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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病歷完整

發布時間:2022-07-28 07:09:15

1.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開養老院的事,你現在開了嗎,我們能不能探討一下

想要咨詢一下養老院的事
如果辦相關事宜
可以去管轄的工商部門咨詢
也可以到網上查一下相關信息
就會得到幫助

2. 一個公司想開養老院需要哪些流程 咨詢哪些相關的部門

養老機構籌備階段涉及的工作非常詳細,大概有以下一些流程:

一、選定經營場所

無論是規劃新建,還是舊房改造,養老機構的經營場地選址屬於綜合考量的結果,既包括土地營運成本,又包括租金價格,同時,還涉及周圍環境分布狀況以及國家和地區綜合規劃要求。

在此,為了協助創業者了解和掌控投資方向,我們僅就涉及養老服務對象所關心的層面提供一些選擇經營場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1.基地選址應該注重交通方便,臨近城市醫療點,這樣有助於依託社會醫療資源;

2.環境配置應該以綠色環境為主題,遠離雜訊和污染源,讓老年親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便於年老體弱者行動;

4.主要出入口宜設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設計應簡潔流暢,方便救護車、消防車及輪椅通行;

5.主要道路應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設施,並有明顯的交通標志;

6.嚴禁將養老機構設置在《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市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污染區、危險區以內的區域;

7.禁止利用危房、簡易房設置養老機構,房、簡易房的鑒定,按照市建設行政部門的規定。

二、籌措投資資金

籌措資金是成功開業的基礎和前提,無論選擇何種方式或者規模,在正確估算的前提下,必須事先准備足夠的投資資金,有關具體的投資金額因人而異,無法具體評估,就資金來源而言,籌措資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有資金:即個人所擁有的可變現資產

2.銀行借款:即向銀行提出融資計劃

3.合資經營:即聯合其他人員共同投資,風險和利益共擔

4.綜合融資:即在投入自由資金的前提下,即向銀行貸款同時夥同他人合資經營

三、場所裝潢裝飾

基於養老機構經營對象的特殊性,養老機構的裝潢裝飾應盡量體現溫馨、方便、愜意,在保證監護系統、應急系統、照明系統、衛生系統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體的要求建議如下:

1.基調:由於養老機構屬於關懷性住宅或公寓,人員流動並不頻繁,但對環境設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圍環境的布置應力求自然韻味;

2.牆面:外牆面盡量體現現代元素,要融合整潔、大氣、寬闊的設計風格;

3.色調:房間內以自然採光為主,輔以照明用燈,不必講究現代燈光感覺,以體現自然的韻味,內牆面盡量點綴一些山水畫,不可使用廣告圖案來裝飾;

4.其他:有關坡度、間距、布局等要素

四、落實組織架構及編制預算計劃

作為養老機構負責人,首先是確定落實養老機構組織框架,這是今後籌備養老機構美好藍圖的基礎,落實人員編制,才能實施招工計劃,才能預測每個部門,每個工種所需人務情況及勞動費用支出情況和員工食宿安排情況,人員編制的制定,原則上要按既不浪費人力資源,又不影響經營動作的原則進行,保證養老機構的順利開業並使管理走上正規化。具體分為三大部分:

1.落實養老機構組織架構

2.落實人員編制及各崗位工資制定和工資總預算

3.落實籌備期間人員分工

五、招聘員工

按照《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准(暫行)》條例規定,養老機構人員除了服務技能要求外,對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比例關系有一定限制。

有關究竟配置多少服務人員以及員工如何適應經營者的經營和管理理念,創業者可在結合相關指導政策的基礎上,依據服務宗旨和經營風格,進行針對性篩選和甄別。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護理員與住養老人的比例為:

(1)護理員與一級老人比例1:2.5至3.5;

(2)護理員與二級老人比例1:3.5至5;

(3)護理員與三級老人比例1:5至10;

