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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承包敬老院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2-07-01 04:23:47

❶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適應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在第一輪審批改革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市政府現行規章中規定的142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119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政府規章中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142項)

1、臨時性登高作業審批(《登高安全作業暫行規定》(杭政(1983)258號)
2、環境保護獎勵審批(《杭州市環境保護獎懲條例》(杭政(1985)24號)
3、西湖船隻行駛許可審批(《西湖水上船隻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4、西湖船隻超高、超寬核准(《西湖水上船隻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5、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施工審批(《關於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22號)
6、排污口設置審批(《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34號)
7、跨河架設阻塞水流構築物審批(《杭州市自來水水源保護規定》(杭政(1985)291號)
8、外地收購化妝品登記核准(《杭州市化妝品衛生監督辦法》(杭政(1987)52號)
9、五保戶備案(《杭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杭政(1987)66號)
10、古建築內設置生產、生活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1、古建築內臨時裝接電氣線路審批(《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2、古建築保護范圍內採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3、古建築修繕審批(《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4、外地來杭銷售字畫審批(《杭州市字畫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7)71號)
15、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審批(《杭州市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的暫行辦法》(杭政(1987)72號))
16、設立港埠企業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7、專用碼頭、倉庫、貨場轉移產權、改建拆除等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8、購買人力車、人力三輪車審核(《杭州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杭政(1988)47號)
19、免徵電力建設資金審核(《杭州市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杭政(1989)3號)
20、外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招生或聯合辦學審批(《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1、刊授、函授教材備案(《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2、專用有線電信網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4、一級干線通道的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電信通信的建築物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5、布設高壓電等線路以及使用抗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6、遷移電信線路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7、單位經銷圖書、報刊業務量備案(《杭州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20號)
28、大型防盜防火警報系統、監控設備等系統工程設計方案及產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29、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0、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1、研製、生產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檢測、鑒定核准(《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2、外地來杭推銷、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3、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核准(《杭州市外出外來人口和個體工商戶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30號)34、計劃生育情況登記(《杭州市外出外來人口和個體工商戶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30號)
35、務工許可審批(《杭州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36號)
36、商品房價格審核(《杭州市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42號)
37、公路客運停業核准(《杭州市公路旅客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56號)
38、高層建築消防施工許可證審批(《杭州市高層建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杭政(1989)60號)
39、消防產品使用審核(《杭州市高層建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杭政(1989)60號)
40、高層建築使用石油液化氣審批(《杭州市高層建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杭政(1989)60號)
41、臨時用工計劃審批(《杭州市外來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3號)
42、外來臨時工務工審批(《杭州市外來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3號)
43、自行組織工程質量監督審核(《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
44、使用市區以外企業生產的構配件審核(《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
45、組建企業集團審批(《杭州市企業集團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號)
46、經營礦產品審核(《杭州市違反國家礦山管理法規處罰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
47、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審批(改為備案)(《杭州市實施土地管理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
48、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審批(改為備案)(《杭州市實施土地管理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
49、生產、維修消防器材審批(《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
50、消防器材經營資質審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
51、外地進入本市經銷消防器材審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
52、廢舊金屬出境准運核准(《杭州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
53、廢鋼鐵外貿出口審批(《杭州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
54、進駐廢舊金屬交易市場審批(《杭州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
55、涉外房地產出售價格備案(《杭州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23號)
56、外省市水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船舶在本市從事營運審批(《杭州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7號)
57、經營性、半經營性的專用碼頭單位、個人停業審批(《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
58、轉讓、出租、變更使用專用碼頭等審核(《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
59、港口陸域修建設施審批(《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
60、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出國審批(《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經外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3號)
61、非高新技術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土地審核(《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4號)
62、高新技術企業用工計劃、用工形式審核(《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
63、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審核(《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
64、技術開發基金貸款審批(《杭州市技術開發基金集中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6號)
65、專業清洗單位資格審核(《杭州市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給水設施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市政府令第40號)
66、增加臨時乘客定額審批(《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
67、監裝監卸危險物品審核(《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
