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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

發布時間:2022-07-07 00:59:02

① 辦養老院需要哪些手續

私人辦養老院需要的材料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等。申辦人持材料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備案需要的材料包括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要求的承諾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② 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

法律分析: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有工商部、民政部、衛生健康部門。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辦的養老院需要以下手續:
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2、籌辦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5、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約的協議書或合同書;
6、符合籌辦條件的,由民政局發給籌辦批准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③ 設立養老保險機構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服務內容和規模的場所;
2、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
3、有與居住和照料服務相適應的資金;
4、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④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4)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⑤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資質和手續

辦養老院需要資質和手續具體如下:
一、辦養老院需要資質如下:
1、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5、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養老院手續如下: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民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辦人。其次是養老機構的開業審批,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⑥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以上內容來源於養老信息網。

⑦ 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運營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和終止、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和推進養老機構優化發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和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和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不斷創新養老機構管理運營模式。第七條養老機構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和服務標准,為養老機構提供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協助建立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養老機構用房,並按照規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配建。
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或者其他類型物業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讓價格參照同類地段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國家規定比例確定。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三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第十四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應當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告知同級民政部門。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按照規定時間向登記部門的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⑧ 開個養老院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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