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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與土地規范

發布時間:2022-06-25 22:24:20

A. 國務院: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土地政策

據中國政府網2月21日消息,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十四五」時期,行業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投資、融資、人才等支持政策更加有力。
其中提出,要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科學規劃布局新增用地。根據人口結構現狀和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准和布局。科學編制供地計劃,分階段供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並落實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做到應保盡保。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以多種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優化存量設施利用機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場所改建養老服務設施,進一步簡化和優化存量土地用途的變更程序。利用存量商業服務用地開展養老服務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適當放寬戶均面積、租賃期限等土地和規劃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研究制定過渡期後順暢接續的政策措施,穩定養老服務機構預期。出台支持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的實施細則和工作指引,由養老服務機構與村集體約定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
落實落細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因難以計量等操作性原因無法執行的,探索應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予以解決。
同時,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發展。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老年人特點的支付、儲蓄、理財、信託、保險、公募基金等養老金融產品,研究完善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持。加強涉老金融市場的風險管理,嚴禁金融機構誤導老年人開展風險投資。

B. 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運營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終止、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和推進養老機構優化發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價格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不斷創新管理運營模式。第七條養老機構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行業技術和服務標准,為養老機構提供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協助建立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一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養老機構用房,並按照規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配建。
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或者其他類型物業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同類地段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三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住所在市區范圍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也可以委託區民政部門實施設立許可。
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境外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省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第十五條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在辦事服務窗口以及政務網站,公布申請設立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C. 如何建設養老機構及扶持政策問答

一、青島市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怎樣?
答:截止2014年底,青島市登記養老機構175家,床位3.13萬張。到2015年底,機構養老床位數將達到3.81萬張。
二、辦養老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答: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辦養老機構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到哪裡去辦養老機構登記?
答:養老機構的登記,由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工商局)辦理。
青島市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登記,由青島市民政局辦理。
涉港澳台或外資的獨資、合資、合作養老機構的登記,由山東省商務廳、工商局、民政廳負責辦理。
五、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有什麼要求和標准?
答:1、養老機構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的布局規劃,選擇人口相對密集的居民區且交通方便、空氣清新的衛生區域,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
2、養老機構所在環境安靜、安全、清潔,室外活動場所不低於150平方米,公共區域有明顯標志,方便識別。
3、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綠化、室外活動、停車和衣物晾曬等用地。房屋建築密度不應大於30%,容積率不宜大於0.8。新建養老機構綠地率應達到40%以上,改擴建養老機構綠地率達30%以上,人均擁有綠地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
4、每床平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宜分點設置。
5、養老機構應當建有居室、食堂、衛生間、浴室、洗衣房、活動室、醫務室、辦公室等基本設施和室外活動場所;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排污設施;配備必要的水、電、供暖、降溫及安全設施設備;宜配備供電不低於24小時的不間斷應急電源;公共場所應建有衛生設施,安裝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訊設備及緊急呼叫設備。
6、養老機構的無障礙設施應當適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和生活需求。養老機構應當設符合老年人體能心態特徵的緩坡樓梯。三層樓及以下建築應設坡道。過廳應具備輪椅、擔架迴旋條件。廳室、過道、樓梯踏步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界限鮮明。
7、養老機構各類設施設備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維修保養、更新改造,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狀態。
六、建養老機構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依法劃撥用地。對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工業企業因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要優先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城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要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回遷或易地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七、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我市對公辦、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實行統一的補助標准。一是建設補助。對新建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12000元,分三年補助到位;對改建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6000元,分兩年補助到位;二是運營補助。對收住本市戶籍老人的養老機構,自理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助。三是保險補助。對為入住青島戶籍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人年保費額不低於150元的,政府每人每年給予120元補助。
稅費優惠。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養老院佔用耕地的,免徵耕地佔用稅。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達標排放污染物並經環保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免繳排污費,適當減免環境監測服務費。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區、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捐贈,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標准予以稅前扣除。
八、營利性養老機構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土地保障方面。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之外的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稅費優惠方面。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家庭服務業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九、養老機構的管理人員、護理員按什麼標准配備?
答:養老機構應當做到人員配備合理。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全院職工人數的10%;醫、葯、護、技人員不低於全院職工數的 15%。護理員與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0;與半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6;與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4。
十、養老機構收費多少政府管不管?有什麼收費項目?
答: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的調節作用,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制定價格。政府通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促進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冬夏季有空調費或取暖費。
十一、政府對建設養老機構有無總體規劃?
答:市民政局通過購買服務形式,委託有關單位編制了《青島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4-2020)》。將於2015年市政府研究通過後發布實施。
十二、養老機構接收老人必須簽協議嗎?合同有範本嗎?
答:養老機構在接收老人入住前,應當與老人、家屬或相關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依法確立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權益,保證合同順利進行。
養老機構採用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制定的《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入住協議書》範本。
十三、養老機構要配建醫療機構嗎?按什麼標准配置?
答:規模較大的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應內設護理院,有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置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衛生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規模較小的養老機構,應通過依託當地醫院,採取合作方式引進醫療服務機構,也可以通過設立衛生所、醫務室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
對城鄉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農村養老互助幸福院,應通過與周邊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開展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標准配置。
十四、養老機構怎樣申請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答: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要求設立醫療機構。然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機構資格。獲得定點機構資格的醫養結合養老機構,收住的符合條件的失能老人可以享受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D. 開個養老院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 請問私人辦養老院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對其修建規范方面有哪些要求如治安,消防方面的要求。

