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煙花爆竹爆炸應急救助措施有哪些
提起煙花爆竹,我們總是聯想到喜慶、歡快的氣氛。那充滿歡樂的爆竹聲、五彩繽紛的煙花總是烘托著重大節日和喜事慶典。很多人都不會把燃放煙花爆竹與事故聯系在一起,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煙花爆竹在給人們帶來歡樂的背後所隱藏的危害。
其實煙花爆竹是一種易燃易爆物品,每一粒煙花、爆竹都像是一顆小炸彈或燃燒彈。在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等各個環節都有較高的燃燒、爆炸危險。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和爆炸事故在國內外都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這些事故給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因此,做好煙花爆竹各個環節的安全工作十分重要,不能有絲毫馬虎。下面就來介紹一些相關的安全知識。
煙花爆竹
是我國傳統的喜慶活動用品,是以煙火葯為原料配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點火後會導致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爆炸或燃燒。通常把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稱為「煙花」;把燃放時能爆炸並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稱為「爆竹」。
從實質上講,煙花爆竹是一種具有一定爆炸威力的爆炸物品。由於生產、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爆炸、火災以及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對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購買、銷售及燃放實施嚴格管理。
煙花爆竹存在一定危險性,其產品質量不但影響燃放效果,而且還會危及人身安全。
購買煙花爆竹應特別注意事項
1.應到有銷售許可證的專營場所去購買。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銷售採取嚴格管理,專營場所的產品對消費者相對有保障;
2.消費者一般只能選購葯量相對較小的玩具煙花,對於禮花彈及大型組合煙花應由取得燃放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燃放;
3.應選購外觀整潔、無霉變、完整未變型的產品,產品標志應完整、清晰。即有正規的廠名、廠址,有提示語、燃放說明文字;
4.不要購買「私炮」。私炮是非法購銷商販為了逃避國家稅收,未經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進入市場且無證銷售的劣質煙花爆竹。購買私炮不但質量無保證,而且還會帶來安全隱患;
5.不要購買過期產品。
由於過期或失效的煙花爆竹化學性能不穩定,存在更大的危險性,因此不要購買過期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過期的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由公安部門和安監部門組織銷毀、處置。每個公民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的回收和過期品的的銷毀工作。
(一)爆竹燃放安全
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某些群眾在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缺乏基本的燃放常識,盲目操作造成的。
1.不能在窗口、陽台、室內燃放煙花爆竹;
2.燃放前,必須仔細閱讀煙花爆竹上的燃放說明,按說明方法燃放;
3.燃放升空的煙花爆竹要注意其落地情況,如落在可燃物上,燃放者應立即採取措施,將余火撲滅或將殘片移走,消除火災隱患;
4.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防範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意外火災
1.為防範意外火災,每逢節假日,工廠企業、高層建築等場地要關閉門窗,以防外來煙花爆竹竄入;
2.堆置在陽台、屋頂、露天的可燃物應移往安全地帶或加以遮蓋和保護;
3.買回家的煙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點,不要靠近燈火源、電源,並要防止鼠咬,以防自行燃燒、爆炸。
4.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車輛等交通工具。
放鞭炮不當被炸傷時應急處置措施:
1.身體燒傷急救。一旦有人被焰火燒傷,立即脫離現場,迅速脫掉著火的衣服,用自來水沖;
2.頭部燒傷。可取冰箱中冷凍室內的冰塊,用浸濕的干凈毛巾包住做冷敷。千萬不要塗狗油、醬油或油膏之類的,注意患部衛生,防止細菌感染;
3.炸傷眼睛。千萬不要去揉擦和亂沖洗,最多滴入適量的消炎眼葯水,並平躺,撥打「120」或急送有條件的醫院。
4.手部或足部炸傷流血。迅速用雙手為其卡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有雲南白葯粉或三七粉,可以灑上止血。如果出血不止又大量,則應用橡皮帶或粗布扎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抬高患肢,急送醫院作清創處理;
5.爆炸性耳聾。速送醫院搶治。
(二)煙花爆竹儲存安全
煙花爆竹的儲存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對煙花爆竹的儲存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產品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庫。庫房應通風乾燥,庫房溫度、濕度應符合要求,並備有相應消防器材。倉庫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2.產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貨架)與堆垛(貨架)之間應留有運輸通道。堆垛或貨架距內牆的距離,產品堆垛高度,貨架高度必須符合規定;
3.根據各類物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倉庫設置和煙火葯化工原料的分類儲存;
4.產品從製造日期起,在正常條件下運輸、貯存、不得超過有效期;
5.儲存倉庫與經營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並符合安全的要求;
6.倉庫內照明系統應有防爆裝置;
7.儲存倉庫的內部安全距離、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8.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語,儲存現場應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9.嚴禁在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內架設電氣線路及設施;
10.煙花爆竹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離;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1.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12.工作人員進入煙花爆竹倉庫時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不得帶入金屬製品;
13.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14.值班人員每隔一小時巡邏一次,對巡邏中發生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並向管理人員報告;
15.倉庫保管員對所貯存的煙花爆竹應建立台帳,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做到賬卡物相符;
16.應根據存量變化、品種變化以及產地變化情況等,盤點庫存,並如實記錄;
17.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應急處置措施:
1.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設置如下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
