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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二十項福利

發布時間:2022-06-27 18:43:52

A. 老人福利有哪些

面對著高齡化的社會,政府事實上在二十年前已將老人問題列入政策議程一環,並提出因應老人問題的政策,民國六十九年制訂的老人福利法就是第一個政策架構,該法於國八十六年首次再做修正,以因應社會環境變動的需要,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的老人福利法,條文著重在老人年齡及福利措施之界定,老人津貼、年金、住宅、保護等需求之規劃以及專責人力等,對於老人的各種服務與保護更具完整性與前瞻性。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參酌先進國家立法例,將老人法定年齡由原來的七十歲調降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俾能配合社會需求,順應世界潮流。
二、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的類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並給予緩沖期,在本法公布日二年後仍未立案者,才予處罰,以期突破長久以來無法解決之未立案老人安養中心合法設立之問題。
三、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至有關居家服務之實施辦法,應由地方政府定之。
四、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采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另外,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全民健保等醫療費用時,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
五、加強老人保護工作,明定依法令或契約而有扶養義務者對老人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行為之一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偵辦;其情節嚴重者,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以恢宏我國奉養老人之傳統,以落實照顧老人之意旨。
行政院則於民國八十七年通過由內政部負責為期三年的「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採取更多元的服務途徑因應老人問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再次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其方案目標為:加強老人生活照顧、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促進老人社會參與,九大實施要項為: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路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保健與醫療照護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以建構符合社會背景,世界潮流,締造健康、尊嚴、安全與快樂之新世紀的老人福利政策,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目標。
參、老人福利政策與措施現況
我國因面臨家庭功能的轉型與人口結構的改變,而使老人居家安養問題,應予相當的支持,俾以維系其功能,或藉由必要的社區資源或福利社區化之措施協助長者仍能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頤養天年,若因健康問題、生活自理能力退損、乏人照顧者則以機構安養服務;總之無論是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或機構養護均應尊重長者的自主選擇,應予有尊嚴的服務及生活安全的保障。
為了提供老人完善的服務與全人之照顧,政府之衛生、福利、交通、營建及勞工等相關機關,皆有責任力促老人之福祉,本文僅就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做一摘要說明。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教育與休間、安定生活、心理及社會適應、其他福利措施等,分述如下:
一、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依據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規定:「老人得依意願接受地方主管機定期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及提供之保健服務。前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業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八七八二三一一號、衛署醫字第八七0三二六九七號會銜函頒「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各縣市政府可據以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已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惟為降低低收入戶就醫時之經濟障礙,對於其應自行負擔保險費、醫療費用,由政府予以補助(包老人在內);至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亦由政府(本部)全額補助。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為使老人因重病住院無專人看護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對於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補助七五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而低收入戶老人則每人每日補助一、五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規定需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經濟安全
(一)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每月平均補助每人生活費用,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三、二八八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及連江縣為六、000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辦。為安定老人生活,凡六十五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准(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一一、四四三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及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000元)一.五倍至二.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三、000元,而一.五倍以下者,則發給六、000元。