(4)護理員與專護老人比例1:1.5至2.5。

註:一級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級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級老人指可自理老人、專護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癱瘓老人。

2.行政管理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下;

3.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

4.養老機構內各專業工作人員,應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護理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合格,由市民政局發給《市護理員執業證書》後,持證上崗;

5.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配備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

6.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專職廚師不少於一名;

7.各養老機構有專(兼)職營養士(師)。

(二)基本技能要求

3. 有長護險老人入住泰養老院還能享受這待遇

老人住私立護理院可以享受長護險嗎?
這位知友,如果你所選的護理院是定點的,可以申請辦長護院,如果不是就不能申請。
跟其他社保險種不同,長護險是要通過長護定點機構(如養老院)申請長護評估,經過評估符合條件的,才能享受相應待遇。市人社部門介紹,8月以來申請長護險評估不獲通過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長護定點機構初評尚未能准確把握標准,部分申請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經專家復評未達享受待遇標准。二是申請人提供 的病歷材料不齊全,不能准確反映其目前的生活能力狀態或智能障礙程度等。例如痴呆症者未能提供本市二級以上(含二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中的精神專科醫院或綜合性醫院神經內科痴呆症或智能障礙(中、重度)診斷證明。
有養老院也提醒,提供的病歷資料越完整越好,患有中重度痴呆症的老人,一定要提供規定醫院的痴呆症或智能障礙(中、重度)診斷證明。有的老人只是提供醫院病歷或出院小結,當中並無明確是中度還是重度,資料也不過關。
對於評估不獲通過的參保人,可以申請復核和復查。首先是在評審結果公示階段。如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復核申請。具體是申請人或其親屬、長護定點機構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內部復核

4. 社保局能查到我住院的病歷嗎

不能的,醫院的網路和外網不是相通的,不能夠查閱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醫保卡
來查詢,2017年4月1號開始,國家實行了電子病歷管理暫行規范。要求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最少保留30年,而且醫生寫電子病歷,都得按照標准模板來。這樣一來就更方便了我們通過醫保卡查自己的門診住院記錄。
一、社保局的主要職責:
1、按照建立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要求,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辦理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2、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3、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繳撥計劃,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運營和繳費基數的核定;
4、負責經辦各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及省屬駐濟經濟組織管理機構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5、匯總編制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報告;
6、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7、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范,承擔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及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8、承擔相關地域內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9、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防範欠繳、拒繳、瞞報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等等。
二、個人病歷如何查詢
個人病歷檔案查詢網上查詢首先登錄醫院官方網站點擊個人病歷查詢,提交查詢申請待審批同意後就可以查詢了。系統能夠按照病人的編號、病房的標號以及主治醫生的工作編號進行查詢分別顯示相關信息。並且可以保留大量的病人病歷信息、檔案信息、化驗資料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並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5. 進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嗎要辦理什麼手續啊

一、入住條件
(一)沒有精神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嚴重抑鬱症、有自殺傾向、有狂躁/焦慮症狀或攻擊性行為等;
(二)沒有傳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肝炎、肺結核等;
(三)沒有嚴重的皮膚病或傳染性皮膚病;
(四)已患有嚴重壓瘡,須配合葯物及外科治療的,須另外簽訂免責協議;
(五)作息規律正常,沒有妨礙其他老人正常生活的習慣;
(六)老人患病,家屬積極配合送醫院接受治療的;
(七)適應集體生活的。
二、入住體檢
提供2個月內二級醫院進行健康體檢的報告,體檢內容包括:生化全套、胸片、肝功加兩對半、心電圖、骨密度測量等項目。辦理入住時需攜帶體檢報告、病歷及出院小結。

