險品等。
(5)溫濕度條件
應按葯品的溫、濕度要求將其存放於相應的庫中,葯品經營企業各類葯品儲存庫均應保持恆溫。對每種葯品,應根據葯品標示的貯藏條件要求,分別儲存於冷庫(2-10℃)、陰涼庫(20℃以下)或常溫庫(0-30℃)內,各庫房的相對濕度均應保持在45%—75%之間。
企業所設的冷庫、陰涼庫及常溫庫所要求的溫度范圍,應以保證葯品質量、符合葯品規定的儲存條件為原則,進行科學合理的設定,即所經營葯品標明應存放於何種溫濕度下,企業就應當設置相應溫濕度范圍的庫房。如經營標識為15-25℃儲存的葯品,企業就應當設置15-25℃恆溫庫。
對於標識有兩種以上不同溫濕度儲存條件的葯品,一般應存放於相對低溫的庫中,如某一葯品標識的儲存條件為: 20℃以下有效期3年, 20-30℃有效期1年,應將該葯品存放於陰涼庫中。
(6)中葯材、中葯飲片儲存
應根據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性質設置相應的儲存倉庫,合理控制溫濕度條件。對於易蟲蛀、霉變、泛油、變色的品種,應設置密封、乾燥、涼爽、潔凈的庫房;對於經營量較小且易變色、揮發及融化的品種,應配備避光、避熱的儲存設備,如冰箱、冷櫃。
對於毒麻中葯應做到專人、專帳、專庫(或櫃)、雙鎖保管。
⑶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⑷ 養老機構服務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規避養老機構服務風險的幾點心得
在完善硬體設施中規避安全隱患
按照《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進行科學規劃、設計、建築與裝修,真正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設計理念,如在養老機構安裝監控探頭、安裝110聯網系統;室內傢具雜物不要過多,避免尖角設施;保持地面平整,不設門檻,消除地面障礙;該有燈的有燈,該有鈴的有鈴,該有扶手的有扶手等,既注重了實用性,又注重安全性。此外,養老機構應還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急救葯品、器械等,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
在安全常識教育中減少意外傷害
針對老年人行動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易波動的情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老人的安全意識。
首先,採用牆報、宣傳欄、警示標語、主題活動、廣播等形式,大力開展用電、防燒燙傷、防火、防煤氣中毒、防爆炸等安全常識教育,通過教育,使老年人了解自身的健康情況和活動能力,克服不服老、不願意麻煩別人的心理,在力不能及時主動向他人求助,以減少意外傷害的發生。
其次,除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以外,還從精神上給老人以安慰,防止老人因為心理障礙產生厭世的念頭。
最後,同時還需要加強與老人的親屬溝通,主動介紹老人健康狀況、可能突發的疾病與意外以及養老機構能夠採取的防範措施,請家屬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加入住老人親屬對養老機構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在完善制度中避免糾紛
完善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入住老人的居住安全。從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大門的那一刻開始,宣傳規章制度,具體包括老人入住體檢管理制度、護理等級評定製度、健康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服務標准、操作規范。任何一個服務環節、過程管理缺失或疏於管理,都有可能給入住老人日後的安全埋下隱患。
養老機可以引入律師介入指導機制,老人入住前按程序介紹機構、了解老人、評估老人健康情況,提前預測風險,制定保險措施,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合同》,避免糾紛。
在提高員工素質中解決問題
部分不安全因素、隱患潛藏在養老護理服務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潛在的不安全因素顯現化,造成意外。這要求員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質和專業素質。從安全和養老機構的生存與發展的角度,引進有愛心、同情心及高度責任心得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勢在必行。
對現在的員工特別是特殊老人護理人員要加強培訓,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在科學化、規范化工作流程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安全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技能,提高處理突發問題的應急能力,及時解決問題,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中。
在安全檢查中預防事故
充分認識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服務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內容,進一步強化責任,督促養老機構改進工作作風,堅決杜絕惡性事件發生。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切實落實好24小時值班責任制和24小時不間斷巡查、照護制度。做好每日交接班注意事項、老人自行服葯、與老人家屬的電話溝通、老人的血壓等各種操作的記錄。
切實落實好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聯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檢查活動,重點要排查電線老化、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熱毯問題,特別要在防火、防水、防走失、防盜、防盜電、防食物和煤氣中毒等方面進行深入細致、全面徹底的排查。制訂每天、每周、每月的檢查表、形成規范化操作規程。
⑸ 捐贈葯品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受贈人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驗收制度和分發記錄,並指導、監督使用單位使用。捐贈的葯品、醫療器械不得銷售。公布葯品安全信息時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造成誤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實行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葯品安全總體情況、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公布葯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葯品安全信息。
⑹ 湖北省基層醫療機構葯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葯品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用葯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機構的葯品配備、采購、儲存、使用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機構包括已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衛生院、綜合及專科門診部(診所)、個體診所、社區衛生醫療服務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農村的衛生醫療所(室)、衛生保健所(站)等。第三條 縣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機構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科目制定葯品配備目錄,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保證向患者提供的葯品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具體辦法由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第五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具有符合葯品儲存條件的設施及衛生環境,建立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配備至少一名具有葯學專業資格的葯學技術人員。村級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葯品管理,逐步達到上述要求。
