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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老機構法律

發布時間:2022-07-01 12:22:24

A. 上海一養老院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最新消息了嗎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在「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與規范運營情況」調研中發現,上海凱晨實業公司及其出資舉辦的上海康樂福養老院,通過所謂的「預定養老服務」合同,向公眾收取「會員費」性質的高額費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初步查明事實後,相關部門嚴令該公司立即清退全部違法所得資金。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同時,上海凱晨實業公司收取的239筆資金,無一開具發票,僅給所謂的「投資者」或「預購人」「預訂人」一張不提及任何收費名目的收據。甚至有巨額資金,竟直接打入上海凱晨實業公司法人代表夏玉秋私人賬戶,最高單筆達50萬元。上述行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據透露,在初步查明事實後,普陀區相關部門嚴令上海凱晨實業公司立即清退違法收取的全部2819萬元。截至目前,已有約9成資金被清退。上海市民政局表示,將指導普陀區民政局,在查實違規行為的基礎上,依據養老機構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相關法規對相關機構進行嚴肅處理。

由於此次調查發現的問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海公安經偵部門將展開進一步調查取證,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B.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扶持與優惠

第二十五條 (扶持對象)
對收住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稅收與用地優惠)
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國有土地、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徵用或者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免土地墾復基金和耕地佔用稅。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優惠)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繳下列費用:
(一)自來水、煤氣增容費和污廢水排放增容費。
(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造老年人生活用房,免繳人防工程建設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規定的受電電壓范圍內用電,減半繳納配電貼費,免繳供電貼費。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自來水、燃氣和電,付費享受優惠,具體辦法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交通便利)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工作用車,經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核定,減免公路養路費。
養老機構的工作用車通過隧道、黃浦江大橋、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醫療服務費用報銷與醫療執業范圍)
養老機構所在地的一級醫療機構應當上門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社區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養老機構內部設立的醫療機構為其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前款規定的醫療機構的設立辦法及其執業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政府保障與補貼)
無經濟收入、無贍養人且無扶養人的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提供基本養老保障,由民政部門安排其入住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收住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一)無經濟收入、無贍養人且無扶養人的。
(二)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規定的補貼標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財政部門核准。
第三十一條 (表彰)
對養老機構的扶持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C. 上海有關養老服務補貼相關的政策文件

關於進一步調整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的通知

滬民規〔2018〕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是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舉措。為做好養老服務補貼政策與本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銜接,現就調整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目的

調整養老服務補貼政策主要是對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未覆蓋的困難人群和未涵蓋的服務項目予以兜底保障,確保困難對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二、補貼對象及標准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等級、經濟困難程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及享受相應的養老服務補貼。

(一)照護一級的困難對象

補貼標准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75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600元;

3.年滿80周歲且本人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375元;

4.上述第2、3類對象中,無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滿90周歲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類對象標準的20%。

(二)照護二級至四級的困難對象

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標准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7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三)照護五級至六級的困難對象

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標准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三、相關事項

(一)養老服務補貼以非現金的補貼券(卡)等形式,用於購買養老服務。

(二)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可至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養老服務補貼。

(三)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人戶分離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請的,由居住地所在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居住地所在區財政墊付,由戶籍所在地區財政承擔。具體跨區結算方案另行制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入住養老機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同時,按相應等級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的50%享受,用於支付養老機構服務費用(伙食費除外)。

(五)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按原渠道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穩妥銜接。各區民政局要高度重視,結合相關保障待遇制度實施,認真落實政策。要廣泛宣傳,確保政策知曉率。對新老政策過渡期間出現的新情況要積極應對、加強保障、妥善處理,實現新老政策平穩有序銜接。

(二)規范操作,優化服務。各區民政局要加強對基層服務組織、服務實體、服務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要進一步規范服務機構的遴選機制,通過招募、招標等方式確定專業化服務機構,加快助老服務社轉型,培育專業化、社會化的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隊伍,提升服務質量。

(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各區要建立規范的補貼經費使用監管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的下撥、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各區財政局要做好資金審核、下撥、結算工作。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民老工發〔2015〕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於養老信息網