(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障除采生活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外,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針對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專人照顧,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佣)之中低收入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惟為應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期望,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內中社字第0九一00七六0四八號函訂「直轄市、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例」,作為地方政府推動本津貼之參據,目前計有十六個縣市辦理發放該津貼,
三、教育及休閑
台灣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在國人之健康生活充足、平均壽命延長之情形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退休之後的生活安排,顯得格外重要。除了部份老人投入再就業市場之外,隨著年齡的增長,適合老人的休閑、文康活動也與年輕時不同,且老人對於提升精神生活的重視度也益加提高,故對於老人精神生活之充實將著重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並兼顧動靜態性質活動,以增進老人生活之適應及生命之豐富性。除此之外,教育老人接受自己老化的事實,及教育社會大眾接受生活自理缺損的老人亦為重要的課題。
(一)長青學苑
為滿足老人求知成長的需求,利用老人文康中心或其他合適場所設立長青學苑, 提供老人再充實、再教育機會,並擴大其生活層面。學習項目可包括多元性課程,以協助老人再成長,並適應變遷中的社會環境;課程約可區分為休閑性課程(國畫班、書法班、歌唱班、健身班等)、學習性(識字班、國語班、英語班、日語班等)、常識性(醫療保健常識班、法律常識班等)、社會性課程(親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與家庭等)等。依本部九十一年度度補助規定:每班需收滿二十位老人以上方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為時三個月以上;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全國性單位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六十萬元為限。
(二)屆齡退休研習活動
補助民間團體,對於即將退休者提供研習活動,以增強民眾規劃自身銀發生涯的能力及相關知識的了解。
(三)興設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
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提倡正當休閑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本部每年均編列預算,鼓勵鄉鎮市區公所興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並逐年補助其充實內部設施設備,以作為辦理各項老人活動暨提供福利服務之場所。目前台閩地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有二百九十二所,提供老人休閑、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另為配合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也成為福利服務提供的重要據點,諸如辦理日間照顧、長青學苑、營養餐飲、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
(四)各類優待措施
老人搭乘國內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符,俾鼓勵老人多方參與戶外活動,以利身心健康。其中北、高兩市、及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嘉義、台東、澎湖、金門、連江、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嘉義市等縣市,目前老人搭乘公車完全免費。
(五)其他休閑育樂活動
各縣市政府為增添老人生活情趣,不定期舉辦敬老園游會、長青運動會、槌球比賽、老人歌唱比賽等。
四、安定生活
近年來,政府為安定老人生活,並使老人的安養及照護問題能獲得適當的滿足,在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仍每年增加老人福利經費預算,並積極修訂老人福利法規,將老人的法定年齡降至六十餘歲,以擴大照顧的對象。另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興建老人福利機構,提升機構服務品質,讓居住在機構的老能獲得像家人照顧般的溫馨感受。對於大多數不願意或無法到機構就養的中低收入老人和獨居老人,政府也規劃有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住宅改善、醫療保健等服務措施,希望尊重老人依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認為最理想的生活方式,頤養天年。現行老人福利服務在安定生活方面,可分為居家安養服務、社區照顧服務、機構安養服務,說明如下:
(一)居家照顧服務
雖然在高齡化社會中,家庭功能急遽轉變也遭沖擊不小,然而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發現:老人認為最理想之養老居住方式為:與子女同住或隔鄰而居住者佔六九.六八%為最高,其次為與配偶同住者佔一三.二九%,認為居住於老人福利機構者僅有五.二0%(因國人觀念、機構照顧品質、成本較高等),獨居者佔六.二七%。是以老人仍以期望與子女同住或與配偶同住,換言之,老人認為居家是最理想的養老居住方式。為增強家庭照顧能力,以使高齡者晚年仍能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環境中並獲得妥善的照顧,本部歷年均編列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讓長者不需離家便能獲得照顧,在自己家中安享晚年,也符我國傳統孝道倫理。
1、居家服務
所謂居家服務,即是將服務送到需要服務者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里。服務項目包含(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二)身體照顧服務等。為使居住在家中老人,仍能享受政府溫情關懷,全省二十一個縣(市)及台北、高雄兩直轄市有老人居家服務之提供。另各縣、市政府亦經常辦理居家服務專業訓練,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及心理調適與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對此,本部每年亦編列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在居家服務員服務費方面,每小時補助一八0元,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其中低收入戶老人服務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則補助百分之七十,一般老人則可以自費的方式向縣、市政府申請提供居家服務;至督導費,每管理一個中低收入老人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五百元;其餘教育訓練或綜合性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九十一年度本部為配合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已於九十一年六月開辦「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將補助對象擴及至一般失能國民。
