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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門對養老機構安全管理

發布時間:2022-05-31 03:10:59

① 誰作為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因組織落實院內什麼跟什麼計劃

1、養老院抄、敬老院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開展防火巡查,定期組織員工疏散逃生的本 領,應該定期的進行疏散演練,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識。

2、尤其是夏天的時候,正是炎炎夏日,氣溫高,用電量大。養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對線路的檢查和維修,防治線路老化或超負荷用電,避免造成電器線路或者火災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確的用火用電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煙等。

4、養老院、敬老院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撥打119報警電話的同時,應該組織員工迅速對老年人進行疏散,特別是年老體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點進行救援,並且及時清點人數。

5、疏散過程中要注意,盡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員過多導致出口擁堵,造成人員踩踏事件。

6、通道被煙霧風封阻時,疏散人員要及時給被困老人傳遞毛巾、濕布條等物品,供給捂口、捂鼻子使用,養老院應該為行動不便的人設計專門用的疏散逃生路線,制定專門的逃生預案。

② 明年起全國范圍內引導民辦養老機構配消防設施

民政部等四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要求明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引導幫助民辦養老機構配置消防設施,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力爭在兩年內完成整改,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記者從民政部官網獲悉,近日,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通知總體要求,從202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針對經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養老機構進行有效整改。
力爭在兩年時間內,使全國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消防設施設備配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消防安全管理滿足需要,達到安全服務要求。
已開展服務,但消防安全未達標的民辦養老機構,優先改造貧困地區和農村民辦養老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全面摸清轄區內的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狀況,建立底數台賬,列出操作性強的整治措施,依照消防安全狀況分清輕重緩急,合理確定改造范圍和順序。
項目招標方面,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定一批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方和設施設備供應商供納入工程項目的民辦養老機構自主選擇使用。相關改造工程應當在立項次年底前完成。
監管方面,通過隨機抽查、第三方審計等多種方式對改造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通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獎補資金的,要嚴格執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依照規定設置資助標識,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

③ 消防法對養老機構有什麼規定和要求

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法》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3)消防部門對養老機構安全管理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④ 養老服務場所是否必須進行消防許可

養老服務場所必須進行消防許可。養老服務場所,消防手續是必不可少的,敬老院作為消防安全的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的各項要求一樣也不能少,在養老服務場所,首先要進行消防安全可行性研究,制定詳細的消防安全設計方案,並由消防專業人員參與,建設完備各類消防安全設施,並報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審核合格後開辦敬老院。

養老服務場所必須進行消防許可的相關規定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

⑤ 農村自建民營養老院人防的要求

摘要 自今年初民辦養老機構設立門檻降低後,其消防安全一直備受關注。12月23日,民政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提升工程實施方案》,提出從202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⑥ 新辦養老機構在1000平方以下的消防要求有哪些

根據規定的是需要設置消火栓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滅火器、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淋系統的,根據防火規范8.3.4的第五款和8.4章節。
這個需要在當地消防支隊隊審核備案登記的、驗收和開業檢查的。

⑦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⑧ 養老機構智慧消防解決方案是怎麼樣的

養老院是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在裡面居住的也都是老人。因為場所特殊,所以消防建設一定要做的完善,這樣才能保障老人們的消防安全。智慧消防的發展改變了人們的消防建設的理念,也讓人們的消防安全不斷升級。養老院的智慧消防解決方案,要根據養老院所存在的消防難點進行規劃,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建設出完善的消防體系。

一、養老院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1、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不會排查火災隱患、不會撲救初起火災、不會火場引導逃生、不會宣傳消防常識。

2、消防控制室未按每個班2名值班人員的要求配齊值班人員,值班人員不會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或擅離職守。

3、消火栓無水、水帶水槍缺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火警、故障未排除或癱 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壓不足、泵組故障,防煙、排煙設施故障。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堆積雜物,以防盜為由給逃生疏散設置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內堆放雜物、停放車輛, 堵塞消防車通道。

5、電氣線路老化,私搭亂接電線,電線沒有穿管保護,使用劣質插線板,超負荷用電。

6、在房間內使用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加熱器具,使線路超負荷。

7、在庫房等偏僻角落存放汽油、酒精、 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8、廚房操作間未配備滅火毯、滅火器, 灶具、油煙道未及時清洗。

二、養老院智慧消防解決方案:

1。設置消防雲平台,把養老院內所有的消防產品鏈接在一起,在消防控制室加裝視頻監控裝置,當檢測到監控室沒人時,將通知訊息發送到負責人的手機上,避免消防控制室出現擅離職守的情況。

2.加裝智能液位變送器和智能壓力變送器,確保消防水源液位穩定,避免救火時沒有水的情況出現。

3.在宿舍、廚房、娛樂場所、庫房等加裝智慧煙感和智能溫感探測器,當發現火災的時候,及時把訊息傳輸到雲平台上面,讓消防人員能夠及時的找到火源並消滅火災。

4.根據電氣線路情況加裝組合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實時監測電氣線路中的故障隱患,保障老人們的用電安全。

5.加裝防火門監控系統,避免雜物占據消防通道。

6.加裝智慧消防雲平台,發揮智能消防巡檢的作用,按時檢查消防產品,按時檢查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形成有效的「人防+技防」的消防體系建設。並且,通過nb-iot DTU實現24小時不簡單的消防產品運行監控,鏈接城市消防網路平台,形成多層級的消防監控體系

⑨ 養老院消防新規范要求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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