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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老年人再婚

發布時間:2022-05-30 10:26:34

① 子女能阻止老年人再婚嗎

肯定不能,婚姻自由是由《婚姻法》保障的,作為子女,只能祝福老人再婚,怎麼能夠阻止呢?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不要有這樣的念頭。

② 針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③ 你覺得兒女們有權利干涉老年人再婚嗎

你覺得兒女們有權利干涉老年人再婚嗎?我個人感覺沒有,選擇婚姻是每個成年人的權利,就像父母不能幹涉子女一樣,父母干涉兒女叫親情綁架,那兒女干涉父母也是一樣。有的父母辛苦一輩子,就是為了能夠把兒女撫養長大,兒女大了父母也老了,他們辛苦一輩子,失去了大好的年華,也失去了婚姻的快樂,到了晚年兒女大了,成家後也相繼離開父母獨住,這時候的父母晚年肯定孤獨凄涼。

再好的兒女也不如有個老伴,兒女們有自己的事要忙,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和小家庭,對父母肯定照顧不到,如果有個老伴陪伴,說說話、互相照應肯定能激發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能讓兒女省不少事。老年人再婚好處有很多:

人老了寸步難行,連再婚都要經過兒女的同意,又有多少兒女結婚是不需要父母同意的,有的老人就是礙於兒女的干涉,晚年生活一度凄涼,最後也鬱郁而終。愛父母就讓他們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婚姻自由,不光是對年輕人的承諾,對老年人一樣實用,只要婚姻合法,誰都沒有權利干涉誰。

④ 關於老年再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針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⑤ 為什麼一些兒女們反對自己的老人再婚

如今還有一些上了年紀五六十歲甚至七十多歲的老人,因喪偶而想再婚,這時就會遭到子女的強烈反對,除感情上他們難以接受父母的再婚,另外身邊發生了許多這樣不幸的事例,要麼人財兩空,要麼不歡而散,使他們對父母再婚憂心忡忡心有餘悸。他們主要擔心的是對方動機不純,為財而來;半路夫妻,難以到頭;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等。我同學的父親,是個醫生,不到四十歲,因妻子生病去世而選擇了再婚,當時子女也是堅決反對,畢竟兩兒一女,都沒有成家,最小的還在讀初一,可是父親一再堅持,他們也無可奈何。最終她父親找了一個二十多歲的黃花大姑娘結婚了,還生了一個女兒。時光流轉,歲月如梭,一晃三十多年過去了,子女們也陸續長大成家了,連最小的女兒也參加了工作。本該到了享受天倫之樂的年紀,可他得了中風,不能行走癱瘓在床,這時最需要這個後媽的精心照護,可她倒好,別下卧床無人照料的丈夫,跑到她女兒那裡去了,而且一去就是6年,連丈夫去世了都沒有回家。我妻子的大姑父原是市勞動人事局的副局長,五十多歲時因妻子患食道癌去世,不到半年他就要續弦,六個子女都異口同聲地反對,可他一意孤行,找了一個有兒有女的寡婦,雖然比他小8歲,但沒有工作,好在她的子女都已成家,沒有帶來過多的負擔。由於妻子的大姑去世不久,屍骨未寒,他姑父就急著續弦再婚,不僅傷害了兒女的感情,更加引起了大姑娘家人的不滿和憤慨,一氣之下大家都與他斷絕關系,不再來往。70多歲時,姑父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那位後媽立馬棄他而去,與自己的兒子生活在一起,並捲走了姑父的一筆養老金,結束了這段長達二十多年的黃昏戀。當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半路夫妻雖有許多不幸,但再婚也有不少幸福的案例。我姨夫就是再婚幸福之中的一員。姨夫是位中學教師,姨媽是一位裁縫,生有四兒一女,原本家庭生活水平在農村屬中上游,算是較幸福的家庭。可八十年代中期姨媽因癌去世,當時5個子女除大女之外其他幾個都未成年,還在上學,姨夫瞬間倍感壓力山大,不僅經濟上有壓力,家裡沒有女主人,日常家務也是雜亂無章,大女兒為了增加家庭經濟收入,與我母親(母親已退休)合開了一個小餐館,其實我母親是想幫助他們一家減輕經濟壓力,我母親向來就是這樣一個熱心腸的人。幾年後,子女陸續長大,都長年在外搞疏通,除小兒子未成家外其他的都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姨夫也即將退休,經濟上不再有壓力,可一個人在家倍感孤獨,生病也無人照顧,這時我外婆家的鄰居媳婦,也是個裁縫,因丈夫腦溢血去世多年,為了扶養兒子照顧老人一直未改嫁,當老人去世兒子成家後,也想找個老伴共度餘生,畢竟也只五十來歲,經人撮合姨夫和她走到了一起,反正都知根知底相互認識。這個姨媽(我們尊稱)心腸好,為人熱情,不僅對姨夫體貼入微,對姨夫的子女也視同己出,二十多年來與姨夫風雨同舟,不離不棄,姨夫的晚年生活過得算是稱心如意。所以,子女對老年人再婚應持理性態度,不能一味阻止,要當好老年人的參謀,避免老年人擇偶選錯對象這是關鍵,每個老人都想有個好伴與其度過幸福的晚年。不知大家有何感想?但是最最關鍵的是,財產繼承權亊,其實只要老人再婚前,各自將自己婚前財產,去法律公證部門,作好公證手續,明確有雙方兒女繼承即可。老年人再婚,是他/她們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干涉。希望兒女們支持老年再婚,讓倆位老人在一起,共度幸福愉快的晚年生活。希望大家可以採納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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