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9養老院補貼政策是怎樣的
1、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項目
新建房屋每張新增床位補助8000元;租賃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達到前述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改造補助,每張床位補助4000元。
2、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項目
對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在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20%。根據建設進度先按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進行補助,待運營經過實地勘察後再補助提高20%部分。
3、養老機構運營補助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根據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數(含「三無」、五保老年人)進行補貼,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連補三年。
4、支出的補貼
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5、稅收補貼
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另外,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Ⅱ 開個養老院國家給多少補助錢啊具體數額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國家對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等。參考貴州省,其補貼標准如下:
1、床位必須在30張以上,每張床位資助3000元。
2、撥付方式,三年兩次支付。
3、正式運營滿一年後,入住率達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資助金。
4、運營滿三年後,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
5、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徵稅。
此外,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
當然各地補貼力度不一,具體可以去民政的相關部門咨詢。
(2)深圳市養老機構補助擴展閱讀:
開設養老院的具體申辦流程主要為以下五點:
1、需要准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養老院是國家嚴格把關項目,必須要有一定的論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請。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必須要保證的。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養老院作為福利機構,和一般營利性企業有很大區別,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保障,不能輕易就破產,那損害的是老人的利益,這是一個敏感而且脆弱的群體。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對固定場所的審核標准也是比較高的,不能是喧囂的市中心,周邊無空氣污染源等。
5、備齊以上材料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進入審批程序。
Ⅲ 養老院補貼政策
養老院的全部費用由國家負擔,個人還可以按規定領取原來享受的養老金或撫恤金的一部分。
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三)大力加強養老機構建設。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各地要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建設各類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簡化手續、規范程序、公開信息,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范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鼓勵境外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各地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要開展服務項目和設施安全標准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中國敬老院網 有專門開辦養老機構流程窗口,建議去咨詢一下。
發展養老服務業要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要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制度,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
Ⅳ 國家對辦養老院有哪些補貼
國家對復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制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經營方面:
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4)深圳市養老機構補助擴展閱讀:
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
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
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Ⅳ 養老院國家一年補助多少錢
養老院國家一年補助多少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農村養老院的床位必須超過30張才會有補貼,每張補3000元;如果是運營一年的養老院,入住率超過30%,國家會支付首次50%資助金;若養老院已經運營滿三年,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每人每月80元。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Ⅵ 深圳市養老保險政策
很容易搜的啊,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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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深圳養老護理員政府補貼多少錢每月
一次性補貼1600元
Ⅷ 深圳 養老院 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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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養老院門診部看病也能報銷內對定點機構符容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定額標准以內的按月據實撥付,年終結算。超支部分,由定點機構承擔。在定點機構死亡的臨終關懷的參保人員,在年終結算時按照每人15天,床日費用的50%的標准,給予定點機構一次性補助。補助費用不納入定點機構的年最高限額。此外,養老機構獨立設置的門診部納入醫保定點後,入住的參保人員按照城鎮職工普通門診和城鎮居民普通門診待遇執行。
Ⅸ 養老院床位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要建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具體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獎代補」支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