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基層醫療機構,不得配備、采購、儲存和使用葯品。第六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從合法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第七條 經鄉鎮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委託,鄉鎮衛生院可代為統一采購葯品。代購葯品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並應保留完整的購葯發票和分發憑證備查。第八條 基層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必須向供應進口葯品的經營企業索取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葯品注冊證和口岸葯檢所的進口葯品質量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並加蓋供應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印章,留存備查。第九條 基層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葯品質量檢查驗收制度,保證葯品質量。第十條 基層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並妥善保存。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批准文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價格、購貨日期、質量情況、驗收人簽名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 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葯品和急救葯品以外的其他葯品。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對儲存和擺放的葯品應有相應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性葯品存放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特殊葯品必須嚴格按規定保管。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建立葯品使用的處方、收據、帳冊登記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基層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並依法領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配製的制劑經檢驗合格後,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第十五條 基層醫療機構不得以科研、臨床需要或者其他名義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葯品。未經批准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機構不得向非本醫療機構就診者銷售葯品。第十七條 嚴禁使用假劣或過期失效葯品。在葯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假劣葯品或質量可疑葯品,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退回或換貨。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發現葯品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第十九條 直接接觸葯品的基層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存檔備查。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做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基層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要求擅自采購、儲存、使用葯品的;
(二)擅自超越本機構診療范圍配備、采購、儲存、使用葯品的。第二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在代購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由縣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依據《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⑺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⑻ 養老院護工配置標准
你好,以下是我整理的養老院需要的配置;
一、養老院一般建制(按照各自養老院的實際條件具體操作)
1、院部:
正、副院長、書記(全部三名均應為具有醫生資格證者、或者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
2、老人自治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能自理的低齡老人75歲以下)
3、為老人自治管理委員會特邀的社會助老義工律師
4、辦公室(含財務部、、總務部):
正、副主任2名(相關專業的本科或者研究生學歷);正、副總管2名(兼:會計、出納、保管、文員)。
5、後勤部:
水、電、電梯、電器管理與維修、門窗管理和維修、工人與相關職工的管理、采購、食堂、廚師。
6、醫生辦公室:100名老人配備1名醫生。
7、護理部:
主任護理、部長(護士長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1)醫療護士(具有護士長經驗、或護士上崗資格證者):
保管葯品、分發葯品、服葯、打針、記錄體溫、脈搏、大便、血壓、向主任匯報葯品庫存情況、配合醫生、主任處理突發事件。
2)生活護士(具有護士、保健按摩師雙證以上上崗資格證者):
按摩、營養、記錄輔食、老年人特需食品、室內溫度、室外溫度、管理空調器、保健教育與指導、協助照料能治理的老人。
3)心理護師(具有護士、心理咨詢師雙證以上上崗資格證者):
聊天(家常里短、愛好技能、國家大事、世界大事、兒女情長)、心理撫慰(解憂除悶)、心理咨詢(引導疏通思想障礙)、安排各項學習和活動、觀察老人的情緒變化及時向主任匯報、介紹老年人互相認識、交流、協調老年人之間的關系,解決老年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協助老年人自治團體的各項工作、家訪。
⑼ 實驗室的有關規定
在化學實驗中,經常使用各種化學葯品和儀器設備,以及水、電、煤氣,還會經常遇到高溫、低溫、高壓、真空、高電壓、高頻和帶有輻射源的實驗條件和儀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會造成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因此實驗室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負責人為主的各級安全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和各種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一、學生要求:
1、實驗課前,應預習實驗內容,了解實驗目的、原理、步驟以及所需儀器、器材、化學葯品。
2、進入實驗室,要服從安排,遵守紀律,令行禁止。不準喧嘩打鬧、隨意更換座位、隨意搬動或調換他人的儀器、器材;不準亂丟紙屑、廢物,不做與實驗無關的事。
3、實驗前,認真聽講,仔細觀察老師演示,進一步明確實驗目的、操作要點及注意事項。進一步了解儀器裝置的構造、原理、化學葯品的性能。不要提前擺弄儀器或做實驗。
4、實驗時,必須按照正確的方法和正確的操作步驟進行實驗、認真觀察、分析,作好記錄。按時完成實驗。
5、實驗完畢,要做好清潔工作,經教師認可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6、愛護公共財產,節約水電、器材和葯品,如因不守紀律、違章操作,損壞儀器設備,浪費器材或葯品,要照價賠償。
7、切實注意安全,防止觸電、中毒、著火、燒傷、割傷、碰傷等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教師及時處理。
8、獨立完成實驗報告。
二、實驗員崗位職責
1、與任課教師共同制訂實驗教學計劃,並協助教師組織指導學生進行實驗。
2、實驗前,按實驗要求提前准備好儀器、葯品,必要時進行預備實驗,以便配合任課教師成功地上好實驗課。
3、實驗中,實驗員應與任課教師一道巡迴指導學生實驗。
4、實驗結束後,及時清點、檢查儀器設備,整理好實驗室。
5、要認真建好儀器設備的總帳和分類明細帳,存放整齊。化學葯品應貼上標簽,塗上蠟,歸類放好。
6、經常檢查、維修實驗室設備、儀器,根據教學要求,及時造冊交學校購置新設備和易耗品。
7、搞好實驗室場地內外的清潔衛生。
三、儀器管理制度
1、實驗儀器、葯品按需分發到小組、個人,並落實領用、保管、歸還制度。
2、實驗設備、儀器如有丟失、損壞,應查清原因,進行登記,並及時妥善處理。
3、實驗室儀器、設備和用具不得擅自外借。
4、儀器保管室、化學葯品室要嚴格執行「閑人莫入」的規定。
四、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
1、化學葯品中的易燃、易爆、有毒等葯品屬於危險葯品。
2、危險葯品必須存放在危險品庫,由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要有一定的防化知識。
3、化學危險葯品必須與其他化學葯品分開單獨存放在危險品庫。
4、化學危險葯品的領用要嚴格登記,剩餘物、廢棄物、過期葯品的處理由專管員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亂扔、亂倒或將葯品帶出實驗室。
⑽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