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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培訓

發布時間:2022-07-15 09:21:42

① 法院在針對中老年人普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一、把宣傳工作放在法院工作全局和戰略的高度來謀劃。
由於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還不是很善於運用宣傳手段來闡述自己的司法理念,因此,老是有群眾對審結的案件存在質疑、不服,對法院也是抱有不理解的仇視心理,再加之媒體的一些片面報道,就嚴重的損壞了法院的權威和形象,進而使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失去了公信力。而負面輿論堆積的越多,法院在群眾中的公信力就越低,這也就是我們法院目前得不到群眾支持和信任的主要原因。
長期以來,法院宣傳工作成效與我們的目標要求差距很大。主要是目前大多法院還停留在陳舊、落後的宣傳方式上,宣傳思路狹窄,內容老套,方法死板,形式單一,停留於表層、膚淺的普通信息,沒有特色、深度和專題策劃,精品不多、影響不大;缺乏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面對各種炒作和不實報道的負面影響,缺乏行之有效的對策和進行正面引導輿論的能力。由於輿論導向直接關乎司法的權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的認可度,所以我們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正確引導輿論。因此,我們再不能把司法宣傳工作當做法院發展的一項普通輔助性工作來看待,而是要把審判執行工作與宣傳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使法院工作真正達到減少社會矛盾、服務穩定大局的作用。
二、從關注群眾、關注社會大局的角度立足,積極開展司法宣傳工作,以確保審判執行工作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通過把法制宣傳貫穿於維護司法公正的全過程,擴大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作為審判機關,在日常庭審工作中,以案析法開展法制教育,邀請群眾、機關幹部旁聽,讓其從自身、從身邊實實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訓,在給群眾普法的同時,也提高機關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廉潔奉公的意識。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很多地方的群眾在遇到糾紛問題時不便到法院咨詢。人民法院應將巡迴法庭開進鄉鎮街道,農忙時期開進田間地頭,節假日期間開進村居社區,發揮其流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巡迴辦案中,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活動,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讓群眾在「家門口」旁聽庭審,為群眾答疑解惑,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群眾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增強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強與媒體報刊的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媒體,努力為其采訪報道提供必要條件。與媒體報刊攜手,開辦專題欄目,有針對性的將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疑難復雜的案件進行全程跟蹤報道,做到將審判、執行工作公開化、透明化,以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和審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既要重視報紙、電視、電台等傳統媒介,也要重視網站、論壇、微博(博客)等新媒介,要建立並充分運用法院網,發揮法院網的窗口作用,逐步使法院網成為法院宣傳工作的主渠道之一。
(三)不斷完善反饋渠道、注重反饋信息質量。具體為:一方面我們應該注重收集群眾意見,完善對於重大敏感事件的後續報道。在報道案件的同時,可以附留工作信箱和工作電話,向媒體預留反饋版面,滿足群眾需求,使群眾能夠主動了解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在選取新聞內容時,采寫角度立足於群眾眼光,增加對於案件釋法性的報道。
三、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使司法宣傳工作規范化、常態化。
(一)完善信息宣傳工作考核獎勵機制。要制定信息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方案,法院內部對各部門的信息報送、採用情況,均應季通報或月通報,定期公布信息報送和採用情況及條目,對考核不合格的部門和個人進行點名通報。信息宣傳任務分配到個人,並實行稿酬獎勵。
(二)建立信息員的培訓學習機制。要在法院內部建立良好的信息員學習、培訓機制。上級法院可以分期分批地抽調下級法院的信息員上來培訓學習,基層法院可以請有關專家、領導來授課,組織專職信息員參加有關的專項學習班,或外出考察學習借鑒經驗。
(三)建立專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協同作戰工作機制。每個法院必須配備1-3名專職信息宣傳工作人員,負責全院的日常信息宣傳采編和報送工作;而「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則是在法院內部的其他庭、科、室內,分別配備1人擔任兼職信息宣傳員,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宣傳報送工作。
(四)完善信息采編和報送機制。信息宣傳的報送要堅持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規定一般信息應在3天內上報;重要信息應在2天內上報;重大、緊急信息,必須在事情發生後的3∼5小時內上報。對漏報、遲報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失職之責。
四、經驗交流
2009年以來,榆林中院在新一屆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唱響司法主旋律,全面開展宣傳工作。隨著「深入基層辦案、創新一線審判模式」、「榆林中院:溫馨調解譜寫和諧新篇章」、「榆林中院向審判管理要效益」等先進經驗在各級媒體上頻頻亮相,榆林中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在院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下,按照上級法院對司法宣傳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院工作實際,該院緊扣司法實踐,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准確及時的對法院在審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隊伍建設中取得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經驗進行宣傳,力求使司法宣傳更加符合群眾意願,更加貼近群眾情感,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能夠在群眾心目中牢固樹立。
榆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雷建新率先垂範,他百忙之中親自撰寫的題為:「彰顯審判工作的人民性」、「 貫徹兩會精神、建設法院文化」、「 以黨建工作為統領、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服務社會主義文化」、「 轉變工作作風、提升隊伍素質」等文章均被人民法院報、陝西日報、榆林日報等黨政主流媒體刊發,在全院幹警中樹立了很好的排頭兵榜樣。雷院長還多次在黨組中心組會議和全院幹警大會上要求職能部門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提高宣傳工作質量;要求廣大幹警增強宣傳意識,積極撰寫宣傳調研文章,加強學習,提高宣傳調研稿件質量,多出精品,以展示該院法官幹警的文化素質和職業風采。
為了疏通信息渠道,擴大信息來源,榆林中院各部門都明確1人為兼職信息員,及時與辦公室、政治部宣教處等職能部門聯絡,及時反饋報送審判動態與信息,便於職能部門捕捉挖掘新聞素材,更好的開展宣傳工作;目前,全院的專兼職信息員達到20餘人,為進一步抓好宣傳工作奠定了基礎。為了提高信息宣傳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提高發稿量,該院政治部宣教處法官培訓中心每年都有計劃地舉辦信息員培訓班,邀請中省市相關媒體的資深記者授課,通過培訓,不斷提高信息員的整體能力,推動宣傳工作的良性發展。
通過定期召開新聞媒體座談會、走上街頭進行法制宣傳、在榆林法院網開設「信訪答復」民意溝通渠道、制定考核辦法、獎勵措施等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榆林中院的宣傳工作已逐漸滲透到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規范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本院幹警的支持和擁護,為審判執行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五、結 語
做好法院宣傳工作就是要用時代的要求來審視,用發展的眼光來謀劃,以創新的精神來推動,進而使司法宣傳能夠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具有開拓性。基於我國的國情和國民的法治意識,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可以正確的引導社會輿論,使群眾擁護和支持法院審判工作,使正義在陽光下得到伸張。所以,為了推動法院審判工作不斷有新突破、新跨越,我們更應該把宣傳工作搞好、搞實,使其更好的為審判執行工作鼓舞歡呼、搖旗吶喊。

