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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用地可以強制執行嗎

發布時間:2022-07-10 23:44:03

Ⅰ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能否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Ⅱ 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當然可以。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養老院被區法院強制執行12退房合理嗎

合理的。
場地到期時,申請人提交強制申請後,法院有權強制執行收回場地。
執行法官會分析網路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財產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制訂執行方案。然後製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財產,並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Ⅳ 被執行人在養老院押金能否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在專養老屬院的押金,顯然屬於生活必需之費用,不得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Ⅳ 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理由如下:
一、盡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標的范圍沒有具體、明確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這就是說,只要是財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物泛指財產,包括物權和債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物權和債權是構成財產權的兩大基石。財產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這一點無可非議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權益進行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與司法公正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處分權,只能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權,這種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法上所指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的這種物權,可以產生收益,轉換為財產,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二、現實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不是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而是推、拖、躲、懶,以各種方式對抗執行,有的為了逃避執行,怠於行使權利,有商不經、有桑不織,有田不耕,有勞不為,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這樣,一方面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的義務人,更主要是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動搖了社會對法制的信心。對於這些人,只能是直接剝奪他們在承包土地上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強制執行,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使義務人對其應履行的義務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張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都不是對執行標的限制和禁止,不屬於強制執行禁止性規范,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強制執行行為,並沒侵犯,更沒有突破法律禁限。
四、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執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說收益權),不是執行土地本身,土地的性質不改變,土地的用途不改變,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體資格不改變,只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怠於行使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損害權利人利益,從而將義務人對承包土地的勞作、管理、收獲的權利通過法律程序移轉給權利人,以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的一種強制執行方法。

Ⅵ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Ⅶ 北京市集體土地上建養老院是否合法

興建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有四類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鄉鎮企業用地,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四是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范疇,所以,如果興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的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當然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進一步明確,要「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要求「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

Ⅷ 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多長時間,國家發放的農村養老金和土地補償金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可以
很多地方,都直接扣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在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過程中,經常出現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婦女及其子女無法參與分配的情況,為此,當事人在申請當地政府處理未成之後,通常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同等待遇標准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過去,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一般都是依法受理的,並在查明當事人確屬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下,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以下稱《司法解釋》)自2005年9月1日施行後,部分人民法院以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由,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後又駁回起訴,要求當事人找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當事人在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後,去找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要求解決糾紛時,政府及有關部門又往往稱這類民事糾紛應由人民法院處理,故又要求當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解決。結果,當事人在糾紛無法得到解決後,只得不斷上訪,從而引發一些不必要的信訪事件和「三農」問題,直接影響到農村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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