68、單位購買私房和外地單位在杭購買房屋審批(《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69、非住宅租賃契約核准(《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70、單位租用私房審批(《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71、經營房地產交易場所資質審查(《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72、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審批(《杭州市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
73、企業設備報廢核准(《杭州市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
74、閑置設備調劑服務機構設立審批(《杭州市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
75、閑置設備展銷調劑活動舉辦審批(《杭州市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
76、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審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8號)
77、外地葯品企業來杭銷售葯品審批(《杭州市葯品銷售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
78、醫療機構用葯許可審批(《杭州市葯品銷售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
79、醫療機構聘用人員從葯資格核准(《杭州市葯品銷售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
80、殺蟲葯劑衛生許可審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
81、除「四害」服務機構設立審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
82、明碼標價簽核准(《杭州市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1號)
83、船舶設計圖紙修改審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
84、卷煙批發交易市場設立審批(《杭州市煙草專賣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
85、審計事務所設立審批(《杭州市審計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70號)
86、外地建築裝飾施工單位從事裝飾業務審批(改為備案)(《杭州市建築裝飾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
87、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審批(《杭州市建築裝飾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
88、外地來杭的招工單位招工審批(《杭州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3號)
89、施工場所治安許可審批(《杭州市建築施工場所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4號)
90、旅遊運輸船舶經營類別核准(《杭州市旅遊船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
91、旅遊船舶從事涉外旅遊業務審批(《杭州市旅遊船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
92、摩托艇駕駛員適任核准(《杭州市旅遊船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
93、船長、輪機長、船員、服務員服務資格核准(《杭州市旅遊船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
94、企業檔案館設立審批(《杭州市企事業檔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8號)
95、對外提供利用檔案審批(《杭州市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9號)
96、延長移交檔案審批(《杭州市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9號)
97、改變港區使用功能或出租、轉讓港區審批(《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
98、商品售前報驗審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質量報驗辦法》(市政府令第85號)
99、商品降級、降等處理審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質量報驗辦法》(市政府令第85號)
100、用水計劃指標審批(《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6號)
101、臨時轉供水審批(《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6號)
102、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批(《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6號)
103、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市政府令第99號)
104、統計登記(變更登記)核准(改為備案)(《杭州市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0號)
105、使用繁體字版本審批(《杭州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1號)
106、招用外來勞動力審批(《杭州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4號)
107、定點醫院審核(《杭州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
108、職工患病轉市外就醫審批(《杭州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
109、地下水取水計劃審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4號)
110、大修深井審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4號)
111、深井重新啟用審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4號)
112、淘汰、廢棄深井核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4號)
113、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審批(《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5號)
114、市場對外招商審批(《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
115、出租、出借、轉讓攤位核准(《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
116、經濟合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核准(《杭州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8號)
117、自製經濟合同文本審批(《杭州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8號)
118、建設工程施工議標審批(《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
119、外地監理單位在本市從事監理業務審批(《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2號)
120、監理人員上崗審批(《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2號)
121、監理合同備案(《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2號)
122、設立駐杭辦事機構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3、駐杭辦事機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4、駐杭辦事機構換領車輛牌照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5、駐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子女借讀、借托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6、駐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赴邊境管理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7、駐杭辦事機構開展代理服務審批(《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28、設立流動公廁審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
129、城市公廁收費審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
130、引進、使用新化學品登記備案(《杭州市職業病衛生防治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
131、參加國際旅遊展銷、舉辦旅遊促銷活動和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審批(《杭州市旅遊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9號)
132、外地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審核(《杭州市旅遊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9號)
133、設置夜景燈光審批(《杭州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0號)
134、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人員資格核准(《杭州市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1號)
135、汽車、摩托車從業人員上崗資格審核(《杭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6號)
136、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杭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8號)
137、農葯銷售人員上崗資格審核(《杭州市蔬菜農葯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9號)
138、住宅裝修工上崗資格審核(《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
139、貨運出租汽車停業審核(《杭州市貨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4號)
140、建築工程安全達標驗收(《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
141、使用引進、更新的漁具和捕撈方法審批(《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1號)
142、「一日游」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上崗資格審核(《杭州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8號)

附:
^^取消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119項)