② 如何給老百姓上好養老培訓課

摘要 1.文化養老進社區,以社區學校為中心,開展指導,以各教學點為主要活動陣地開展活動一是建立好管理制度。實行簽到制度,及時通報學員出勤情況。二是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學年評比一次優秀學員及百姓學習之星評比。三是執行好教學計劃。每學期設置的課程貼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合理確定專業課程。三是聘請好授課教師。教師隊伍是辦好老年大學的重要支柱,其素質直接影響到老年大學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我們聘請中高職稱作為授課老師,對所聘教師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保證教師隊伍的穩定,為老年大學上質量上水平提供堅實的保障。四是開設好課程。老年大學開設課程豐富多彩,從法律、醫學、保健、文體、家教、旅遊到日常生活知識,涵蓋了生活學習的方方面面,真正實現老年居民老有所學老有所用,體現了「終身學習」意義,深受老年居民的喜愛。

③ 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人員崗位培訓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金沙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方 擁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項目目標
一、通過實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項目,對城鄉老年 通過實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項目 人進行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一般體格檢查,提供疾病 預防、自我保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減少 主要健康危險因素,有效預防和控制慢性病和傷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年項目年度, 二、在2010年項目年度,實施期內老年人健康登記管 年項目年度 理率城鄉分別達20%和10%。每年為管理的65歲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檢查。 遠期開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標,到2011年底老年 三、遠期開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標 人健康登記管理率金沙縣城關城區及全縣鄉分別達90 %和50%。
項目范圍及內容
在我縣轄區內實施,項目實施主要內容如下: 對轄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登記管理,進行健康 危險因素調查和一般體格檢查,提供疾病預防、自我保 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 1、每年開展1次老年人健康檢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包括吸煙、飲酒、 體育鍛煉、飲食、慢性疾病常見症狀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療及目前用葯情況。 3、體格檢查:包括血壓、體重、皮膚、淋巴結、乳 腺、心臟、肺部、腹部、四肢肌肉關節等體格檢查以 及視力、聽力和活動能力的一般檢查。
項目范圍及內容
4、輔助檢查: 每年檢查1次隨機血糖(指血); 有條件的建議增加血常規、尿常規、大便潛血、 血脂、B超、眼底檢查、肝腎功能; 有條件的建議增加心電圖檢查以及認知功能和 情感狀態的初篩檢查。
項目范圍及內容
5、告知居民健康體檢結果並進行相應干預。 對發現已確診的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納入相應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對存在危險因素且未納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隨訪; 告知居民一年後進行下一次健康檢查。
項目范圍及內容
6、健康教育 對所有老年人進行慢性病危險因素; 流感疫苗接種知識; 骨質疏鬆預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傷害和緊急情況自救等知識。
服務流程: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站 村 級 衛 生 室 1進行體格檢查 .詢問慢性疾病常 見症狀。 .測量身高體重血 壓等。 .進行一般體格檢 查。 .視力聽力和活動 能.力的一般檢查。 2檢測空腹血糖。 3詢問生活方式 .吸煙.飲酒.體育 鍛煉..飲食情況 4詢問既往健康狀 況 .患過的疾病。 .治療情況 .目前用葯情況。 既往確 證高血 壓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據評 估結果 進行分 類處 理 存在危 險因素 納 入 相 應 疾 病 管理 對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檢查結果。 2.進行健康 教育: .危險因素 干預。 .疫苗接種。 .骨質疏鬆 預防。 .預防意外 傷害。 告知下次年 檢時間。
預 轄 內 歲 以 的 住 民
約 區 65 及 上 常 居
進 針 性 康 育
行 對 健 教
無異常 發現
項目組織與實施
一、組織形式 1、衛生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成立項 目領導組和技術指導組,負責項目的領導與協 調;縣疾控中心作為項目執行單位,負責項目 日常管理和技術指導。 2、項目由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具體實 施,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分別負責 對其技術指導。
項目組織與實施
衛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制 定,組織培訓、督導和宣傳;疾控中心具體負責項目 督導和培訓、日常管理和技術指導、健康教育、考核 驗收和相關資料印製發放統計上報等。工作表格由省 級負責製作模板,疾控中心負責印刷及發放。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衛生院為項目實施單位,負責 項目的宣傳、動員、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的具體執行 工作。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是項目實施管理最 小單元,負責收集轄區內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務 內容、預約,對行動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門服務; 開展健康體檢、健康指導、隨訪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寫,及時將相關信息記入健康檔案。