①倉庫重地嚴禁煙火;②倉庫重地禁止吸煙;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④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2.進庫關閉手機;
3.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阻火帽;
4.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5.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6.配備足量的滅火器材。
(三)煙花爆竹運輸安全
煙花爆竹的運輸應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1.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2.運輸煙花爆竹必須實行專車運輸,車輛應懸掛危險物品標志,貨物包裝牢固,並用氈布蓋嚴、捆牢;
3.不準使用裝卸車、拖拉機、三輪車和自行車等運輸;
4.運輸時所裝貨件不得高過車欄桿;
5.進入煙花爆竹庫區的汽車,必須有防火花裝置;
6.運輸煙花爆竹的車上禁止同時裝運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7.裝卸作業中,只許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和劇烈振動,不得使用鐵橇等鐵制工具;
8.運輸中不得搶道,車距應不少於20米,應以低速行駛;
9.運輸煙花爆竹必須派專人押運。
對煙花爆竹的運輸人員有以下安全要求: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別注意行車安全問題;
2.駕駛員和押運員要選擇得當路線行駛,行車時間要恰當;
3.運輸煙花爆竹要選擇道路平整的國道主幹線,不能因抄近路而走復雜路段;
4.行車要遠離城鎮及居民區,非通過不可時,要再檢查一次,確認安全無隱患再過境;
5.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區停車吃飯、休息;
6.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避讓車輛、人員高峰期。
應急處置措施:
1.對運輸煙花爆竹中可能發生的事故,押運人員應隨時做好應急准備。應急用的裝備有:隨車消防器材,應檢查其數量及有效性。要隨車攜帶不發火的工具、滅火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穿釘子鞋和化纖服裝。
2.押運員還應攜帶掌握承載貨物的事故技術方案(包括危險特性,處置措施,消防處置措施)、產品生產廠家聯系電話及交通事故、治安、消防、救護、環保等報警電話。
3.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警。
② 關於徵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經驗做法及意見建議
(一)加強源頭監管,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一是加強源頭監管,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要求,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依據進行設計。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裝置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設計缺陷,提高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二是開展自動化控制改造專項檢查「回頭看」。督促企業對所有化工生產裝置、設施開展自動化控制改造,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要安裝緊急停車系統,認真查找現有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提升自動化水平。三是在危險化學品領域重點企業積極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每個設區市至少有1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現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化工工藝裝置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間歇式化工生產機械化、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固體產品包裝機械化,樹立為示範企業。四是進一步推動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工作。督促在役裝置未經正規設計的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快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徹底整改存在的問題。對已經完成的,要進行「回頭看」;未能按期完成的,責令停產,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五是嚴格審查把關。所有新建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否則一律不予審批。現有企業化工生產裝置到期未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產許可,一律停產實施改造。
(二)認真開展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核查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聘請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准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准(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准》)計算確定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對全省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進行核查。經核查,需要搬遷的要制定搬遷方案限期搬遷,需要轉產的要限期轉產,在限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專項整治。認真吸取「8·12」天津港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一是加強組織,落實責任。成立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深入推動全省專項整治工作,督促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全省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及醫葯企業特殊作業安全專項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各項要求。二是認真自查,及時整改。各市、縣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相關企業按照兩個《方案》要求,認真制定自查表,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等有關人員開展自查工作,並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不能及時完成整改的,要堅決做到「措施、責任、資金、預案、時限」五落實。三是深入檢查,嚴格執法。各市、縣安全監管部門也要按照兩個《方案》要求,制定檢查表,進一步明確檢查重點,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非法違法行為要「零容忍」,嚴管重罰。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的企業,更要嚴厲處罰,並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向社會曝光。四是認真督查,定期通報。對各階段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進行月通報,彰先策後。對於整治工作推諉扯皮、開展不力的地區和部門,將採取「約談主要領導」、「向省政府作出檢查」等措施,以推動整治工作扎實有效開展。五是認真總結,深化提升。各地要對安全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按要求及時上報總結報告。
