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經營管理方法
摘要 養老院管理制度大全(一)
『貳』 防止養老院老人信息被外泄的管理制度是什麼
(一)文書檔案管理工作由院辦公室負責。
(二)文件、文書、檔案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凡上級和部門來文、來函,一律登記辦理。
(四)文件傳閱和執行後,按保管期限分類立卷歸檔。
(五)建立院民、管理和工作人員請假、考勤、考績、違紀、生病、死亡、上級領導來院、院內重大活動、院外人員來院慰問和服務、院內發生事故、案件、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等重要事項登記制度,並逐一整理成電子文檔。
(六)院民和工作人員檔案一人一檔,院民檔案是:入院申請表、院民信息卡、身體狀況體檢表、血型化驗單、財產登記表、住院病歷復印件、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各種獎勵卡片和其他相關材料;工作人員檔案內容是:信息卡、身體狀況體檢表、血型化驗單、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勞動合同》、各種獎勵卡片和其他相關材料。
『叄』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肆』 老年活動室便民服務要求
摘要 一、老年活動室是離退休教職工學習和娛樂的場所,是交流思想、溝通信息、建立感情、增強團結、消除孤獨、擴大交往的理想園地。要把全體離退休教職工吸引過來,開展有益活動讓老同志們調理好生活狀態,保持好精神面貌,使退休生活豐富充實,溫馨愉快。
『伍』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老人管理、葯品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物品管理、制度管理等。推薦使用一些專門的管理軟體。推薦使用雲住養智慧養老服務平台。
『陸』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覺得有以下優勢:
1、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和客戶化定製,完全符合養老機構信息管理需求,並保證了系統穩定性、安全知性、先進性、維護的簡易性;
2、系統設計充分考慮了養老機構系統所涉及的各子系統和綜合業務系統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證各子系統總體上的道先進性和合理性,採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總體結構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
3、各子系統採用標准化和模塊化設計,集成後的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系統集成的過程主要是解決不同系統產品的介面和協議的標准化問題,以使它們之間達到:「互操作性」;
4、系統建立規范的養老院工作流程,協調各個部門的管理回工作並實現制約,快捷方便的獲取各種基礎業務數據,並可以通過業務報表為計劃和決策的執行提供有力科學的數據保證;
5、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對外介面,隨時了解院內的運營情況,做出的響應的工作布置。通過功能完備、高效便捷、安全可靠、開放性強的管理信息網答絡為更好的開展業務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柒』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第二章供養對象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第三章院務管理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敬強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點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地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第四章財產管理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理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第五章生產經營第十九條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第六章工作人員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捌』 養老院老人一天活動怎樣安排更為合理
作息制度:
早上7:30開飯,8:30-11:30開放活動室自由活動,中午12點開飯,13:00-15:00午休,15:00-17:00開放活動室自由活動,晚6點-7點開飯(春夏7點,秋冬6點),9點熄燈。
營養食譜
星期一
早餐:豆漿、面湯 、饅頭、 素菜(炒豆芽、涼拌紅蘿卜)、煮雞蛋一人一個
午餐 :米飯、紅燒排骨、蒜苔肉絲、素菜(炒青菜、燒茄子)
晚餐 :小米南瓜湯、饅頭、素菜(涼拌菠菜、炒茄瓜)
星期二