1、涉及向國家和省爭取資金、配額、指標、優惠政策等特定事項審核
2、市區建設征地農轉非指標核准
3、煤炭批發企業經營資格審核
4、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委會設立審批
5、永久氣體儲配站籌建審批
6、市屬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審批
7、職工跨地區調動審批
8、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外來勞動力計劃審批
9、家庭病床建立審批
10、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性質認定(核准)
11、勞動模範、技師、特殊工種人員「農轉非」和特殊招工申報進杭戶口審核
12、行政級公費醫療新增單位審批
13、再就業資金、社保基金使用審批
14、行政事業單位年度決算審批
15、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回收投資審批
16、職工福利費列管理費、住房公積金列管理費等審批
17、部分農口企業、城市公用、糧食、財政補貼等企業年報審批
18、納稅人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審批
19、委託代征(費)認定審批
20、納稅人申請匯算清繳(退)企業所得稅審批
21、納稅人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22、企業法人會計登記核准
23、納稅人申請誤征退稅核准
24、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核
25、金融服務超標准收費審批
26、計劃內石油液化氣價格審批
27、糧食(除早秈谷)收購價(定購價、保護價)審核
28、市級黨報價格審核
29、土地級差地租返還審批
30、集體資產產權界定核准
31、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政府專項基金審核
32、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審核
33、交通項目駐地臨時試驗室資質審批
34、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籌建審批
35、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審批
36、交通工程定額(造價)核准
37、交通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審核
38、農業、服務業地方標准、規范審批
39、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文審核
40、網吧安全合格證備案
41、醫葯包裝材料生產企業定點驗收發放審核
42、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審核
43、徵用基本農田審核
44、肥料、農葯、種子廣告審核
45、菌種生產(一級場)許可審核
46、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申報審核
47、菌種生產(三級場)許可備案
48、市級商品魚基地建設項目審核
49、漁業船舶交通事故處理審核
50、林木良種審定核准
51、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資格核准
52、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運輸審核
53、氣象台站遷移審核
54、糧食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55、自產糧食批發資格核准
56、廣告顯示屏設置核准
57、化肥經營企業資格認定審批
58、小型公用設施設置規劃許可審批
59、破牆開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
60、土地測繪機構資質確認核准
61、住宅裝修工上崗證書發放審批
62、房改房(含已出售直管公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准入核准
63、房地產測繪、面積計算核准
64、拆遷總體安置方案核准
65、拆遷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屋補貼核准
66、公有住房租金減免補貼備案
67、公有住房計分定租備案
68、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合同備案
69、西湖水域工程施工防護措施備案
70、向河道排放污水許可審批
71、取用地下水計劃指標審批
72、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稽查證申領核准
73、城市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方案審核
74、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經營權審核
75、燃氣器具銷售目錄核准
76、市政公用工程專用產品和生產企業資質核准
77、犬類銷售許可審批
78、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及等級核定核准
79、校辦企業資格核准
80、省級以上各類示範學校資格審核
81、省教育強縣(市)、區,教育強鎮(鄉)資格審核
82、接受外國留學生院校資格、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學者審核
83、國(境)外藝術表演團體(個人)在杭營業性演出審核
84、美術品拍賣審核
85、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核
86、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審批
87、醫院制劑生產許可核准
88、音像製品運輸傳遞審批
89、書報刊零售(出租)備案
90、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銷售資格認可審批
91、在杭境外人員租住農村私有房屋審批
92、美容美發治安許可核准
93、歌舞廳治安許可核准
94、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核
95、公共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審核
96、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小型貨車、三輪車上牌審核
97、未上目錄機動車注冊審核
98、科學事業費使用審核
99、全民事業性質自然科學機構建立、調整審核
100、農村敬老院等級評定審核
101、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外地人員戶糧關系進杭審核
102、出口退稅審核
103、繼續教育辦班計劃備案
104、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辭退、解聘備案
105、退休人員返聘備案
106、人才招聘廣告核准
107、省外調入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任職資格職務核准
108、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核准
109、導游員資格審核
110、一日游旅遊定點餐館審核
111、一日游旅遊定點商場審核
112、旅遊定點餐館審核