(四)大力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專項整治「回頭看」。一是要按照《河北省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方案》(冀安委辦〔2015〕42號)的通知要求,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大檢查「回頭看」。二是要突出「回頭看」檢查重點。要聘請專家,以液位、溫度、壓力監測等儀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及液位報警、自動聯鎖裝置設置運行情況,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和火災自動檢測報警系統運行情況為檢查重點,深入查找隱患問題。三是要督促企業認真整改。各地要及時督促相關企業按照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堅決責令停產限期整改,拒不執行有關指令的,要嚴厲處罰,並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五)扎實開展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一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督促企業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完善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閉環管理機制,實行安全風險等級管理。督促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證制度有效執行的管理體系,制定日常排查、季節性排查、專業性排查等檢查表,確定隱患排查頻次、明確隱患排查內容,努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保證企業安全生產。三是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檢查組人員構成。組織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人員,認真確定本企業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隱患,深入分析隱患產生原因,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自身技術力量不足的小型企業要聘請相關行業專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診斷式檢查。各級監管部門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四是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並及時通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向相關部門上報。
(六)加大試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一是按照省局《關於印發重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項安全大檢查的通知》(冀安監管三〔2015〕156號)要求,對正在進行試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安全大檢查「回頭看」。二是新建項目要嚴格進行試生產方案論證,確保按設計施工完畢、具備開車條件方可試生產。三是試生產期間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及時暫停生產,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四是對試生產到期未進行驗收的,要責令停止試生產,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對工藝、設備有缺陷,達不到設計能力的,要責令停產改造,待改造完成後,再次進行試生產方案論證,通過後方可進行試生產。
(七)推動安全標准化提質升級,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組織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安監部門要抽調業務骨乾和專家混合編組,進行交叉檢查,對轄區內已達標生產企業進行「回頭看」,特別是對規定的否決項進行核查。二是要把自動化改造作為企業標准化建設重要內容。省局要組織專家,對已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企業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對存在問題較多、進展緩慢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在全省通報批評。三是把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作為標准化考核的重點內容。進一步完善安全標准化建設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考核內容,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四是監督達標企業按照標准化體系運行,嚴格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在生產企業全面達到安全標准化三級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企業安全標准化提質升級,2016年二級標准化的目標是:50%「兩重點一重大」企業達到二級標准化或比上年增加30%。
(八)全面完成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關於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冀安監管三〔2015〕130號)要求,進一步明確重點、細化標准。各地要按照誠信等級管理要求,做好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工作,生產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直接納入D類管理,D類企業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強化服務,幫助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力爭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
(九)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監管。一是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發證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和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細則》(冀安監管三〔2013〕148號)的許可范圍、許可要求、許可程序,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依法嚴格把關,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發證工作。2016年7月31日後,應取得而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使用相關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化工企業,要堅決依法責令停產,並嚴厲處罰。二是對列入發證范圍的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創建達標活動,2016年底前全部達到標准化三級,未達標的,不得延期安全使用許可證。