6. 長沙養老院老人入住養老院的條件手續和材料有哪些

住養老院,要帶齊哪些資料?
01. 入園時:提供入住老人的1寸免冠半身照片3張、5寸免冠半身照片3張、身份證、戶口本、醫保手冊(醫保卡)、離(退)休證復印件;
02. 正規養老院,像長沙康乃馨養老機構簽訂《入住服務合同》需要提供委託人、擔保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03. 入住養老機構還會需要評估老人身體狀況,需要查看老人以往病歷資料、保險資料等,提供近三個月內的體檢報告或二級(含以上)醫院的出院記錄。
04. 近期沒有住院記錄或體檢報告的,養老機構會要求到有資質的醫院體檢,並獲取體檢報告。

7. 如何實現醫養結合養老模式的精準化

醫養結合就是指醫療資源與養老資源相結合,實現社會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其中,「醫」包括醫療康復保健服務,具體有醫療服務、健康咨詢服務、健康檢查服務、疾病診治和護理服務、大病康復服務以及臨終關懷服務等;「養」包括的生活照護服務、精神心理服務、文化活動服務。
利用「醫養一體化」的發展模式,以客戶「從出生到死亡」為全周期,集醫療、健康、養生、養老等為一體的雲存儲動態健康檔案,把老年人健康醫療服務放在首要位置,將養老機構和醫院的功能相結合,把生活照料和康復關懷融為一體的新型養老服務模式。
首先,以老人健康檔案CRM為核心。養老機構可以對現有客戶和潛在客戶採用會員制管理,CRM系統中的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模塊能夠自動分析客戶價值,將老人劃分成高價值客戶、中價值客戶和低價值客戶。
對於高價值客戶,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老人電子健康檔案,主動了解他們的養老需求和偏好,如果老人願意進養老機構養老的話,滿足老年人從入住到退住一個完整的流程管理,包括咨詢預約、登記入住、評估管理、費用繳納、檔案建立、護理實施、護理記錄、老年人請假、登記退住等功能,還實現了通過移動端與家屬進行親情互動,提高老人對養老機構內養老的優質體驗。如果老人不願意在養老機構內養老,養老機構可以通過居家養老管理系統,為社區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及精神慰藉等服務。養老機構必須持續不斷地向他們提供超預期的價值,對他們設計和實施個性化甚至是一對一的客戶保持策略,千方百計地保持高價值客戶,決不能讓他們轉向競爭對手。
對於中低價值客戶,養老機構可以通過微信APP、電話等方式定期回訪他們,詢問他們對養老服務的要求,把主動權把握在養老機構手中,通過不斷地向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有價值的信息、人性化的關懷甚至個性化的養老方案等,讓客戶持續滿意,贏得他們對養老機構的高度信任和忠誠,不斷地引導,直至他們主動轉化成「高價值客戶」。
其次,以醫養結合健康管理為主線。醫養結合管理系統為養老機構提供醫護工作站、葯房管理、EMR管理系統、體檢管理系統、理療管理系統和評估系統。結合EHR健康檔案系統,實現全面的長者健康檔案管理,全結構化的電子病歷系統,提供全面、方便的醫護系統,極大提高了養老機構醫護人員的工作效率,為更好的服務長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主要包括醫囑管理、醫囑查詢、EMR電子病歷、護囑管理、醫囑查對、醫囑執行、退葯申請、記賬管理、外出登記、排班管理,請假管理、護理記錄、理療執行等模塊。此外,通過健康檢測設備、可穿戴設備遠程監測並上傳健康數據,形成健康檔案,系統以圖表形式簡潔明了的展示健康數據變化情況,從而為長者及家屬提供入住和護理健康等信息依據。
最後,以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為創新點。養老健康管理雲是利用信息化技術,為養老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做技術支柱,實現養老機構的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的合理配合,使得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健康管理服務。全面保證養老機構各項運營數據和老年人數據的安全採集,安全傳輸,安全存儲,海量數據與分析,快速檢索與分析的數據管理平台,與合作的醫療健康機構對老人健康信息數據的共享與實時管理,真正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

