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老人鄉村養老保險
這是上海市對上海本地戶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條件的。
最新的政策為下面的文件,2006年開始的,2008年的這個文件將領取年齡調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08)3號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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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
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
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
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
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
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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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於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願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第五條(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第七條(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第八條(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繳費對象)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或者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個人繳費比例)
企業在職人員和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本鄉上一年度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和機關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達到,但第一年的繳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在此期間繳費比例遞增的幅度,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和機關在列支工資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條(繳費比例的調整)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養老補助金的提繳)
鄉、村兩級原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繼續提繳。本辦法實施以後每年提繳的金額,應當能夠承擔此項養老補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條(繳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辦機構核定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照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在職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其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村負責按月計收。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鄉、村兩級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及時提繳,並於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繳清。
㈢ 上海市 農村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法規定,每個人只能交納一份養老保險,你在公司交納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就足夠了,沒有必要再參加老家的農村養老保險了,你可以在城市打一張繳費證明,回家把農村養老保險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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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海農村養老金幾月份開始辦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5月份。根據上海當地行政機關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上海農村養老金將在5月份開始辦理。
㈤ 上海農村老人養老保險
外來從業人員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社保區別
1、農村戶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繳費基數:40%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資,以後每年5%遞增,5年後和城鎮戶口繳費基數一樣。也可以不過渡,直接一樣。
養老:公司22%,個人8%醫療:公司6%,個人1%工傷:公司0.5%
2、城鎮戶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繳費基數:60%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資。
養老:公司22%,個人8%醫療:公司12%,個人2%工傷:公司0.5%生育:公司0.5%失業:公司2%,個人1%
總的就是,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多買了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初期的繳費基數不同,然後城鎮戶口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高於農村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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