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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規范

發布時間:2022-07-23 15:27:24

養老院服務質量評估或審核有哪些制度

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建立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敬老院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要長期堅持下去並不斷規范完善,不斷總結經驗,建立一整套規范化的管理制度,確保取得好的效果.
同志們,盡管敬老院建設工作存有很多困難,但是困難和機遇同在,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就一定能夠順利完成敬老院工作任務,為推動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⑵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

⑶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⑷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⑸ 養老服務認證依據的標準是什麼通過養老服務認證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養老服務認證是以GB/T 35796-2017《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為依據標准,以GB 38600-2019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和GB/T 37276-2018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為參考,對養老機構的服務項目及服務質量是否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並達到某一個高度(星級)所進行評價和驗證。
通過養老服務認證
有利於樹立養老服務高品質行業樣板,提高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獲得良好的口碑;
幫助養老服務企業拓展服務內容,開發新的老年服務產品,培育養老產業集群;
是政府采購養老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和資質要求。

⑹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⑺ 養老機構MZ/T309的要求

摘要 127號),從建立評估組織模式、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流程、探索評估結果綜合利用機制和養老評估監督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以及明確護理、養老服務等補貼領取資格等,合理配置養老服務資源,充分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服務需求。同時,研究制定了《老年人能力評估》行業標准(MZ/T039—2013),該標准規定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對象、指標、實施及結果,為老年人能力評估提供了統一、規范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明確提出探索護理需求認定和等級評定等標准體系和管理辦法。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制定出台《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等國家標准,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標准與評價體系。

⑻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服務

3.1.1有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老人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廚師和炊事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醫囑製作普食、軟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飲食。
3.1.4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護老人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喂水喂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開1次膳食管理委員會,徵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屬的意見,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1.6照顧不同老年人的飲食習慣,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3.2.1自理老人
3.2.1.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
3.2.1.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1.3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1.4每周換洗一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頭、理發、修剪指甲。
3.2.1.7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
3.2.2.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2.3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2.4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2.6協助老人洗頭、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門理發,保持老人儀表端正。
3.2.2.8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攙扶老人上廁所排便。
3.2.2.10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盡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2.11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3介護老人
3.2.3.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老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3.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3.3整理床鋪。
3.2.3.4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3.5幫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脫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頭。
3.2.3.8口腔護理清潔無異味。
3.2.3.9定期上門理發,保持老人儀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飯到居室,喂水喂飯。
3.2.3.12幫助老人排便。
3.2.3.13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3.2.3.14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盡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後幫助老人洗漱,晚上幫助老人洗腳。
3.2.3.16視天氣情況,每天帶老人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3.17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4幫助老人辦理到異地的車船票。
3.2.5特別保護女性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
3.2.6對患有傳染病的老人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為原則。 3.3.1衛生保健人員定期查房巡診,每天1次。
3.3.2為老人定期檢查身體,每年1次。
3.3.3醫護人員定期、定時護理。
3.3.4組織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進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常見病、多發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營養學的學習。
3.3.5醫護人員確保各項治療措施的落實,確保每周開展兩種以上康復活動。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復計劃,每周組織老年人開展3次康復活動。 3.4.1為有勞動能力的老人自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或給予勞動的機會。組織健康老人每季度參加1次公益活動。
3.4.2每周根據老人身體健康情況、興趣愛好、文化程度,開展1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與老人每天交談15分鍾以上,並作好談話周記。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
3.4.4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開展為老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礙。幫助老人建立新的社會聯系,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老年人的特長、身體健康狀況、社會參與意願,不定時的組織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發展貢獻余熱。
3.4.5制定有針對性的「入住適應計劃」,幫助新入住老人順利渡過入住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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