8. 老人入住養老院,需要進行哪些入院評估

分析體檢報告

老人入住前,應按養老機構要求提供其最近兩個月內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報告內容應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規等,以及養老機構認為應該提供體檢報告對於老年人能力評估至關重要,它是快速判斷住養老人基本身體狀況,判定護理需求的重要依據。因此,老年人如有住養需要,首先要准備好符合養老機構具體要求的體檢報告。

通過觀察詢問,初步判定能力等級

在試住期就能接受較有針對性的護理服務,養老機構首先會對新入住老人進行初評,了解其基本行為能力和精神認知狀況,如考察他們肢體協調能力、語言表述力、記憶力等。

通過知識問答、對話交流、詢問家屬的方式進行,工作經驗豐富的護理人員會通過直接觀察、間接詢問、藉助道具等方法,對老人進行基本評估。某些養老機構對新入住老人需到評估室接受包括用餐進食、洗澡梳妝、穿衣穿褲、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如廁等在內的對於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以及精神狀況的初評,從而為確定護理等級和入住區域等提供較為准確的依據。

依據評估體系,得出系統評估報告

通過初評的老人,便會進入養老機構開始試住生活,並在試住期間完成系統評估。養老機構在整合各種參考量表基礎之上,會構建起一個評估體系,對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能力、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和適應能力、營養狀況、疾病等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定。

