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老年人應享有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受贍養扶助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繼承權、居住權和從國家、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權利。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應當尊敬愛護老年人,依法履行對老年人應盡的義務,使老年人在社會、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老年人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實施,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以及各級老齡組織機構予以協助。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老年人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有關的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老年人,不得限制老年人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第七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第八條 老年人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贍養人家庭的平均水平;與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農村中與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贍養人,應幫助或負責耕種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歸老年人,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三)、當老年人患病時,贍養人應及時給予治療;老年人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贍養人應負責照料。
(四)、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勞動。
家庭的其他成員或者親屬應當支持、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拒不付給贍養費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負責扣付;是農民或者城鎮居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付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予協助。第九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破壞。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第十條 老年人的住房,產權屬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強占,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房屋變賣、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變老年人的住房條件;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改建或擴建新房的,應事先訂立協議,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權。
老年人的住房屬贍養人的,贍養人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一條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的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再婚的老年人有權選擇住址和支配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配偶、子女等親屬遺產的權利,也有權依法用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老年人遺產的權利。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人員按國家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醫療、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必須切實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工資或退休費,以及離休退休人員應享有的各種補貼費,其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付給,不得拖延、剋扣或者移作他用。
❷ 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敬老年人的傳統美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受贍養扶助權、房屋租賃和使用權、財產權、婚姻自由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益。第四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老年人保護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老年人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實施,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保護工作。
各級老齡問題委員會、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有關的組織應當協助、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本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提出保護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禁止虛待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折磨、威脅、侮辱、打罵老年人。第七條老年人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贍養人應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不應低於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口糧田、自留地,贍養人應當幫助耕種。
(三)對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治療、照料。
家庭其他成員或者親屬應當支持、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第八條老年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一)房產權屬老年人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佔;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房屋變賣、出租或者拆除;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翻建新房的,應事先訂立協議,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許可權。
(二)房屋租賃人是老年人的,未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過戶、交換或者退租;不得強行擠占,造成老年人居住困難。
(三)子女所在單位分配的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與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權利;在安排住房時,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九條老年人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一)離休幹部的離休工資、退休職工的退休費、有關補貼費,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給老年人的養老補助金,有關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給付,不得拖延、剋扣或者移他用。
(二)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財產應由老年人依法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破壞。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第十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不容侵犯。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結婚、離婚,不得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老年人再婚,也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一條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興辦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活動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集資興辦老年人生活、文化服務設施。
(二)無經濟收入、又無贍養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城鎮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救濟,或根據老年人意願接納進福利院;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村老年人,由鄉人民政府根據本鄉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制度。
(三)各機關、團體、組織應當關心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老年人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對退休前住房有困難,退休後仍未得到改善的老年人,其原工作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當與在職職工同等對待。對離休幹部的住房,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醫療衛生單位要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對年滿七十周歲的老年病人實行就醫優先服務制度;逐步設立專門的老年病門診;優先在老年病人家中設立家庭病床;地段醫院和鄉衛生院對患有疾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要出診到戶。
(五)商業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六)公共交通部門要開展對老年乘客的特殊服務,為老年人乘車、乘船提供方便。
(七)文化、教育、體育部門要積極發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並支持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開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工人文化宮、文化館(站)、學校、體育場(館)和公園等要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和老年教育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
❸ 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做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和關心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四條各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經常進行社會主義法制、道德教育,樹立敬老、愛老、養老的社會風尚。
各級各類學校在道德、法制教育方面應當有敬老、愛老、養老的內容。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調查研究、綜合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各級民政、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第六條每年農歷9月9日為本自治區敬老節。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節日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愛老活動。第七條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老年人,不得非法取消和限制老年人享有的參加政治和社會活動的權利。第八條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第九條保護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子女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
(二)擔負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料理老年人必要的家務勞動;
(三)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負責給予治療、照料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
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後,其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贍養人,應當繼續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已死亡的,由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支持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第十條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子女和他人不得干涉和歧視老年人依法結婚、離婚和再婚,不得干擾、妨害老年人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一條保護老年人的房產所有權和房屋使用權:
(一)子女和他人不得強占、擠占和毀壞老年人的房屋;
(二)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擅自改變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賃關系;
(三)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或者出租;
(四)與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其子女從所在單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有權居住。第十二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和破壞。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
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時,依法有權處分屬其所有的財產。第十三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子女和他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以立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依法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和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四條保護老年人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城鎮喪失勞動能力、無依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對農村喪失勞動能力、無依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落實現行的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群眾的生活水平。第十五條切實保障離休、退休老年人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政治、經濟、醫療、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離休、退休老年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解決。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可根據老年人的自願和專長,支持和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勞動或者社會公益活動,他們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興建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設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獨資、合資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福利事業。