項目執行時間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項目資金安排與管理
管理要求:本輪項目資金由縣衛生局規財辦統一管理, 管理要求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到專款專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經費發放:經縣、鄉級督導檢查組認可後報衛生局批准 經費發放 後,由局規財辦統一劃撥到縣疾控中心、各鄉衛生院 (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財務室。根據工作任務及檢查 結果分配至各級項目承辦機構兌現經費。 經費包括:開展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健康評估、隨訪、 經費包括 人員培訓、宣傳動員、督導、資料印刷等工作。
項目資金安排與管理
體檢費下撥標准:
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體檢經費平均每人80元。 具體為內、外、五官、婦科檢查費15元/人次, 透視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婦科檢 查),心電圖6元/人次,化驗21.5元/人次(含 采血費),肛門指檢6元/人次。
項目資金安排與管理
每建立一個標准紙質健康檔案給予村衛生室和 社區服務站3元經費補助。鄉鎮衛生院派人指 導協助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組織符合規 定人群參加健康體檢,每組織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檢查按5元經費標准給予村衛生室、社區居 民委員會以補助。
項目資金安排與管理
全縣城鄉65歲以上老年人建檔補助經費 實行當年按規定建檔全額一定比例預撥, 次年考核據實結算。健康檢查經費按全 額70%進行預撥,次年考核據實結算。 堅決禁止假冒虛報數字,套取項目資金, 以上現象一經發現,將嚴重處理,決不 姑息。
項目考核與評估
縣衛生局組織相關單位對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 縣衛生局 項目進行督導與考核評估,對每個鄉鎮開展2 次督導檢查。 督導內容主要有項目工作進度、轄區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況、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規范管理 水平、經費下撥及使用情況等。
考核指標
1、項目執行期末(2010年底)城鄉老年人健康 登記管理率分別達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記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數/年 內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數×100%。 2、老年人健康規范管理率達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規范管理率=按照要求進行健康管 理的人數/年內接受健康管理人數×100%。 3、健康檢查表完整率達80%以上。 健康檢查表完整率=填寫完整的健康檢查表數 /抽樣的健康檢查表數×100%。
獎懲措施
對於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標的項目 執行單位予以鼓勵,及時撥付項目 經費; 對於沒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標的, 在第二年扣減相應的經費,並追究 執行單位責任。
填寫通知單
附件3
金沙縣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體檢通知單存根 金沙縣 歲以上老年人健康體檢通知單存根
編號: 親愛的 老年朋友: 針對重點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65歲以上老 年人免費健康體檢項目, 月 日至 月 日將在我縣正式 實施,這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心和愛護,也是 我們全體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狀況,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難得的機會。縣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經充分了 解,並已領到體檢通知單,請您在本通知回執單上簽 名。 鄉(鎮) 村(小區) 本人簽名: 家屬簽名: 聯系電話: 2010年 月 日
金沙縣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檢查通知單 金沙縣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檢查通知單 65
編號:
親愛的 老年朋友: 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 范》的要求,我縣決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為全縣城鄉65歲以上老年人 免費做一次健康檢查。通過體檢,達到疾病早發現、早預防、早診斷、早治 療的目的,並建立健康檔案,這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心和愛護,也 是我們全體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狀況,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難得的機 會。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體檢對象:全縣范圍內65歲以上城鄉常住居民(含在當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參加免費健康檢查。 2、體檢時間: 月 日—— 月 日,體檢地點:---------3、體檢必查項目為:血壓、身高、體重、血常規、血糖、尿常規、心電圖、胸 透、B超(肝、膽、胰腺、腎、女性加子宮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檢查)、 肛門直腸指檢、婦科檢查等。 4、本次體檢費用由政府全額承擔,您不必支付任何費用。 5、請您攜帶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和本通知單以及健康體檢表前往體檢。 6、凡接受健康檢查的老年人,必須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發生意外。 7、體檢過程中您可以咨詢與您的健康相關的知識,醫務人員有義務進行解答。 8、為了保證體檢工作順利進行,我們需要您按照衛生院或村組幹部、鄉醫通知 的時間前往體檢,並且請你遵守體檢工作制度。 9、服務、咨詢電話: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經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項,請您在本通知回執單上簽名。 金沙縣疾病預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體檢年檢表填寫
謝謝大家!

