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院應該有哪些必需的工作人員
保衛人員、保潔人員、醫護人員、護理人員、廚師(高檔的有營養師)、日常用具維修人員、水電工、財務、出納、行政人員
還有相應的中層管理人員。
『貳』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1、設立申請書;
2、資質證書;
3、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驗收證書;
5、衛生防疫、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6、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消防備案證明;
7、自有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8、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件和健康證明;
9、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1、組織或自然人攜帶上述資料向養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許可機關應當自申請設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核查;
3、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叄』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人員配備
目前養老問題是最為關注的問題。國家在養老問題方面一直都在做改善,當然,很多地方也是得到改善的。來著過程中可能有很多復雜的地方,高端養老院所需要的工作人員也是必不可少的。1.日常行政人員:我們的日常生活需要安排和組織,需要購買養老院需要的物品,需要設置合理的措施來應對養老院出現的一些問題。總體來說是比較繁瑣的。這是需要有專門的行政人員進行負責安排。當然,養老院在選拔上面需要注意考量行政人員的基本素質,只有為老年人著想,關心老年人才可以勝任這個工作。2.有專門心理輔導的人:養老院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機構,他們心理上是缺乏歸屬感和安全感的。也是感覺不到太多的溫暖,所以,這更需要得到關心和幫助。養老院的老年人都會有一些苦惱,需要有專業的心理導師進行輔導,來進行適當的交流和溝通,幫助老年人更加快樂的生活。專業的心理人員是非常重要的。專業的心理人員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從多方面來考察心理輔導人員.養老院對於應聘人員需要進行考察,還需要考慮應聘人員的道德素質的高低。
『肆』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人員配備
院長一名
秘書2名 負責接電話並處理一些事務
護工若干,根據老人的情況決定多少
廚師若干,最好懂營養調配
服務員若干
保潔若干
『伍』 一個合格的養老機構應該配置哪些專業人員
一個合格的養老機構,應該配置完整的管理團隊
『陸』 養老院人員定位管理,具體的功能有哪些
1、實時定位
通過給需要定位監護的老人佩戴定位胸牌或手環,可准確定位老人的實時位置、分布范圍,方便對所有老人進行監護管理。
2、歷史軌跡
基於真趣科技「一體化定位管理平台」,可隨時查看老人在某一時段的歷史運動情況。對於老人走失等緊急情況,可查看老人歷史活動軌跡,實現事件追溯,提供決策依據。
3、一鍵緊急呼救
老人隨身佩戴的智能定位終端上可集成「一鍵緊急求助」功能,老人一旦跌倒或遭遇其他險情可在隨身終端進行一鍵求救,通知相關人員前來救援,防止突發事故處理不及時引發的老人安全問題。
4、電子圍欄
在養老院內關鍵區域設置虛擬地理圍欄,可實現「限定區域」老人位置管理功能,一旦老人離開安全區域,系統立即預警,提醒管理人員提高警惕,及時進行干預,防止意外發生。
5、滯留預警
對於有特殊病症的老人,可在經常活動的范圍設置「滯留預警」區域,當老人在某區域滯留時間過長,可智能預警,防止因過度疲勞、突發病症引發的安全事故。
6、長時間靜止預警
通過在某區域設置電子圍欄,可添加電子圍欄預警時間,若老人在該區域長時間靜止,則極有可能是發生了暈倒、昏迷等意外情況,系統可自動預警,通知相關人員迅速趕來救援。
7、視頻聯動
一旦老人發生意外,或是主動發起求助,在系統後台發出智能預警的同時彈出現場監控視頻,方便管理人員第一時間了解現場情況。
8、老人生命體征監測
定位終端可檢測老人心率、血壓、每天運動數據等指標,隨時掌握老人每一個細微波動,一旦發現老人相關生理指標異常,可進行及時干預,保障老人安全。
『柒』 如何建設養老機構及扶持政策問答
一、青島市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怎樣?
答:截止2014年底,青島市登記養老機構175家,床位3.13萬張。到2015年底,機構養老床位數將達到3.81萬張。
二、辦養老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答: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辦養老機構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到哪裡去辦養老機構登記?
答:養老機構的登記,由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工商局)辦理。
青島市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登記,由青島市民政局辦理。
涉港澳台或外資的獨資、合資、合作養老機構的登記,由山東省商務廳、工商局、民政廳負責辦理。
五、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有什麼要求和標准?