❷ 杭州市城區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舉辦敬老院的目的
進一步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使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顧,完善城區救濟工作,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二條辦院原則
一、依靠集體,勤儉辦院,民主理財,敬老養老。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安排好老人生活放在首位。
三、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第三條辦院形式辦院的形式可多種多樣。區、街道、居民區可單獨舉辦,也可與企事業單位聯辦。第四條辦院經費
一、建院資金來源:(一)自籌一部分;(二)轄區內單位、群眾在自願原則下資助一部分;(三)國家予以必要的扶助,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主要由各區負責解決,基建部分市適當補助一部分。
二、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醫療費、伙食費、零用金等),除自費寄養的外,按國家規定的定期補助標准,從民政事業費中列支。街道、居民區可另行予以補貼。
三、區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工資及日常經費除從自身的收入開支外,可由區財政核撥一定的差額補助,在民政事業費列支。街道、居民區敬老院服務員的工資及敬老院的日常經費,由街道、居民區自行解決。
四、老人自費入院,應收取寄養費。寄養費的具體標准本著國家不補貼的原則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條工作人員配備
服務員與收養老人的比例一般定為1∶3至1∶4。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服務員,確保老人生活得到可靠保障。第六條敬老院收養對象及入院手續
一、街道、居民區的敬老院,主要接受在市區有常住戶,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定期救濟戶。入院需經本人申請,居委會同意,街道批准;出院需由本人申請,經院批准,報街道備案。不得強迫入院或出院。
二、區敬老院除接受「三無」對象外,可吸收有經濟收入的老人自費入院。自費入院,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寄養老人原單位(親屬)與院簽訂寄養協議。
三、老人入院前應進行體格檢查,一般不接收精神病患者、未經治癒的傳染病人和病危老人入院。第七條財產處理
入院老人的私有財產,生前歸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後,其遺產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歸負責供養的集體所有部分,用於發展社會保障福利事業,不得移作他用。第八條敬老院的組織領導
一、區敬老院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由區民政局具體負責管理。
二、街道、居民區舉辦的敬老院,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由街道分管領導負責,民政助理員擔任具體工作。其職責:督促檢查敬老院的工作,選配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制定敬老院的建設規劃。
三、建立由院長負責、工作人員和老人參加的院民主管理委員會或小組。其主要職責:制定規章制度,檢查執行制度情況,反映老人的要求,解決老人的困難,合力搞好院內的各項工作,不定期檢查賬目,定期
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報告。
四、敬老院設院長或負責人一人,工作人員若幹人,人選由上級主管部門選派。院工作人員要選擇熱愛敬老院工作,熱心為老人服務,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思想作風正派的同志擔任。要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對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揚或獎勵;失職的,要根據情節進行批評或處分;不稱職的,應予調離。第九條財務管理
一、院內的票證、錢物,要有專人管理,建立賬目,民主理財,堵塞漏洞。賬目做到日清月結,定期公布收支情況,由院管委會或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每季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挪用或佔有敬老院的款物。對貪污、挪用者,要依法處罰。第十條敬老院要堅持「以養為主」,妥善安排好老人各方面的生活。
一、根據老人的特點,安排好膳食,保證老人吃好。
二、定期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有病及時治療,關心老人的身體健康。
三、搞好院容院貌,美化環境,為老人創造一個干凈、舒適的環境。
四、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一)組織讀報、宣講形勢,使他們了解國家大事和祖國建設新貌。
(二)組織適合老人特點的娛樂活動,增加他們的生活樂趣,開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勞動收入用以改善老人生活。
(三)組織春遊、秋遊參觀活動,不定期地組織與院外老人的交流活動。(四)建立老人與工作人員之間新型的社會關系。對工作人員要進行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的教育,對老人要進行與工作人員、老人與老人之間互敬互尊、互相體諒的教育,真正形成一種平等團結、親如一家的和諧氣氛。

❸ 公有敬老院私人可以承包嗎

國家政策是鼓勵個人、民間資本進入養老領域的,對個人承包經營公立敬老院持開放態度,完全可以。下面提供一個公立敬老院對外承包經營的招標通告。

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標招標公告

一、 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標

招標人: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人民政府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項目位置:潞城鎮侉店村東

