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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變更登記決定

發布時間:2022-08-01 14:22:29

㈠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的決定(2020)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和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和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二款修改為:「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讓價格參照同類地段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國家規定比例確定。」五、將第十三條中的「依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修改為「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應當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告知同級民政部門。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按照規定時間向登記部門的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受養老機構提交備案材料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並開展現場指導。備案材料齊全無誤的,應當向其提供備案回執;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書面告知其補正。」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書、承諾書等示範文本及相關事項在辦事服務窗口以及政務網站予以公布。
「養老機構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交備案材料。」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並提供幫助。」十一、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養老機構設置配套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修改為:「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衛生融合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建設和運營等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品牌、連鎖、智慧養老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獎勵。」十五、刪去第二十八條。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保障性養老機構」修改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保障政府供養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撫對象、勞動模範等老年人,應當優先收住。」

㈡ 在長春如何辦理」養老機構變更登記

一、在長春市辦理「養老機構變更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養老機構變更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簽字,收原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正副本收回。) 3.一般情況需提供: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意見(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公章,收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養老院改有限公司手續怎麼辦

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自變更登記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對外窗口或養老服務業務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涉及其他備案事項變更的,養老機構舉辦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對外窗口或養老服務業務部門辦理變更備案。養老機構舉辦者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變更備案信息,填寫《養老機構變更備案書》。對於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門對外窗口或養老服務業務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舉辦者補全材料後辦理變更備案;經核對材料信息齊全的,應當自收到變更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供《養老機構變更備案回執》。

養老保險的變更登記流程有哪些

1. 參保單位有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 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1) 單位名稱;
(2) 住所或地址;
(3)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 單位類型;
(5)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2. 社保機構經辦人員應要求參保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變更 登記表》,並要求參保單位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復 印件;
(2) 工商變更登記表、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及復 印件;
(3)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及復印件;
(4) 《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副本;
(5)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 審核參保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是否准確 無誤,核對其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是否真實齊全。經審核通過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4. 參保單位如發生合並機構、參保險種情況變化、繳費比 例變化等情況,應填報《參保單位情況擬變動申報表》。

㈤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適應本市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發展原則)

發展養老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設置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內養老機構的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衛生、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第七條(設置主體)

境內組織和個人可以出資設置養老機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合資、合作設置養老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其他服務。第八條(設置條件)

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三)建築設計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規范和設計標准,並有符合老年人特點的無障礙設施;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廁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

(五)有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護理人員。其中,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護理人員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七)配備一定數量的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醫務人員。

(八)有規定數額的資金。第九條(設置區域)

養老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養老機構。

禁止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條(設置審批)

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政府投資設置養老機構,按照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提出申請,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設置批准書;對不予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民政局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告知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第十一條(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

根據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分為1年和2年。

養老機構在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完工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驗收發證)

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驗收申請,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局發給執業證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

養老機構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第十三條(名稱的使用)

養老機構應當使用市民政局核準的名稱。第十四條(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養老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五條(合並)

養老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和財務結算,由合並後的養老機構妥善安置原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並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解散)

養老機構解散,應當在解散的3個月前,向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經設置審批部門批准解散的養老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

㈥ 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養老機構區域設置規劃,積極扶持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民辦養老機構。
第八條 設置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當地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設置民辦養老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五)有規范的名稱,名稱應符合《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規定和要求。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受法律保護;
(六)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要求;
(七)有提供生活、醫療、康復等基本服務項目的用房和文體娛樂的室內外活動場地;
(八)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暢,配備應急燈和燃氣報警器,按使用面積每50平方米至少配備1個滅火器,並定期組織住養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演練;
(九)有一支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服務隊伍。
第九條 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稱舉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民辦養老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籌建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書;
(二)設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舉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擬辦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機構的意向場地資料;
(六)舉辦人屬於合夥性質的,還須提供合夥協議書。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一)同意籌設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准書》(以下稱《籌建批准書》);
(二)不同意籌設的,應當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舉辦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舉辦人取得《籌建批准書》後,憑《籌建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供地、法人資格等相關手續。
根據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籌建批准書》有效期為1—2年。
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准證書》的有效期內未籌設完工的,應當按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批准籌建的民政部門進行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規定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授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民辦養老機構,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五條 民辦養老機構因故變更和終止的,要在解散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民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置工作,並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產權歸機構,實行有限產權。在其存續期間,產權按如下方式界定:舉辦人對機構的原始投資屬於舉辦人所有,機構中國有資產投入部分屬於國家所有,機構資產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贈的資產)屬於機構法人所有,在機構存續期間由機構支配,用於自身的發展,舉辦人無權另行處置。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民辦養老機構在產權轉讓時,除原始投資屬投資者外,增值部份,原則上以捐贈的形式轉讓給經政府部門認可的社會公益性基金,繼續用於民辦養老機構建設投入。
第十七條 民辦養老機構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償,並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所有員工的工資及社保費用;
(二)國家政策優惠部分的財產和投資者的投資。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三)償還其他債務。
國家政策優惠部分的財產,由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㈦ 長春市養老機構變更登記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養老機構變更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養老機構變更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簽字,收原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正副本收回。)
3.一般情況需提供: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意見(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公章,收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㈧ 養老保險單位名稱變更需要哪些手續

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回會保險答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系;
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手續
(1)《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蓋公章)
(2)工商執照(工商變更證明)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3)社會保險登記證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必須辦理了工商和地稅的注銷後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更准確的情況請到當地社保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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