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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養老服務機構等級創建標准

發布時間:2022-07-12 19:59:10

1. 江蘇省太興市新辦養老院,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2.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的出台,對養老行業提出了哪些挑戰

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方便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作出選擇。

3.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准,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閑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三章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4. 養老機構評優四個標准

養老機構有「評分」標准,「滿分」1000分,其中服務分數達到600分,老年人今後選擇養老機構就有可參考的數據了。
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聯合發布《<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准實施指南》(試行),供地方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時參考使用。
作為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實操性評價工具,《指南》分為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和服務四個部分,對照《養老服務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標准要求,進一步細化量化養老服務標准,提出了易操作、可評價的工作規范。等級評定總分為1000分,其中環境120分,設施設備130分,運營管理150分,服務600分。

5. 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運營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和終止、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和推進養老機構優化發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和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和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不斷創新養老機構管理運營模式。第七條養老機構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和服務標准,為養老機構提供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協助建立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養老機構用房,並按照規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配建。
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或者其他類型物業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讓價格參照同類地段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國家規定比例確定。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三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第十四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應當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告知同級民政部門。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按照規定時間向登記部門的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養老服務認證依據的標準是什麼通過養老服務認證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養老服務認證是以GB/T 35796-2017《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為依據標准,以GB 38600-2019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和GB/T 37276-2018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為參考,對養老機構的服務項目及服務質量是否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並達到某一個高度(星級)所進行評價和驗證。
通過養老服務認證
有利於樹立養老服務高品質行業樣板,提高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獲得良好的口碑;
幫助養老服務企業拓展服務內容,開發新的老年服務產品,培育養老產業集群;
是政府采購養老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和資質要求。

7. 養老機構等級評估流程

(一)評估主體。
養老服務機構申報、評定工作組考察評定、民政部門審核、發布公示,層層把關評定工作。各省市星級評定工作依據組織、實施主體可分為以下兩種:
1、由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福利中心組織評定工作。具體分工有以下幾種:
其一是低星級與高星級的申報分別審定,區縣、地市評定小組負責審定低星級,省級評定小組負責審定高星級,如陝西、廣西、北京、天津、重慶、山東;
其二是區縣、地市負責初審,省級負責評定,如貴州、河北、陝西、廣東;
其三是省級民政部門與社會福利中心成立評定小組,統一管理全省評定工作,如福建、湖北、河南。
2、部分省市由政府民政部門組織管理,向第三方專業機構購買服務,如上海、浙江、安徽。
(二)評定方式。
實地檢查、資料查驗、問卷調查、重點抽查相結合。
(三) 評定 管理。
各地對星級評定結果設置了相應有效期限,有效期內條件改善可以申報高等級評定,有效期滿需重新申報或復評,有效期從1年到4年不等。有效期滿而不重新申報或參加復評的,不得繼續使用星級標志。

8. 鹽城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行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教育培訓、精神慰藉以及緊急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推動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事項。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產業規劃和發展促進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養結合、老年人健康服務等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參與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養老服務機構等開展養老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區域養老合作,促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發展。第十條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一條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養老、孝老、敬老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二條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發揮知識、技能、經驗、品德等方面的專長和作用,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等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家庭、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養老機構、鎮(街道)養老服務綜合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准。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租賃、出讓等方式,優先保障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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