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1)鑽井養老院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B. 養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這個,你可以看看劃撥用地目錄的。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BT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C. 善意的謊言作文450
開頭:
「謊言」之所以稱為「謊言」,是因為它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騙人的話語。一個人如果經常有謊言流與口中,從而去哄騙他人,久而久之,他便會失去人們的信任。就如同《撒謊的孩子》文中的那個孩子一樣,每天都喊「狼來了」以尋求刺激、開心,而當狼真的來時,他只有一個人獨立去面對,自己去承受,再怎麼喊叫也無濟於事,也不會有人再來幫助他。因為,可能來幫助他的人已經習慣了他的喊叫,以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見,謊言有礙於誠信。但是今天,我們談到的「謊言」,還有個定語——善意的,加上了這個限定詞後,謊言的本質也就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善意的謊言」是人們對事物寄託的美好願望,是人們善良心靈的對白,是人們彼此之間相互安慰的一絲暖意,是人們心底里流露出來的一種柔情……誰也不會去追究它的可信程度,即使聽到善意謊言的人明知道是謊話,也一樣會去努力相信,不會覺得說謊者的虛偽,有時還要從心裡感激呢。
說到謊言,我敢說我們從小到大沒有人沒說過謊的.是的,人人都說過謊,只是有的謊言是善意的,而有的謊言是惡意的!善意的謊言,它的出發點是好的,是在撒謊的同時達到善意欺騙時,而不得不編造出來的謊言.
善意謊言立場出發點:
第一:善意的謊言是出於善良的動機,以維護他人利益為目的和出發點。眾所周知,矛盾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特殊性包含與特殊性之中而區別於普遍性。就其善意的謊言本身的性質決定它並非惡益,而是建立在內心之誠,之善的基礎上,而惡意的謊言是為說謊者謀取利益,以強烈的利慾,薄弱的理性,把他人僅作為手段,不惜傷害他人的行為。本身善良的人在某種狀態下「被逼」說出的謊言是善意的,這種謊言對主體來說是一種友善,一種關心。而心術不正的人,不管如何偽裝,如何花言巧語,如何絞盡腦汁為自己惡意的謊言冠上善意的高帽,其所說的謊言都帶有惡意目的性。顯然,善意的謊言無礙誠信。
第二:善意的謊言是一種處世的方式,是一種替人著想的品質的體現。
一個身患絕症的病人的親友總是用善意的謊言將他的病情說的很輕,鼓勵他配合醫生治療,相信在座各位不會因此而指責他們不誠信吧?! 相反是惡意的真實,一個俘虜在敵人的利誘下說出了己方的兵力部署,有人認為他誠信嗎?對敵人的誠欣就是對國家的背叛啊!
廣州腦科醫院司法鑒定科主任說:「說謊是人的一種本能,至於是否誠信,關鍵在與哪種謊言。」
一句在不直接傷害追求者基礎上表達拒絕愛意的謊言;一個在盛情男卻下而又不願意使邀請者失望的表達力不從心的謊言在人際交往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我們更游刃有餘的處世不驚,而不象一顆多棱的堅石,劃的別人頭破血流,自己也遍體鱗傷。
可見,人與人之間需要一層保護色和潤滑擠。自打從伊甸園被逐出之時,人們就不在赤裸相間而是圍上樹皮草葉了不是嗎???
第三:善意的謊言雖然是謊言的一種,但是不能說謊言就一定有礙誠信,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誠信之所以得到大家的推崇,是因為它是善意的不欺騙,善意的謊言在表面看來,似乎有礙誠信原則,但從本質上看,它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說出真話有礙善良的原則。
善意的謊言與誠信,實際是對立統一的關系,而那種所謂的違背恰恰為誠信提供了有益的補充,並不是有礙,打個比方:規定馬路上同一方向的行人只能佔有半條馬路,並不有礙大家的通行啊!
第四:沒有謊言的世界如同沒有灰塵的地球。我方同意善意的謊言無礙誠信並不等於我們提倡它,其關鍵在於度。
陳詞:
說謊是什麼?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就定義為:不實事求是,說假話,誇大,掩蓋,歪曲事實真相。那我們的生活就充滿了大大小小的謊言,從煽動性極強的廣告到情人間的甜言蜜語,無一不充斥著誇張的言辭,就連文學作品本身也成了謊言。人人心中都有謊言的標准,怎樣把握這個度,是我們首先思考的。與動機不良的謊言相比,善意的謊言會使人們的感情變的更融洽,和諧,生活變的更有滋有味,它可以巧妙的避免沖突,實現情感溝通和順利交往,又怎樣妨礙誠信了呢?
因此,我們更要學會辨別惡意的謊言,保護自己不受傷害;同時,提高自身修養,思考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大學之道,在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至於那些溫馨的,讓生活充滿情趣的;至於那些充滿仁慈,惻隱之心的謊言,就讓它們綻放吧!
相信在善意的天空下,我們的世界會更美好!!
我們教育孩子不可以撒謊 但很多人忘記告訴他們 世界上還有一種善意的謊言 善良的人們想一想 我們長這么大 撒了多少次善意的謊言 為了不讓人家尷尬 為了不讓人家難受 或者為了不讓自己無地自容 我們偽過啊 我們虛過啊 但我們是善良的人!
