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和審批
法律分析:1、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
2、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3、辦養老院首先需要經辦人填寫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還得有審辦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來源證明和固定場所證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項條件後就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法律分析: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養老院需要的手續:(一)設立申請書;(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❸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資質
可以參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的要求和相關內容,另外也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開養老院所需要的手續和資質。《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雖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3)養老機構消防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❹ 養老院消防新規范要求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❺ 消防法對養老機構有什麼規定和要求
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法》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5)養老機構消防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❻ 一千平米的養老院怎樣拿到消防許可證
這個來首先在消防部門審核養老自院的消防圖紙並備案,施工消防系統完成後申請驗收並備案,開業前申請開業檢查,辦理消防證即可。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❼ 老年公寓如何辦理消防證
消防證辦理所需資料
1.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請表》,100平方米以專下的場所先到當地派出屬
所加意見後交來,100平方米以上場所直接交來。
2.面申辦報告(請用墨水筆填寫),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未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新開辦企業需提供到工商領取的《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4.場地室內平面圖、四置圖(場地室外前後左右四周配置平圖,即室外平面圖)。
5.場地證明(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
6.提交企業消防制度,滅火、疏散預案(自行制定)。
7.屬住宅、宅基地的場所請先到規劃部門申辦改變使用性質後再行申報。
❽ 現在開辦養老院,怎麼辦理消防合格手續
這個是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根據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