招標范圍: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標。

項目規模:總佔地面積約24.3畝,建築面積約8000平方米,可容納床位數200個

承包經營費最低數額:承包費用不得低於15萬元/年,且每5年按3%遞增;

土地使用費數額:土地使用費1500元/畝/年,且每5年按10%遞增;

承包期限:13年。

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後審

二、合格投標人條件:

1. 投標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實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投標人須具有經營、管理敬老院或養老院的經驗;

3. 投標人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購有關的規章,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且在工商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沒有不良記錄;

4. 投標人須有依法納稅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 投標人在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在近三年沒有因投標人違約引起的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記錄;

三、招標文件發售:

1. 招標文件售價:人民幣500元/套(含電子版),文件售後不退。

2. 購買招標文件時間: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7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 購買招標文件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萬泉庄萬柳光大西園6號樓北京科技園拍賣招標有限公司。購買招標文件時需攜帶下列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及加蓋公章、法人章的復印件:

1)法人委託授權書、法人身份證或被授權人身份證;

2)有效期內的企業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四、投標文件的澄清、遞交投標文件截止/開標時間、地點

1. 投標人在獲得招標文件後應仔細閱讀和研究,如有疑問應於(2014年12月15日12:00)前將要求澄清的問題以書面的形式提交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只對在規定時間內收到的問題酌情以書面的形式予以答復,上述答復將不標明問題的來源。招標人和代理機構將於(2014年12月16日)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澄清文件傳真或E-MAIL傳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2. 特別提醒:所有問題應以書面的形式交給上述聯系人,任何口頭質疑將不被接受。

3.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開標時間:(2014年12月30日9:30)

4. 投標文件遞交/開標地點:北京科技園拍賣招標有限公司一層會議室,北京市海淀區萬柳光大西園6號樓。

5.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推遲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時,將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各投標人。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的權利和義務將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約束。

6. 凡對本次招標提出詢問,請與招標代理機構聯系。

五、招標代理機構

名 稱;地 址;聯 系 人;聯系電話;傳 真;Email地址(略)

北京科技園拍賣招標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9日

❹ 杭州市對個人開辦養老院的床位補貼是多少

記者近日從杭州市民政局了解到,開辦一家上規模的養老院,按規定必須要有30個床位,分攤到每個床位的啟動資金不能低於5000元,符合條件後,申辦人可向所在的區(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現場審查後發放《杭州市福利機構開業許可證》。

❺ 開個養老院國家給多少補助錢啊具體數額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國家對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等。參考貴州省,其補貼標准如下:

1、床位必須在30張以上,每張床位資助3000元。

2、撥付方式,三年兩次支付。

3、正式運營滿一年後,入住率達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資助金。

4、運營滿三年後,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

5、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徵稅。

此外,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

當然各地補貼力度不一,具體可以去民政的相關部門咨詢。

(5)杭州市承包敬老院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開設養老院的具體申辦流程主要為以下五點:

1、需要准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養老院是國家嚴格把關項目,必須要有一定的論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請。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必須要保證的。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養老院作為福利機構,和一般營利性企業有很大區別,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保障,不能輕易就破產,那損害的是老人的利益,這是一個敏感而且脆弱的群體。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對固定場所的審核標准也是比較高的,不能是喧囂的市中心,周邊無空氣污染源等。

5、備齊以上材料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進入審批程序。

❻ 敬老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❼ 承包敬老院需要哪些手續和流程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第三方託管鄉鎮敬老院怎樣做好服務管理方案

第三方託管鄉鎮敬老院想要做好服務管理的方案,應該根據敬老院的實際需要做好相應的准備,這樣制定的管理方案才會更加人性化。

❾ 杭州龍塢養老院項目

摘要 親您好 杭州順華養老院項目坐落在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龍塢休閑綜合體板塊,位於轉塘街道上城埭村,東至靈龍路,西至茶地,南至靈龍路與茶地交界處,北至龍塢集鎮,環境幽靜、風光優美、空氣清新,適合休閑養老,是西湖區引進的重點項目,同時也被列為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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