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建省契稅徵收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第三條《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第四條《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第五條《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第六條《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第七條《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第八條《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第九條《辦法》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所有權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辦法》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第十條《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第十一條《辦法》所稱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的,是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將其土地、房屋作價進行投資、入股的行為。第十二條《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方補繳契稅。本辦法施行後,土地使用者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方法》規定及時繳納契稅,今後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方不再補繳契稅。第十三條《辦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項目的,免徵契稅,是指以下范圍:
(一)事業單位,僅指財政撥款部分購買房地產的。
(二)辦公項目,是指辦公室(樓)、圖書室、停車庫、傳達室及材料檔案庫。
(三)教學項目,是指教室(教學樓)、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學試驗室(樓)、停車庫、圖書室、學生禮堂、體育場(館)及傳達室。
學校,是指經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大、中、小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兒所)。
職工夜校、培訓中心(學校)、函授學校、黨校、團校、幹校、學習班等不屬於免稅范圍。
(四)醫療項目,是指門診部、住院部(樓)、傳達室、葯品、被服倉庫、停車庫及辦公室(樓)。
醫院,是指經縣以上衛生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
療養院、福利院、美容中心、康復中心、敬老院、養老院等不屬於免稅范圍。
(五)科研項目,是指從事科學試驗的場所、科學試驗室(樓)、辦公室(樓)、圖書室、試驗基地、傳達室及停車庫。
(六)軍事設施項目,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台站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第十四條《辦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第十五條《辦法》所稱繼承,是指公民依法接受死者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法定繼承人承受遺產屬繼承,免徵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承受遺產屬贈與,應徵收契稅。
《辦法》所稱分析,是指共同佔有的土地、房屋權屬的析產。如合夥企業散夥析產,共居家庭成員因分家對共有的土地、房屋權屬分別設立門戶的析產。
② 購置門市開養老院是免契稅和物業維修基金嗎
免契稅是國家給你免,物業維修金是小區建築物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費用的歸納,屬於全體業主,是否免除國家無權決定,這個只能是小區全體業主決定。
③ 醫療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享受下述優惠政策:
一、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
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五、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免徵契稅。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於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佔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④ 免徵契稅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⑤ 新「契稅法」中哪些情況可以免徵、減征
新「契稅法」將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徵政策予以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此外,與契稅暫行條例相比,契稅法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契稅法基本延續了契稅暫行條例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徵契稅等規定。
(5)養老院佔地契稅免徵擴展閱讀
新「契稅法」中法定稅率沒有變化:
契稅法中,採取了稅制平移,法定稅率沒有變化。具體執行中,還要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具體優惠政策。
同時,契稅法中也規定了「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此外,契稅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指出,這一規定體現了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思路,賦予了地方一定稅政管理許可權,有利於調動地方加強稅政管理的積極性,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⑥ 2000年企業房產契稅減免政策
房產稅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5條
2、困難減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條例第6條
3、事業單位免稅。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4、企業免稅房產。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5、人防工程免稅。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6、危房免稅。經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8、停產、撤銷企業免稅。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暫不徵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臨時性房屋免稅。基建工地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1、未開征地區免稅。在未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2、集貿市場減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由各省、區、市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
13、鐵道部企業房產免稅。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8號)
14、勞改勞教企業免稅。對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勞改勞教單位,免徵房產稅。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改勞教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後,實行下列稅收優惠: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和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凡生產經營用房產,照章征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數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全部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2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29號)
15、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9]44號)
16、血站免稅。對批准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17、高校後勤實體房產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房產稅。
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
18、醫衛生機構房產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78號)
20、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21、住房租賃免稅。從2000年1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銷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2、個人出租住房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3、回收土地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24、儲備糧油房產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3號)
25、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2001]379號)
26、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免稅。從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47號)
27、儲備糖、肉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所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63號)
28、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29、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30、儲備棉用房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
31、轉制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37號)
3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33、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繼續免徵房產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從2003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
34、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免徵房產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35、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6、部分鐵路運輸企業免徵。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37、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免稅。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
38、房屋大修期間免稅。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
39、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暫免徵稅。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
40、房屋大修期間免稅手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徵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一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大修完工後,應按規定調整房產計稅價值;納稅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調整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161號)
41、供熱企業暫免徵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於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佔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
註:此文件已經國稅發[2008]8號宣布失效或廢止
42、鐵路運輸企業免稅。自2006年3月8日起,享受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43、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免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0號)
44、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房免稅。自2006年1月 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第105號)
45、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房產免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46、地方商品儲備免徵房產稅。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
47、加油站罩棚不征房產稅。加油站罩棚不屬於房產,不徵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
48、供熱企業繼續免徵房產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49、文化單位轉制企業免徵。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發展。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2、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可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關於促進旅遊賓館業發展的意見》鎮政辦發[2009]63號)
二、稅項扣除
房產余值計征。對於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的,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作為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⑦ 地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問題
1、這兩種稅都屬於一次性徵收的稅種 樓上的別誤導人2、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你所需要的具體稅率,得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查詢。3、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4、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5、你應該屬於第一種類型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稅率為3%
⑧ 免徵契稅的六種情況是什麼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此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⑨ 養老院征地減免契稅嗎
享受契稅下調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回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不答足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契稅徵收標准。
一般實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稅的兩倍,即3-4%。註:家庭唯一住房並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買了套房子又賣了,再購買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確實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請家庭唯一住房。契稅稅率實行3%~5%的調整幅度。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就會比較簡單。
⑩ 養老稅收優惠政策
1、【面向對象】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依託固定場所設施,採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契稅:承受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免徵契稅。
房產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他: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面向對象】
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
增值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託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范圍,不徵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3、【面向對象】
企事業單位
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二、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企業所得稅: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其它: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4、【面向對象】
個人
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作為專項扣除從納稅義務人的收入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