❹ 老年人多大不能騎電動車
法律分析:中國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老年人達到幾歲就不能開電動車,規定了年滿16周歲才能開電動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滿16周歲的人不可以騎電動車, 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❺ 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穩定社會、發展經濟、教育後代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老年人保護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保護老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第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支持並予以保障。第五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歧視、漫罵、毆打、侮辱、誹謗、虐待和遺棄老年人。第六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予以保障。第七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單位和公民個人應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行使這一權利。第八條老年人依法享有使用和處分其收入、儲蓄和財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佔、挪用、騙取和破壞。第九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遺產的權利。第十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權,子女和他人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第十一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妥善處理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第十二條每年「重陽節」(農歷九月初九日)為本省老年節。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十三條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夫妻雙方應互相支持、幫助贍養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另一方履行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同地分戶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五條農村中與老年人同地分戶居住的贍養人,有為老年人耕種、管理承包的田地、山場、水面和自留地的義務。第十六條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醫療、照料。第十七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時,被贍養人有權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第十八條老年人合法的房屋產權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屬老年人所有的房屋,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其他人無權處分;經老年人同意,由於女或其他人出資改建或擴建的,應事先訂立協議書,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份額和使用權。第十九條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老年人遷居。
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遷出另居的,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第二十條老年人有權拒絕或應允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第二十一條老年人有權依法使用遺囑繼承、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僉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二十二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三條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老年人再婚、復婚及其婚後的家庭生活。第三章社會保障第二十四條各地區和各部門應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福利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動中心等設施。第二十五條全社會都應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老年人的意願和特長組織老年人繼續為社會服務。
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所獲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為老年人治病提供方便,逐步實行就醫優先制度。第二十七條工業、商業、服務部門應重視生產、經營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開設專門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逐步建立對老年乘客優先服務制度,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
❻ 法規定老年人到多大年齡不能開車上路
一般情況,駕小型轎車,國家規定18周歲以下,70周歲以上的公民不能駕駛汽車。
除此之外,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1.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2.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3.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❼ 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優良傳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凡在自治區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國家、社會、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老年人的保護,實行國家、社會、家庭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條例。民政、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在人民政府領導下,老齡委員會應做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調查研究、綜合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老人節。第二章社會保護第八條老年人盡其所能為社會服務,其合法經濟收入不受侵犯。第九條對離休、退休老年人的各項待遇,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得降低。第十條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城市由民政及有關部門給予定期生活救濟,或由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農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制度,其所需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第十一條對革命烈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中的老年人的救濟,應優於其他老年人。第十二條醫療衛生部門應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根據可能逐步設立老年人門診、老年人病床。第十三條公共交通部門應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飛機提供方便。第十四條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有關單位應積極組織和幫助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舉辦老年人學校。第十五條生產、商業和服務部門,應當組織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條件逐步興辦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人公寓。
鼓勵單位和個人獨資、集資興辦老年人福利事業。第十七條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要精心照顧、護理,患病的應及時治療。工作人員不得嫌棄、侮辱老年人,不得剋扣、挪用、侵佔老年人伙食、福利費用和物資。第十八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應當增設為老年人服務的內容,宣傳尊老、愛老、養老的先進事跡,揭露和批評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民區時,應根據條件,增建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第三章家庭保護第二十條贍養扶助父母是每一個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贍養扶助。
(一)贍養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異地或分居生活的,要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及時給予治療,生活不能自理的應負責照料。
(三)在農村贍養人與老年人分居的,應負責耕種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歸老年人所有,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家庭其他成員,應當支持、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第二十一條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不得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第二十二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和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被贍養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贍養費和照料日常生活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家庭其他成員不得搶分、侵佔。
未經老年人同意,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老年人居住的房屋或強迫老年人遷居。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強迫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第二十四條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有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視。
老年人離婚或再婚時,依法有權處分屬其所有的財產。
家庭其他成員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成年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第二十五條子女及其他親屬必須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不得有歧視和干涉其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的行為。
❽ 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第五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每年「重陽節」,即農歷九月初九,為本市「老年節」。第七條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應有的保障。第八條贍養人對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給予治療、照料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第九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耕種和照管,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條贍養人不得強行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居贍養,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一條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不得干涉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第十四條贍養人或其他親屬需要改建或裝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應事先徵得老年人同意或簽訂協議,明確產權或使用權,並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暫時住房。第十五條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完善與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相適應的養老金調節機制。第十六條離退休老年人的離休費、退休費、養老金,以及按規定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第十七條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辦法,多渠道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定期為老年人發放養老生活補貼。第十八條按規定對本市戶籍的老年人發放「敬老優待證」。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政府文化部門和市、區工會開辦的娛樂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待,老年節免費優待;
(二)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單位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售票、優先托運行李等優待服務;
(三)市體委所屬的體育場、館對有組織的老年人體育活動實行優惠開放;
(四)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或免費服務;
(五)公園、風景點、博物館對老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六)收費公廁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第十九條持「敬老優待證」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享受以下優待服務:
(一)市、區屬醫療機構免收平診掛號費;
(二)市公交總公司和輪渡公司給予分別辦理公交車和廈鼓渡輪免費乘坐證;
(三)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給予免費服務。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戶籍的高齡老年人,按月發給高齡補貼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一條市、區和有條件的鎮、街道可依法設立老年基金會,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於發展老年事業。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捐助老年基金會或老年福利基金。企業捐助的款項可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入成本。第二十二條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老年福利設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扶持。
❾ 保護我國老年人的權益 權利法律法利有哪些
除了散見於許多法律具體條文中,如憲法、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的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
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發展社區服務,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三十七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