2、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
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本部除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鼓勵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普遍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作為社區推展居家服務,或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或轉介服務,並就近提供居家服務員相關支援服務的據點,以期更有效率提供老人周全的福利服務。截至目前為止,已設置一0九所,提供社區居民第一線社會福利服務。
3、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改善
為鼓勵老人留養家中,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修繕其現住自有屋內衛浴、廚房、排水、卧室等硬體設備,俾維護其居家安全,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租借住宅者需簽約三年以上,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 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
(二)社區照顧服務
所謂「社區照顧」是指動員並整合社區內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針對社區中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使其能在所熟悉的環境中就近取得資源獲得協助以滿足其需求。為使老人能在熟悉的社區中得到安養照顧,也能補強居家安養提供的不足,政府正有計畫、有組織的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的社區照顧服務,尤其對獨居老人或因行動不便而其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家庭照顧之老人,更有其需要及迫切性。現階段,社區照顧的主要措施包括老人保護、營養餐飲服務、日間照顧、短期或臨時照顧等,分述如下:
1、老人保護
老人遭受家人的疏忽或虐待較不為人所察覺,而其居家安全甚為重要。是以本部依老人福利法新增老人保護專章規定,加強推動建立各地方政府之老人保護網路體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驗傷醫療、諮商輔導、委託安置等,以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為加強對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本部自八十八年度起,特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之獨居老人,提供所謂的「緊急救援連線」服務,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租金,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關始積極執行,深獲肯定。所謂生命連線緊急求援系統( LIFELINE),它包含了一組連在用戶電話上的主機及一個無線遙控防水防塵的隨身按鈕,可當項鍊配戴也可配掛在腰帶上,用戶隨時需要幫忙時,他們只要按下這隨身按鈕,訊號將可透過主機在機秒內傳送到LIFELINE生命連線控制中心,專業的護理人員將立刻與用戶透過語音系統溝通,和用戶取得連系,如需要幫忙時將立即連絡用戶所指定的緊急連絡人或救護車前往,確保用戶的安全。
2、日間照顧
對於沒有接受居家服務或機構安養之獨居老人,或因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家庭照顧之老人,本部則鼓勵地方政府設置日間照顧中心,白天由家人將老人送到日間照顧中心,由中心提供生活照顧及教育休間服務,晚上將老人接回家中,可以享受家人的溫情關懷。藉由日間照顧不僅可增進老人社會活動參與,降低優郁的發生,並可提供家庭照顧者休息的機會。
日間照顧之模式計有二大類,一為醫療模式:提供醫療及復健服務,即衛生單位主管之「日間照護中心」;一為社會模式,提供餐飲及活動安排,即社政單位主管之「日間照顧中心」。(八十八年度起限制養護型才有補助照顧費,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
3、營養餐飲服務
在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高齡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本部最高補助每人每餐五十元,又為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與送餐服務關懷照顧老人,並補助志工交通費最高每人每日一百元。有關用餐方式,對於行動自如之老人,系選定適當地點提供餐飲集中用餐;至行動困難者則以送餐到家的方式辦理,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的支持。
4、短期或臨時照顧
當家庭照顧者因病或因故而短期或臨時無法照顧時提供短期或臨時性照顧,以疏緩家庭照顧者之壓力、情緒及增進專業知能。
(三)、機構養護服務
依據學者的推估,我國目前至少有五萬名老人需要長期照顧,另有許多老人因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以致無法獨力生活。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包括子女及配偶),但是,仍有部份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福利服務功能,提升專業品質,保障老人安全,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托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老人福利機構是宏揚老人福利服務的重要核心,也是福利服務輸送的重要據點,目前政府在機構安養護服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一方面是以獎勵、補助及監督的方式,協助立案的老人福利機構提升服務品質;一方面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對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予以處罰,同時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輔導其辦理立案登記,以保障老人就養權益。
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可分為以下五類,各有不同服務對象。
(一)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二)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三)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四)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閑、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五)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准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以上五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地方政府更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上揭老人福利機構。
目前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計有十九所,如內政部北區、中區、東區、南區、澎湖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北市浩然敬老院、基隆市立博愛仁愛之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金門大同之家::。