世界沒那麼純真 純真很稀缺 一切都要求純真的人是幼稚之人 拿追求純真來說事的多半是騙人的 太多赤裸裸地說出所謂真話的 恰恰是無恥之徒
善意的謊言。重心是善意,才會有價值。
但不能否定真實。
如果被說破後腦羞成怒,反而失去了善意,漏出了。。。。
事例:
當一位身患絕症的病人,被醫生判了死刑時,他的父母、愛人、子女以及所有的親人,都不會直接地告訴他:「生命已無法挽救」,「最多還能在這個世界上活多久」之類的話。雖然這些都是實話,但是誰會那樣殘忍地如同法官宣判犯人死刑一樣,向已經在病痛中的親人以實情相告呢。這時,大家就會形成一個統一的戰線,閉口不談實情,而以善意的謊言來使病人對治療充滿希望,讓病人在一個平和的心態中度過那殘年余日。難道這會有礙於誠信嗎!
當一個不韻世事的孩子,突然遭遇不幸,失去了自己的親人,該怎樣向他說明自己的親人到哪裡去了呢。我們覺得最好的辦法還是:暫時不要告訴他真實情況,只是說到很遠的地方出差去了,或者是在國外學習工作之類的。待孩子懂事了,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的時候,再以實情相告,孩子也會理解親人的做法,不會因為沒有早知真情而生氣的。難道這樣的話也有礙於誠信嗎!
當一個正在外地執行任務的軍人的母親病入膏肓,炎炎一息的時候,多麼希望能見上兒子最後一面啊,但是,兒子是不能回來的,不能為老母親盡一點孝心,照顧一下曾經為兒子操碎了心的母親,他非常歉疚,也很是惦念。而老母親非常理解兒子,告訴身邊的親人,自己走了以後不要告訴遠方的兒子,不能讓他分心,要說病情已經穩定,讓他安心為國盡忠。難道這樣善意的謊言有礙於誠信嗎!
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中國與前蘇聯發生爭執,前蘇聯政府撕毀合同撤走專家,背信棄義的行為,使得我們的國家工業一度陷入癱瘓的境地,為了還清欠下前蘇聯的債務,毛主席當時號召國人大練鋼鐵,開展了史無前例的大躍進,當時中國老百姓沒有人會知道我們的國家還欠著別人的一屁股債,以為我們的國家解放了,就會過上無憂無慮的好日子,但是黨和國家領導同志擔起了這副擔子,那時國家領導對老百姓說的謊言是善意的,也是無礙於誠信的,當時中國老百姓在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工作起來的干勁,創造了前所未有的奇跡.那個年代造就了鐵人王進喜,而王進喜率著他的石油鑽井隊,打出了我們中國人自己的第一口石油井…..
二,在說說我們個人,我在這里舉兩個小例子:
看過一篇電視報道,說的是一個老媽媽得了腎病,如果不換腎的話生命就會受到威脅,這時大兒子站了出來要求給媽媽捐腎,這可疼壞了老媽媽,老媽媽強烈反對,說要是這樣自己還不如死了算了.沒辦法只能等待各種條件都比較匹配的腎源,可是要等到這樣的腎源真是很不容易,兒子怕耽誤了母親的病情,於是和家人商量後,騙過了母親.把自己的一個年輕的腎臟捐給了母親,手術成功後家人還是瞞著這位老媽媽的,最讓人感動的是母親和兒子住在隔壁病房,媽媽是不知道的,當媽媽想見大兒子時,家人只是騙她說兒子去出差了,看完這個報道我被感動的哭了,朋友們,難道這樣的謊言有礙於誠信么?
一個得了白血病的小女孩,在她生命的後期,當醫生問她最大的心願是什麼時,她說想去天安門看看升旗儀式,對一個生命垂危的女孩的最後心願,醫生和家長哪有不滿足的理由呢?但是因為她的家住在遙遠的新疆,如果滿足她的要求,醫生怕女孩經受不住旅途的勞累,於是一個由2000多名志願者和醫生還有女孩的家人組織的集體編造謊言的活動開始了,從上火車到改乘旅遊公車,一路上,從報站到服務員端茶倒水,甚至到旅客的交談,都是大家有意安排的,最後來到了一個學校,在軍樂隊伴奏的國歌聲中,雙目失明的女孩以為真的來到了渴望已久的天安門廣場,當看到她無力的舉起她的小手向國旗的方向敬禮時,在場的人們全都流下了熱淚,這次由2000多人組織的集體說謊行動,你能說他們善意的謊言有礙於誠信么?
還有,好多老人身體不舒服也不肯第一時間讓子女知道,為的是怕影響了孩子們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好多小孩子摔倒了疼了也說不疼,為的是讓家長說他們勇敢!有很多成功人事背後默默奉獻的女人累了,從來沒有怨言,為的是讓他們的丈夫能安心的把工作做的更好,為家少操一點心….
D. 養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這個,你可以看看劃撥用地目錄的。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BT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E. 公益性亊業用地怎麼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3號、國稅地[1989]44號)
10.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免稅。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的下列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石油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採油(氣)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道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11.工礦區用地免稅。對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與各種採油(氣)井相配套的場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採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業用地免稅。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9號)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葯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6)報廢礦井佔地,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13.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號)
14.機場用地免稅。民航機場的機場飛行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32號)
15.港口用地免稅。對港口碼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3號)
16.鹽場用地減免。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徵收或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1號)
17.免稅單位用地免稅。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20.特定項目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徵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油發[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葯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佔用,在未利用前,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2號)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綜[1992]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26.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1995]54號)
27.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7]8號)
28.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9]264號)
29.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3.回收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
34.農村郵政用地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3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37.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徵土地使用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49號)
38.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