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院服務內容服務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基本標准和評價體系,民政部組織編寫並報請國家標准委發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內容,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准,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准化管理的新時代。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4.1機構資質
養老機構應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內設醫療機構時,應持有醫療機構許可證書。
4.2管理要求
4.2.1養老機構應建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崗位工作規范等。
4.2.2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風險等。
4.2.3養老機構宜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監督退出機制。
4.2.4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服務,制定個人服務計劃。
『貳』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叄』 養老院該為老人提供什麼服務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養老院需要提供以下服務項目: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服務質量等有關國家標准和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養老與服務項目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並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依照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員較長時間未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等服務。
益養老介紹,不是所有養老院的模式都是一樣的,在找養老院的過程中,更應該關注,居住環境,飲食條件及護理服務這些硬指標。
『肆』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伍』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陸』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除此之外,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柒』 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養老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護理等服務的機構。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養老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市)民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的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有關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扶持優惠政策。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和(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八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對獲得利益的處理方式,分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用於其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轉移或私分。第十條境內機關、事業單位可以申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境內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境外組織和個人可以申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當地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設施;
(四)有相應的資金;
(五)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的場所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十三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狀況證明;
(四)場所證明;
(五)消防安全、衛生防疫證明;
(六)與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簽訂的提供醫療服務協議書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市外經貿管理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第十四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第十五條對核准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籌建,經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市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第十六條申辦人取得登記證書後,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七條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應當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
(五)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標准,進行護理服務。
『捌』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和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和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基本標准和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公益性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依法劃撥;
(三)用水、用電、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照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玖』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9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辦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依法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