早餐:胡辣湯、豆漿、油條、 素菜(炒白菜、涼拌紅蘿卜)、煮雞蛋
午餐 :鹵 面、撈 面
晚餐 :大米湯、饅頭、素菜(涼拌黃瓜、炒豆腐)
星期三
早餐 :八寶粥、豆腐腦、饅頭、 素菜(炒白菜、涼拌紅蘿卜)、煮雞蛋
午餐 :米飯、小蘇肉、平菇肉片、素菜(兩個)
晚餐 :玉米糝湯、饅頭、素菜(涼拌芹菜、炒白蘿卜)
星期四
早餐 :牛奶、麵包、素菜(兩個)煮 雞 蛋
午餐 :餛飩、糊塗面條、饅頭
晚餐 :小米湯、饅頭、素菜(兩個
星期五
早餐 :豆漿、玉米糝、素菜(一個)煮雞蛋、菜角
午餐 :米飯、洋蔥肉片、燒雞塊、土豆絲、雞蛋湯
晚餐 :玉米面湯、饅頭、素菜(兩個)
星期六
早餐 :豆漿、面湯、花捲、素菜(兩個)煮雞蛋
午餐 :刀削麵、撈面
晚餐 :大米湯、饅頭、素菜(涼拌黃瓜、炒豆腐)
星期天
早餐 :豆漿、胡辣湯、油條、素菜(兩個)煮雞蛋
午餐 :米飯、大鍋菜
晚餐 :小米湯、饅頭、素菜(兩個)(素菜(兩個) 湯 圓
摘自網路
『玖』 養老院室外健身區域有哪些要求
前言:建立一家養老機構應有那些基礎設施呢?本篇文章將為大家介紹在養老機構中可以建設的功能區域及設施,因為各地的建設政策不同,本文僅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基礎設施
1、老人居室: 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根據老人實際需要,居室應配設單人床、床頭櫃、桌椅、衣櫃、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單、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時鍾、梳妝鏡、洗臉盆、暖水瓶、痰盂、廢紙簍、床頭牌等,介助、介護老人的床頭應安裝呼叫鈴。室內傢具、各種設備應無尖角凸出部分。
2、飯廳:應配設餐桌、座椅、時鍾、公告欄、廢紙桶、窗簾、消毒櫃、洗漱池、防蠅設備等。
3、洗手間及浴室:應配備安裝在牆上的尿池、坐便器、衛生紙、衛生紙專用夾、廢紙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墊和淋浴墊、浴室溫度計、抽氣扇等。
4、有必備的洗衣設備,應有洗衣機、熨斗等。定時對公共洗衣機進行消毒。
5、建有老人活動室:有供其閱讀、寫字繪畫、娛樂的場所。該場所應提供圖書、報刊、電視機、棋牌。備有教學和告知事物的黑板。
6、健身康復場所及器材:配置適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身場所。
7、有接待來訪的場所:接待室配備桌椅、紙筆及相關介紹材料。
8、室外活動場所不得少於150m2,綠化面積達到60%。
9、公共區域應設有明顯標志,方便識別,危險地域要樹立警示牌,比如:池塘、陡坡、雜草叢生地帶,高壓線下、無護欄保障地點等等……。
10、公共電話: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公共電話。
11 、醫療設備:根據老人健康情況,必須准備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物資,應有急救葯箱和輪椅車等。不設醫務室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與專業醫院簽訂合同。合同醫院必須具備處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內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能力,並能夠承擔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日常診療任務。
12、及時解決消防、照明、報警、取暖、通訊、降溫、排污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狀態。
13、保證水、電供應,冬季室溫不低於攝氏16度,夏季不超過攝氏28度。
14、生活環境安靜、清潔、優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頂棚、牆面、地面、桌面、鏡面、窗戶、窗檯潔凈。
15、建立電子會面室:方便老人通過網路與家屬經常見面,了解老人身體以及各方面狀態;特別是方便了經常出差在外地的家屬、國外或者分布在各不相同地點的親屬能夠與老人見面。同時還能夠及時解決養老院通過不同渠道與老人各個不同的家屬、親屬的思想溝通,便於提高自己的管理工作水平,為老人服務。
16、設立:臨終關懷室(太平間)。
17、統一著裝:養老院管理人員著粉紅色幹部護士服,護理人員著淡綠或淡藍色護士服、軟底護士鞋,後勤工作人員著工人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一文中所規定的以上相關硬體外,還必須為養老院中的每一個單元建築群組、層組、樓組配備冰箱、微波爐或者煤氣灶、方便家屬了解老人情況的電話、意見薄、交接班記錄本、大號電飯鍋、室內溫度計、時鍾、接尿器、便盆、榨汁機、飯碗(兩小、一大)。
另外,由於個別老人不樂意接受床頭牌。他們提出,如果使用床頭牌,那不就是醫院了嗎?我們是來住養老院的,不是來住醫院的。更有老人對醫院倍感恐懼,認為,老年人如果住在醫院裡面,說明離死亡就不遠了,如果真要死也要死在家裡。
因此,床頭牌可以改製成正面是藝術品類的裝飾,反面是可活動的記錄健康常規指標等等觀賞力強的深受老年人喜愛的床頭牌。為了彰顯人性化的服務,保護老年人的隱私,也可以不設置床頭牌,具體記錄則由專人負責管理這項工作。
『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