經許可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一項參照),依此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財團法人型及小型之分,而二者之區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准第六條規定,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之收容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文康機構或服務機構為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另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其餘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收容老人人數為五十人以上,文康或服務機構之樓地板面積則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了上述的老人福利機構外,在安養方面,尚有社區安養堂(設施)及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榮譽國民之家(榮家)。前者系鑒於部分孤苦無依的低收入老人,不願遷離故居住進公費的安養機構,乃配合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的小康計畫,運用社區或村裡修建小型住所設置安養堂,由社區人士組織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惟鑒於經費不足、人力短缺,有些縣市或無設置、或有設置但已廢除。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之社區安養堂計有二十所,共可收容五百六十餘人。後者之榮家有十四所,收容安養榮民約一萬四千餘人,所提供的服務大致有生活輔導、供給日常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榮民死亡時負責辦理治喪、殮葬、各年節祭祀、醫療保健、傷殘重建、鼓勵習藝生產、加強教育文康等。這與上述的老人安養機構提供之服務大致上並無太大差異。
截至九十一年十月底止,台灣地區合法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共有七六五家,設置床位三五、五七0床,其中安養機構五十二家,可收容一一、九一三床,養護機構六九六家,可收容二二、九四五床;長期照護機構一七家,可收容七一二床。有鑒於高齡人口比例漸高,生活無法自理必須接受養護或長期照護機構就養之需求殷切,目前正鼓勵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機構,同時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養護服務,及協調尚有空床位之榮民之家收容一般低收入老人,以增加國內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的服務量。其具體之輔導措施如下:
1、鼓勵興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協助老人安養機構轉型增設養護床位:老人安養機構就現況而言尚屬供過於求,目前進住率只有六成三左右,相對的,需要養護、長期照護的老人人數則會逐年遞增,所以政府編列補助經費,鼓勵興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並協助安養機構改善設施、設備,鼓勵機構多元經營,以滿足日漸增力的老人養護需求。
2、為加強老人安養護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升服務品質,本部於八十九年度根據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准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實施要點」及各項評鑒指標。並於自九十年六月至九月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鑒,該次參加評鑒的機構計有三百二十六家,經各縣市政府初評後,再由本部復評,復評的機構計有一百二十家,評鑒結果優等有十六家,甲等三十七家,特別獎五家。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實施要點」規定,評鑒列為優等級甲等之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辦業務;評鑒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由主管機關定期輔導改善,並得停止政府委辦業務或補助,至其改善為止。
3、制定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平衡安養者及機構經營者之權益
為平衡安養者及機構經營者之權益,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製定「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俟實施適用一段時間取得共識後,再依法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項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系本「平等互惠,誠信公平」原則,且經委託學者、專家研究並就其研究報告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匯整訂定,俾增進消費者之交易安全,並維護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以防範定型化契約之濫用。
4、編印已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名冊,供民眾參考選擇。
5、協助已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加強宣導
五、心理及社會適應
(一)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本部九十一年度賡續補助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於北、中、南三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開辦0八00二二八五八五「老朋友專線」,該電話諮詢專線采免付費方式辦理,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系、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或專長人士參與,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或指導處理老人各方面的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長春楷模選拔、重陽敬老、金婚之慶,以及各種尊老、敬老活動,或其設置之長春懇談專線、諮詢服務中心等,均系為長者紓解郁悶情緒,鼓勵老人及其家屬共同參與各類活動的服務措施,除可提升老人社會地位外,並能增進家庭親情。
(二)老人社會參與:為激勵老人再奉獻學驗專長服務社會,各縣市政府均依本部「祥和計畫」鼓勵長者籌組長青志願服務隊,以其知識及經驗再度貢獻社會,並充實生活內涵,添增社會溫馨;目前有五十八隊,二、四九五人參與。年輕老人照顧年長老人│應同身受,效果更佳。
六、其他福利措施
(一)為鼓勵子女與老人同住,所得稅法已有增加百分之五十免稅額的規定。
(二)配合「三代同堂」政策,明定國民住宅優先提供三代同堂家庭承租之規定。
(三)人力銀行
(四)提高三代同堂家庭購屋利息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業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購屋