D. 上海浦東新區開辦養老院的最新政策

上海開辦養老院有關優惠政策

一、上海市有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凡舉辦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殘疾人寄養康復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動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會福利機構,經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憑市民政局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書》,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一)對養老機構建設減免土地墾復基金、耕地佔用稅。
(二)對社會福利機構所使用的電、水、電話、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按照居民價格標准收費。
(三)免繳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費用;免繳燃氣和自來水增容費;在規定的電壓范圍內用電,按標准減半徵收配電貼費,免繳供電貼費。福利機構的工作用車,免繳公路養路費。養老機構建造的項目,原則上應按規定配建民防設施,確實有困難的,經市民防辦同意後,免繳人防工程建設費。
(四)環衛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清運等費用,予以減免。
(五)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經當地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可以向社會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須全部用於改善收養人員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設施設備條件方面,同時,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六)對於進口用於上海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的設備和殘疾人專用康復器材及專用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七)對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八)經民政部門批准興辦的福利機構安置城鎮下崗待業人員比例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再就業工程有關稅收優惠。
(九)「萬人就業項目」中的助老服務社吸納的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可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也可從事機構養老服務,依照「萬人就業項目」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對於吸納「雙困」人員佔70%以上的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參照「萬人就業項目」優惠扶持政策,由市、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酌情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
(十一)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需要貸款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貸款,擔保的開業貸款金額最高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可放寬到5年;社區養老機構吸納本市勞動力符合規定條件並按期還本付息的,勞動保障部門可按實給予貼息支持,每人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十二)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的醫療服務,一般可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通過簽訂契約,形成約定的服務關系,其結算業務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管理。
(十三)對規模較大、參保人員佔住養人員60%以上、持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其內設醫療機構的一般費用,納入醫保聯網的帳戶段、自付段結算。
(十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入住養老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開設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規定的費用可納入醫保結算。
(十五)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符合一定護理等級標準的老年人,試行將部分專項護理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十六)新增養老床位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床。
(十七)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的對象入住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後,仍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
(十八)在全市推行養老機構意外責任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保費由市、區縣分別資助1/3、養老機構自我承擔1/3。
二、靜安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社會力量在我區興辦養老機構,在享受上海市優惠政策基礎上,還可享受以下區域優惠政策:
(一)養老機構新增養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補貼後,本區再疊加補貼10000元/床。
(二)養老機構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視租金支付和機構運營情況按年度給予租金補貼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經年檢合格且行業評比達標的養老機構,每收住一名靜安區戶籍困難老人給予120元/月的運營費補貼。

參考鏈接:http://www.jinglao.net/zhengce/9666.html

E. 上海比較高端的養老院有哪些

上海比較高端的養老院有泰康。太平洋。

F. 上海老人居家養老政策

法律分析: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服務為依靠,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決日常生活困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與醫療服務以及精神關愛服務。主要形式有兩種: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服務人員上門為老年人開展照料服務;在社區創辦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務。服務一般是三無」老人。2016年我國老齡人口突破2.3億大關,老齡人口比例超過老齡化標准,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多,各地開始對養老福利模式進行積極的探索,居家養老服務應運而生。

法律依據:《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四)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聚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準化水平。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將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以省為單位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准,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開展城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准,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廢除在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涉及地方保護、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G. 老人市區戶籍,進郊區養老院怎麼補貼

為了緩解上海市區老人養老難的問題,上海中心城區政府將制定引導、鼓勵本轄區戶籍老年人入住郊區養老機構的補貼措施。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新條例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海城鄉養老床位供需失衡,為鼓勵中心城區老人入住郊區養老院,目前,已有部分中心城區政府制定了相應補貼措施。在昨天通過的新條例中,這一補貼措施正式成為法定規范。同時,新條例還明確養老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其中,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電話,均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標准收費;養老機構使用的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

此外,新條例還鼓勵上海的社會力量參與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鼓勵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養老產業,破除開辦養老機構門檻過高的瓶頸。昨天通過的條例第九條明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換言之,只要符合基本條件,床位達到10張,就能開辦養老機構。這一立法導向將有助於降低門檻,鼓勵上海的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

新條例規定養老機構護理員應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條例還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在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調解爭議等方面有所作為,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H.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二章養老機構的設立第九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准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查詢服務。第三章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准、規范,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I.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楊雄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為此,市政府決定,廢止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J.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適應本市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發展原則)

發展養老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設置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內養老機構的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衛生、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第七條(設置主體)

境內組織和個人可以出資設置養老機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合資、合作設置養老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其他服務。第八條(設置條件)

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三)建築設計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規范和設計標准,並有符合老年人特點的無障礙設施;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廁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

(五)有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護理人員。其中,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護理人員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七)配備一定數量的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醫務人員。

(八)有規定數額的資金。第九條(設置區域)

養老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養老機構。

禁止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條(設置審批)

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政府投資設置養老機構,按照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提出申請,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設置批准書;對不予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民政局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告知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第十一條(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

根據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分為1年和2年。

養老機構在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完工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驗收發證)

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驗收申請,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局發給執業證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

養老機構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第十三條(名稱的使用)

養老機構應當使用市民政局核準的名稱。第十四條(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養老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五條(合並)

養老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和財務結算,由合並後的養老機構妥善安置原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並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解散)

養老機構解散,應當在解散的3個月前,向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經設置審批部門批准解散的養老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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