(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能。一是嚴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准入和管理。加大培訓、考核力度,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符合履行崗位職責的要求。二是嚴把許可條件,逐步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素質。督促企業招錄配備具有相應學歷要求、專業素質的從業人員,加強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三是督促企業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督促企業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或委託安全培訓機構,編制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教材,針對崗位工作環境、危險因素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傷害,尤其是異常工況的處置、應急救援等方面,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真正提高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十一)突出重點行業監管,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一是加大對重點企業監督檢查頻次。對涉及液氨、液氯等有毒及易燃易爆物質的企業、和涉及硝化棉、硝化工藝的企業開展重點檢查,聘請專家,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二是要嚴厲處罰。對反復查出同樣問題的企業,依法給予上限處罰,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並通報警示警告。三是加大對事故企業的監管力度。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四個必須」:凡是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較大事故的危化品企業,必須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是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必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令停產整頓,並對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給予上限處罰;凡是違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等法律法規必須給予經濟處罰;凡是發生一次較大事故的必須列入「黑名單」管理。
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重點工作
(十二)進一步引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序退出。督促有關市縣政府和企業進一步認清形勢,加大退出力度。嚴格安全監管,不斷提升安全准入門檻,提高安全標准並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其生存成本,壓縮其生存空間,堅決執行「十個一律」:凡是「三庫」與生產能力不匹配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四防」設施不達標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發現「三超一改」的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轉包分包的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律不再新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不再搬遷重建生產企業,一律依法關閉無力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只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爆炸受傷)的一律無條件退出,在停工期內偷開偷產的,一經核實,一律無條件退出,確保總量只減不增。
(十三)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一是嚴肅查處 「三超一改」及轉包分包、一證多廠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繼續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庫四防」建設和改造提升,確保「三庫」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確保「四防」設施完好有效。三是實行春節、「兩會」和高溫季節停工停產措施,待全國兩會或高溫季節結束,經專家驗收合格方可復工生產。四是嚴格執行 「先培訓後上崗」和「先驗收後開工」的規定,凡企業涉葯操作工未經培訓合格和「三庫」、「四防」及工(庫)房視頻監控未經驗收合格的,一律不得開工生產。
(十四)強化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一是嚴格控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數量和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的數量,逐步減少常年零售網點數量。二是認真按照國家和《河北省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相關要求,加強零售點安全管理,堅決取締關閉「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零售點,取締關閉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築物安全距離不足的零售點。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強力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對違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六嚴禁」和零售點「三嚴禁」的,一律暫扣其許可證。
③ 煙花爆竹的不良後果
燃放煙花爆竹還會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不少危害。其中最令人關注的危害是:安全危害和環境危害。
一、安全危害
由於煙花爆竹其中的火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時如果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燃放或者燃放違規產品,就會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目前煙花爆竹的國家最新標准GB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即將於2013年3月1日實施,其中對個人嚴禁燃放A級和B級產品作了說明,降低煙花爆竹的含葯量,確保安全。
二、環境危害
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氣污染和噪音污染。對噪音污染的認識人們已經趨於共識,尤其在城市中由於高樓林立所產生的回聲效應,煙花爆竹所釋放出的聲音對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較大的影響。
對空氣的危害,還有較大爭議,這種爭議主要對大氣影響的大小上。「荷蘭應用科學組織TNO曾專門做過一個煙花燃放粉塵檢測實驗。數據表明,煙花爆竹燃放所產生的粉塵60%超過10微米,是人體不可吸入的;25%在10微米到5微米之間,是人體可以吸入的;對人體危害最大的5微米以下的即人們常說的PM2.5,只佔5%。」 這些數據表明煙花爆竹燃放對pm2.5的影響並不大,而北京市2013年除夕夜pm2.5的測量值在除夕夜的燃放高峰結束後四小時就恢復正常也表明煙花爆竹對pm2.5的影響時間很短。北京理工大學趙家玉教授則表示「霧霾與煙花爆竹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系」,因為「煙霧受氣象影響比較大,加上三級風以上的話它很快就吹散了,而且它還可以沉降,PM2.5這樣粒度的微粒停留時間也不會很長,不會對產生霧霾造成對環境這方面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WHO)唯一的中國專家闞海東則表示煙花燃放對霧霾天氣造成的影響其實微乎其微,「600箱煙花=一台2.0的小轎車。」