私人辦養老院的最新政策:
1、社會養老機構床位數300張以上的養老福利機構,每張床位給予一次性開辦補助5000元。

2、征地自建養老福利機構的,按其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全額標准給予補助。

3、50張床位以上、集中居住的社會民辦養老機構正常運行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實際入住床位數,每張床位給予1000元的運營補助。

4、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建成後非出售、非出租的,實行劃撥方式供給土地。

5、社會事業項目八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防雷裝置技術審查費、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和跟蹤服務費按標准50%收取。

6、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開展員工崗前培訓和在崗提升培訓,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資金補貼。

7、舊城改造項目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其他項目通過「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優惠。

對其修建規范方面有哪些要求:
沒有具體要求.整體要求要看你具體提供的服務而定.
你們的具體方位?投資規模多少?想建成多少床位?服務水平在那個層次?是純老年公寓還是綜合實業?詳細告訴我,可給與進一步指導.

F. 太原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老年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
保障性養老機構在保障政府供養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對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或者失獨的老年人,應當優先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新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模式。第九條養老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參照同類地段工業用地價格,以出讓等方式取得。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三條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養老機構的建設標准、規范和要求。第十四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養老機構用房。第十五條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配建。第十六條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賓館、學校或者其他類型場所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第十九條市民政部門實施市區范圍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縣(市)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第二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養老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G.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能否使用集體土地

問:李某欲興建養老院,經多方考察,看中城市邊緣環境清靜、空氣清新的一塊農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養老院?

答: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我國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兩種土地分別有不同的用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集體土地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興建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有四類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鄉鎮企業用地,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四是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當然屬於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范疇,所以,如果興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的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當然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進一步明確,要「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要求「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文件,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九條再次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對包括養老服務設施在內的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況,明確了土地的申請、審核、批准主體、程序、許可權和條件。

(2)其他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需要集體建設用地的,需要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和相應的養老政策支持。《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明確:「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九條再次明確:「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些規定都為下一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實處,還需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政策出台才行,這樣才能做到「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2月27日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即在這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這一決定的作出,為這些地區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

綜上,依照目前的有關規定,李某所在地如果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33個試點,則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導下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來實現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目的;如果不屬於此范圍,則只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

H.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8)養老機構與土地規范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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