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日,江蘇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聯合出台了《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其中明確了可補繳的11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為按當地規定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社會統籌費。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4、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
6、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8、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9、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戶,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10、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11、附加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繳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2. 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增加對老齡事業的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齡事業項目。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對老齡事業進行捐贈。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自身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服務工作。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第八條青少年組織、家庭、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年度考核內容。
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齡事業發展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第十一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
贍養人應當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護理。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願,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第十四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依法簽訂協議。簽訂贍養協議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可以與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第十五條老年人對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破壞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
3.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願參加,不得強迫命令。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採用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相結合的方法,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前縣級政府已經指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從其指定,業務上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第六條省、市、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農保機構承擔。第二章保險費的繳納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城鎮戶口60周歲以下的各類人員(含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綱(以下簡稱保險費),由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農保機構繳納。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企業指定人員代辦。第九條保險費繳納的額度不受限制,參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數次性繳納。第十條鄉鎮企業可以從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為本企業的職工集體補助繳納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縣級或者鄉(鎮)政府根據經濟狀況和企業經營情況規定。
鄉(鎮)企業為本企業職工集體補助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第十一條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繳納的保險費,分別記在參保人個人名下,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統一編號,並由農保機構及時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詳細記錄繳納保險費和轉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事項和數據,作為計發養老金的根據。第十二條參保人因自然災害和其他原因,允許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和利息可以補繳。參保人在監禁、勞動改造或者教養期間停繳保險費,解除後回原籍的,原保險關系可以恢復,允許繼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十三條參保人或者鄉鎮企業有權向農保機構核查個人或者企業繳納保險費的情況,農保機構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服務。第三章養老金給付第十四條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積累總額,按月或者按季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參保人未滿60周歲,遇有特殊情況,經縣級農保機構批准,可以提前領取養老金。第十五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或者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個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農保機構按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第十六條參保人因戶口遷移或者被招工、提乾和升學,其保險關系和繳納的保險費應當按下列順序處理:
(一)將保險關系轉移到遷入地區可以繼續參保;
(二)無法轉保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保留保險關系;
(三)無法轉保、本人不願保留保險關系的,將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還給本人。第十七條月養老金的領取標准,按國家規定的計算方確定。第十八條參保人需要委託他人代為領取養老金的,應當出具委託代理書。第十九條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條參保人有權向農保機構核查養老金的給付情況,農保機構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服務。第四章保險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下簡稱保險金)由農保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管理和運營,並承擔相應的儲存安全責任、保值增值責任、運營風險責任和法律責任。
4. 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運營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和終止、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和推進養老機構優化發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和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和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不斷創新養老機構管理運營模式。第七條養老機構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和服務標准,為養老機構提供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協助建立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養老機構用房,並按照規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配建。
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或者其他類型物業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讓價格參照同類地段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國家規定比例確定。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三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第十四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應當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告知同級民政部門。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按照規定時間向登記部門的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 在江蘇發展養老服務事業能得到哪些政策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以自建產權用房舉辦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認定為「省級健康養老服務業集聚區」「省級養老服務業綜合發展示範基地」等,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7月6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江蘇省民政廳近日公布了江蘇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政策不僅包括「真金白銀」的稅費補貼,更有對養老等產業人才的培養政策,一應俱全。
此次公示的養老服務發展扶持政策,包括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政策、人才培養政策和智慧養老等五類。其中,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是最「真金白銀」的鼓勵措施。比如,江蘇對符合條件的以自建產權用房舉辦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以租賃用房舉辦且租期5年以上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補助。
除了養老服務,江蘇在養老產業方面一直積極推進省級健康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對認定為「省級健康養老服務業集聚區」、「省級養老服務業綜合發展示範基地」和「省級養老服務業創新示範企業」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分別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優先支持養老服務業企業品牌和標准化建設,對列入省服務業標准化計劃的項目,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的養老服務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人才的質量,是養老產業發展的根本,江蘇也給出一系列支持。比如,對在本省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滿五年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各地積極支持引導養老護理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後,在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補貼。
6. 江蘇省養老保險政策大調整,你如何看待這一變化
江蘇省養老保險政策大調整,你如何看待這一變化?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第四,加強保障能力。
雖然雇員每月都要從公司中扣除社保費用,但許多人實際上並不知道他們要交的東西究竟是什麼,為了應對這種混亂的弊端,自己承擔多少,多交幾家公司,是否按月繳款,《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應每月向員工通報基本養老保險支付明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核對基本養老保險服務,只要繳費成功,別擔心你花了錢,卻不知道花在哪裡。用人單位如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以避免企業因離職而造成實際參保時間減少。
7.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8. 江蘇省養老保險政策大調整,具體有何變化
江蘇省的朋友退休朋友們迎來好消息2021年養老金繼續上調!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江蘇省2021年具體的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方案看看有什麼變化!
江蘇省的傾斜調整增漲幅度也是不錯的跟其他的城市是一樣的,是根據退休人員的年齡進行適當傾斜,其中滿70周歲——75周歲上漲23元,75周歲——80周歲上漲32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上漲40元。分別比去年平均增長了7千元左右江蘇省對高齡老人的傾斜力度還是很人性化的。那麼總結一下:江蘇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政策跟去年相比有升有降但是總體保持平穩,其實無論漲幅是多少只要漲工資對於廣大退休人員來說就是好事!你們說對嗎?
9. 江蘇省養老金2021年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按照今年的調整方案,2020年底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在參加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3元、32元和41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0.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