④ 關於老年人法律條文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咨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⑤ 老年課堂有哪些內容

如何用好電腦,如何登上網路,如何進入多彩的游戲世界……這些都是老年人開始學習電腦時十分關心的問題。本書為配合中國中央電視台科教部《老年課堂--跟我學電腦》電視節目,專門針對老年人的學習特點編寫而成,書中詳細解答了老年朋友在學習電腦的過程中碰到的種種問題,通過對本書的學習,老年朋友的生活一定會變得更加豐富多彩。 本書由《老年課堂--跟我學電腦》電視節目主講、北京師范大學計算機系教授汪端偉老師和《老年課堂--跟我學電腦》電視節目監制、北師大教授於久威老師編寫,內容全面,重點突出,淺顯易懂,非常適合老年朋友閱讀,也可做老年大學的電腦教材。

作品目錄
第1講 認識電腦 1

一. 電腦的基本常識 2

1. 電腦的發展概況 2

2. 電腦的工作特點 2

3. 電腦的用途 2

⑥ 司法考試關於「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老人老辦法:
所謂的「老人」就是改革前,即2018年4月28日之前已經「上了」和「上過」大學的人,專無論是是屬大一,還是大學畢業多少年,您都屬於「老人」,老人老辦法就是只要是本科生(包括自考、函授、成考等非全日制本科)都可以考,還是按照改革之前的政策來。

新人新辦法: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⑦ 老年人保障法,具體內容會給老人什麼樣的幫助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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