9. 律師教您如何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病歷的真實性審查就是對病歷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是當時記載的文字元號信息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而病歷完整性的審查是對提交給法庭或者鑒定機構的病歷資料是產生醫療爭議事件所涉及的患者醫療病歷的全部還是其中一部分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涉及誰來審查、怎麼審查的問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病歷資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應通過咨詢專家、委託文件檢驗、病歷評估或由鑒定專家作初步判斷來認定瑕疵病歷是否對鑒定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沒有實質性影響,則仍可繼續進行鑒定,但瑕疵病歷部分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如果有實質性影響,造成鑒定無法客觀進行的,則應終止鑒定。這條規定,將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程序、方法等事項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病歷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而發生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病歷材料提出異議的情況也最多。雖然,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對於病歷保管者提交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該當事人就應當對其提出的異議說明理由或者舉證予以證明,而不能籠統地、泛泛地質疑或者否定病歷的真實性。為什麼要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或者舉證呢?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實際上應當視為當事人提出的一種新主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理應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和舉證證明。《民事證據規定》第70條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求對書證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用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能採納沒有證據支持的異議,而應當確認書證的證明力。就是從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主張方面對其做出舉證義務的要求,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鑒定所需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這些規定都明確了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就是要對其提出異議進行理由說明,既包括解釋其質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佐證。 (二)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 由誰來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呢?由於病歷屬於證據,一旦確認負有保管病歷義務的當事人提交的病歷真實、完整,那麼該病歷資料即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直接關繫到案件最終的裁判和處理。我們認為,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應當由享有案件或者爭議事件裁判職權的主體來實施。具體說,如果是訴訟案件,就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來判斷;如果是仲裁案件,就應當由處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進行判斷;如果是衛生行政案件,則應當由處理該衛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醫政工作人員來進行判斷,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將處理案件的主體與審查病歷證據效力的主體分離。因此,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質疑的,審查主體就是人民法院。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和判斷,屬於對證據材料進行證據可采性的審查和確定,直接關繫到對爭議醫療糾紛事件中具體事實和事項的認定,因而屬於案件或者事件處理的有機環節之一,不可能也不應當由他人代為行使。這里涉及案件處理權力的行使和責任承擔問題。如果由其他沒有案件處理權力的機關或者人員來認定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其認定的結果不可能對案件處理者產生約束力。試想,如果法官採信了由他人審查判斷確認具有真實性、完整性的病歷作為證據對案件做出錯誤的裁判,應當由法官還是由其他人來承擔錯判案件的法律責任呢? 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時,患方對提交鑒定的病歷文書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了質疑,怎麼辦?由於鑒定機構所實施的是對爭議事項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不是審判活動,最終的鑒定結果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確認、採信。另外,提交給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病歷材料,既是醫療損害鑒定的依據,也是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的證據。另外,實施鑒定活動的人員是具體技術領域的專家,他們懂技術而不懂法律,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實際上是法律活動而非技術活動。因此,鑒定所依據的病歷材料的審查,仍然應當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 實踐中有當事人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對某具體患者的病歷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如果是患者向衛生行政機關投訴,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事件,衛生行政機關有責任去審查爭議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歷。患者單獨提出來要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顯然不屬於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能范圍,這種審查也沒有任何的行政執法意義。實踐中也有法院將某具體患者的病歷交由衛生行政機關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衛生行政機關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無法處理。 (三)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程序 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既然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屬於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審查的主體是法官,那麼具體的審查程序也就必須要按照庭審證據審查的方式來進行。 法官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申請後,應當依照訴訟法對證據材料審查的方式進行質證審查,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已經提交給醫學會的未經質證的病歷,如果醫患雙方在鑒定會上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可以據此進行鑒定,如果任何一方對提交進行鑒定的病歷乃至其他證據材料有異議的,都應當由法官主持聽證確認之後,鑒定機構才可以實施鑒定。即使是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病歷資料或者其他鑒定資料的,也應當通知法院補充,待法官補充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之後,才可以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因鑒定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也應當由法官進行。如果涉及醫學專業性問題,法官獨立進行調查有困難需要醫學專家協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鑒定機構派醫學專家協助調查取證,鑒定機構應當協助。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第7條,《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鑒定機構無權對據以進行鑒定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確認,也無權自行接受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未經法庭質證的鑒定材料,更無權自行調取新的鑒定材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實踐中有法院要求雙方當事人直接將鑒定所需材料交給鑒定機構的做法,也有鑒定機構自行到醫療機構調取病歷、放射影像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做法,還出現過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單方面接受一方當事人補充的鑒定材料的情況。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違反了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鑒定結論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如果是因為法官違反法律規定,則多支出的鑒定費由法院承擔。如果是鑒定機構違法造成的,鑒定機構應當退還鑒定費並賠償當事人相應的損失。 (四)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方法 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醫學問題。單純從法律角度或者單純從醫學角度進行審查,都可能出現差錯,從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應當採用合法的科學的方法。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要求提出質疑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質疑意見。當事人應當針對病歷中具體的文件、具體內容進行質疑,而不是籠統地、防範地對整個病歷質疑。對於當事人的質疑點,當事人應當說明質疑的理由和依據,必要時還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 其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質證。質疑病歷真實性的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見和主張是否可靠,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唯有主持雙方當事人聽證,在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與反駁的辯論中,明確雙方爭論的焦點,查明雙方論辯的依據。當然,由於是病歷真實性審查聽證會,在質證過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出席聽證會,以便法官進一步審查病歷的真實性。(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主要看病歷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病歷書寫的主體是否合法,病歷書寫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定時限等。(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有時,接診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狀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狀、體征沒有表現出來,因而難以做出正確診斷,這是正常的醫學現象,也符合疾病發展規律。有時醫護人員之間的記錄有差異,尤其是搶救部分,醫師下口頭醫囑,護士做實時記錄,最後搶救完畢之後醫師對搶救經過進行回憶性補記,在時間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這些都屬於正常現象。(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對病歷資料從合法性上進行審查。在充分聽取了解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辯論之後,審判人員可以結合與病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提交的病歷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病歷製作的主體、病歷製作的程序、病歷製作的時間、病歷製作的格式等。 最後,組織專家對病歷內容進行論證。審判人員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對病歷資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判定。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門鑒定機構對病歷是否存在書寫時間、偽造等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鑒定。

10. 養老機構責任險賠給誰

我們單位的僱主責任險,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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