答:1、養老機構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的布局規劃,選擇人口相對密集的居民區且交通方便、空氣清新的衛生區域,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
2、養老機構所在環境安靜、安全、清潔,室外活動場所不低於150平方米,公共區域有明顯標志,方便識別。
3、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綠化、室外活動、停車和衣物晾曬等用地。房屋建築密度不應大於30%,容積率不宜大於0.8。新建養老機構綠地率應達到40%以上,改擴建養老機構綠地率達30%以上,人均擁有綠地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
4、每床平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宜分點設置。
5、養老機構應當建有居室、食堂、衛生間、浴室、洗衣房、活動室、醫務室、辦公室等基本設施和室外活動場所;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排污設施;配備必要的水、電、供暖、降溫及安全設施設備;宜配備供電不低於24小時的不間斷應急電源;公共場所應建有衛生設施,安裝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訊設備及緊急呼叫設備。
6、養老機構的無障礙設施應當適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和生活需求。養老機構應當設符合老年人體能心態特徵的緩坡樓梯。三層樓及以下建築應設坡道。過廳應具備輪椅、擔架迴旋條件。廳室、過道、樓梯踏步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界限鮮明。
7、養老機構各類設施設備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維修保養、更新改造,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狀態。
六、建養老機構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依法劃撥用地。對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工業企業因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要優先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城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要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回遷或易地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七、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我市對公辦、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實行統一的補助標准。一是建設補助。對新建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12000元,分三年補助到位;對改建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6000元,分兩年補助到位;二是運營補助。對收住本市戶籍老人的養老機構,自理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助。三是保險補助。對為入住青島戶籍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人年保費額不低於150元的,政府每人每年給予120元補助。
稅費優惠。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養老院佔用耕地的,免徵耕地佔用稅。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達標排放污染物並經環保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免繳排污費,適當減免環境監測服務費。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區、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捐贈,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標准予以稅前扣除。
八、營利性養老機構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土地保障方面。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之外的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稅費優惠方面。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家庭服務業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九、養老機構的管理人員、護理員按什麼標准配備?
答:養老機構應當做到人員配備合理。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全院職工人數的10%;醫、葯、護、技人員不低於全院職工數的 15%。護理員與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0;與半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6;與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4。
十、養老機構收費多少政府管不管?有什麼收費項目?
答: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的調節作用,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制定價格。政府通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促進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冬夏季有空調費或取暖費。
十一、政府對建設養老機構有無總體規劃?
答:市民政局通過購買服務形式,委託有關單位編制了《青島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4-2020)》。將於2015年市政府研究通過後發布實施。
十二、養老機構接收老人必須簽協議嗎?合同有範本嗎?
答:養老機構在接收老人入住前,應當與老人、家屬或相關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依法確立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權益,保證合同順利進行。
養老機構採用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制定的《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入住協議書》範本。
十三、養老機構要配建醫療機構嗎?按什麼標准配置?
答:規模較大的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應內設護理院,有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置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衛生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規模較小的養老機構,應通過依託當地醫院,採取合作方式引進醫療服務機構,也可以通過設立衛生所、醫務室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
對城鄉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農村養老互助幸福院,應通過與周邊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開展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標准配置。
十四、養老機構怎樣申請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答: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要求設立醫療機構。然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機構資格。獲得定點機構資格的醫養結合養老機構,收住的符合條件的失能老人可以享受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捌』 養老院管理人員比例
養老護理員和老年人配比不應低於1∶4,總的配比不應低於1∶10。
『玖』 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養老機構區域設置規劃,積極扶持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民辦養老機構。
第八條 設置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當地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設置民辦養老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五)有規范的名稱,名稱應符合《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規定和要求。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受法律保護;
(六)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要求;
(七)有提供生活、醫療、康復等基本服務項目的用房和文體娛樂的室內外活動場地;
(八)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暢,配備應急燈和燃氣報警器,按使用面積每50平方米至少配備1個滅火器,並定期組織住養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演練;
(九)有一支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服務隊伍。
第九條 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稱舉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民辦養老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籌建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書;
(二)設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舉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擬辦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機構的意向場地資料;
(六)舉辦人屬於合夥性質的,還須提供合夥協議書。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一)同意籌設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准書》(以下稱《籌建批准書》);
(二)不同意籌設的,應當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舉辦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舉辦人取得《籌建批准書》後,憑《籌建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供地、法人資格等相關手續。
根據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籌建批准書》有效期為1—2年。
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准證書》的有效期內未籌設完工的,應當按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批准籌建的民政部門進行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規定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授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民辦養老機構,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五條 民辦養老機構因故變更和終止的,要在解散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民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置工作,並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產權歸機構,實行有限產權。在其存續期間,產權按如下方式界定:舉辦人對機構的原始投資屬於舉辦人所有,機構中國有資產投入部分屬於國家所有,機構資產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贈的資產)屬於機構法人所有,在機構存續期間由機構支配,用於自身的發展,舉辦人無權另行處置。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民辦養老機構在產權轉讓時,除原始投資屬投資者外,增值部份,原則上以捐贈的形式轉讓給經政府部門認可的社會公益性基金,繼續用於民辦養老機構建設投入。
第十七條 民辦養老機構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償,並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所有員工的工資及社保費用;
(二)國家政策優惠部分的財產和投資者的投資。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三)償還其他債務。
國家政策優惠部分的財產,由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拾』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9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辦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依法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