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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調解

發布時間:2020-12-04 05:31:46

Ⅰ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進入執行階段,用人單位同意為勞動者補交五的養老保險,可社

用人單來位同意為勞動者補源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辦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Ⅱ 經法院調解協議補交往年的養老保險,個人依法怎麼辦理

補交養老保險,不用法院調解協議,直接帶上你的身份證到社保局去申請補交即可!

Ⅲ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有沒有公益調解家庭糾紛的機構有關父母養老問題

所有的街道辦事處都有調解當地住戶家庭糾紛的義務,不一定有機構,但一定有責任人。

Ⅳ 一呼百應 柏萬青我想請她幫我調解我爸養老問題

打電話

Ⅳ 勞動仲裁做出的補交養老保險金的調解書社保部門不給辦理怎麼辦

如果勞動部門作出了仲裁,但是社保。還不給辦理。

Ⅵ 單位要給辦理養老和醫療,結果這個月沒辦上。之前一直是個人繳費,現在欠費一個月,怎樣解決

既然之前一個月還沒有交上費,嗯,那麼你就去補交上就可以了,單位是說要給辦理養老和醫療,但是這個月沒給班上,肯定就得從下個月開始計算,所以這個月的費用你還是得先自己交上

Ⅶ 老人起訴兒子不給養老費,調解後只判給起訴以後的養老費,起訴之前的不給了,這樣合理嗎有發律依據嗎

合理;
兒子不贍養老人,不給養老錢的,需要老人起訴;
法院對於這樣的事情,是有起訴才能宣判的,以前的沒起訴就不判了。

Ⅷ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爭議受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時效的調整

不是勞動爭議,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調整。
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就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調整。社會保險機構是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機構做出的繳費年限的認定是具體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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