B. 老年人活動中心開設的項目有哪些

(1)步行:是最適合老年人的運動,經常步行鍛煉,能調節各器官功能,增強腰內腿肌力。

(2)體操容:方法很多,如廣播操、保健操、醫療體操。

(3)自我按摩:一般手法有推、擦、揉、捏、掐、點、拿、搓等,可以促進血液循環,改善代謝功能。

(4)慢跑:一次不超過30分鍾。

(5)太極拳:適合年高體弱者,高血壓、冠心病患者。

(6)氣功、理療。 鍛煉要循序漸進,運動強度及量要適當。如果運動時感到發熱、微汗,運動後輕松、舒暢,說明運動適當。運動時出現頭昏、胸悶、心悸,運動後食慾減退、睡眠不好、明顯疲勞,說明運動量過大,需及時調整運動量。

(7)象棋,健身操,健身舞,太極拳,各種棋類活動,唱歌;跳舞; 運動要適當,要有規律和計劃老年人應當在作晨練注意早晨要到走可以促進小腦晚飯後要在1-2小時後散步有助於消化.

C. 老年福利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社會福利。老年人在在職時,部分福利的費用可以由老年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但福利由老年人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D. 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包括哪些內容

為做好老年福利工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老年社會福利的內容包括:

(1)滿足生存與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顧福利,醫療護理福利。

(2)滿足尊重與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適合老年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3)滿足發展需要的福利。如國家發展老年教育事業,辦好各類老年學校,為老年人繼續受教育提供方便;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4)老年人二十項福利擴展閱讀:

我國的老年人福利主要有三種形式:

1、收養性福利

收養性福利的主要職能是收養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區,也開始出現了自費收養,主要收養一些由其單位或親屬承擔費用的老人。收養性的福利設施包括養老院、托老院、老年公寓和福利院等。

2、娛樂學習性福利

娛樂學習性福利的主要職能是為老年人提供各種文化娛樂性服務,面向所有老年人開放。主要包括老年人大學、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同時,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可以組織老年人郊遊等休閑娛樂活動。

3、保健服務性福利

保健服務性福利主要是為老年人提供一些生活和健康方面的服務,面向全社會的老年人,這類設施主要包括老年人康復中心、老年醫院、老年人咨詢中心、老年人交友中心等。

E. 老年人福利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老年人福利是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在居民住宅、公共衛生、環保、基礎教育領域,向全體公民普遍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價服務的社會性制度。它表現為國家及社會團體興辦的多種福利設施、提供的社會服務以及各項社會福利事業。老年社會福利是國家為改善老年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項目、設施和服務的總稱。老年社會福利具有特殊性,其享受對象是喪失勞動能力、體弱多病的老年人,其內容必須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需要國家和社會予以特殊考慮和照顧。為做好老年福利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F. 對老年人享有哪些優惠政策

對老年人的優惠權益補助,我國專門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中對老年人的優惠作出了詳細的描述。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6)老年人二十項福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G. 老年社會福利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滿足生存與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顧福利,醫療護理福利。(2)滿足尊重與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適合老年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3)滿足發展需要的福利。如國家發展老年教育事業,辦好各類老年學校,為老年人繼續受教育提供方便。

法律依據:《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H. 我國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有什麼福利待遇

我國八十歲以上的老人的福利待遇有什麼?

有高齡津貼,

是針對高齡老人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對保障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不同地區的發放標准不同,以鄭州市為例:

(一)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滿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從2015年1月1日起,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8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補助、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補助費等統一為高齡津貼。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個人收入。

所以如果自己家裡面有80歲以上的老年人,就可以直接向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高齡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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