但是從各大城市除夕夜已及元宵節對pm2.5的測量值來看,煙花爆竹能在短時間內使大氣中pm2.5含量急速上升,在燃放後的幾個小時內對空氣質量有很大影響,而有些媒體則表示煙花爆竹是霧霾元兇 。另外煙花爆竹還會產生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在不完全燃燒的情況下還會產生一氧化碳(CO)。然而很多人認為這種污染是有限的,因為大部分煙花的含葯量不超過1kg,火葯裡面含有的硫元素和氮元素也不會太多,就算是數十萬箱煙花的燃放對大氣的污染也有限,況且這些氣體都會很快消散。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周邊20米。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周邊10米;機場周邊范圍繼續按照《關於加強首都機場周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煙花辦字〔2006〕8號)執行。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周邊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輸電線路及變電站為禁放點,其禁放范圍為輸電線路兩側30米、變電站圍牆外30米;在重點時段,對10千伏及以下輸電線路及附屬設施加強巡邏防護,以確保安全。
五、一級、二級和三級醫院為禁放點,其禁放范圍為醫院圍牆外10米,其餘的門診所、葯店等不屬於禁放點;幼兒園、敬老院周邊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周邊150米。
七、重要軍事設施周邊10米。
八、除《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外,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明火的區域和場所周邊60米。
九、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周邊10米。
十、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周邊10米。
十一、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的禁放范圍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周邊10米。
十三、建築工地周邊30米;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口的禁放范圍為其本身。
十四、設有外牆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范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范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范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五、消防救援難度大的平房密集區,停放車輛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禁放區域為其本身。
十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資料
燃放煙花爆竹失事不僅摧毀國家和民眾財產,奪去寶貴生命,更多的是造成大量的殘疾人群,而為數最多的是少年兒童。
多年來,出於環境、安全等因素,中國共有北京、上海、廣州、武漢、西安、深圳、福州、南京、長沙、蘇州等282個城市禁放煙花爆竹。
特別是一些爆炸力強大的爆竹燃放,讓老人和孩子受到驚嚇,違背了表達傳統文化、喜慶過春節的初衷。
許多民眾反映,春節長假比上班還累,除了應酬和返鄉走親訪友外,噪音污染影響正常休息成為一個重要因素。
在北京做生意的李先生買了幾千元錢的煙花爆竹,和好幾家朋友到位於通縣的家中小院里放了個夠。
⑤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具有火災危害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哪個部門申報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具有火災危害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申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5)敬老院煙花爆竹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火災預防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⑥ 安監局寫 檢查報告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常發[2008]3號)的安排部署,我局充分開展自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家、省、市等上級政府、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在行政許可工作方面,我局沒有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職能僅限於對全縣547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2家煙花爆竹經營公司、32家引火線生產企業、61家非煤礦山的生產企業、8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農資經營單位、建築、交通等行業的被許可人所從事的許可事項進行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協助抓好行政許可審批,嚴格落實行政許可制度。
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屬省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安監部門審批發證,縣級安監部門協助企業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協助省安監部門許可評估、許可驗收,嚴格落實各種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
二、認真履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職能,嚴格日常跟蹤制度。
根據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我局主要負責對全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非煤礦山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日常監督檢查,綜合協調煤礦、建築、消防、交通、學校、旅遊、食品葯品、特種設備、燃氣、三線交越等行業的安全監督檢查。鑒此,我局進一步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建設方面由規劃發證股負責,工藝流程操作和日常安全監管方面由安監大隊三個中隊和法規辦負責,非煤礦山生產企業由非煤礦山監管股負責,電工、電焊行業發證工作由培訓中心負責協助,危化品及其它行業由綜合協調股負責,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分片包干制度,面向社會聘請了26名監督員,並設立舉報電話,對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進行全方位監督。要求對所有企業進行每月1次以上日常跟蹤檢查,發現超許可范圍生產、「三超兩改」等重大隱患立即停產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一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被許可人進行教育性處罰,處罰款全部按規定上繳財政,目前,上繳罰沒款2.8萬元,停產限期整改企業7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1本。
三、存在的問題
1、我縣安監局對職能主管范圍外的行業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無法理順,均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與上級精神不一致。
2、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與工商執照的發放有矛盾。由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由省安監局頒發、換證,所需資料必須有工商預核通知書,而工商執照的發放又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這兩種許可證的發放存在時間差,但為了不影響企業的生產,不影響萬載經濟的發展,有可能會發生行政行為的不規范。
萬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⑦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標准化三級達標要做哪些資料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准化管理基本要求
序號
項目
要求
備注
一、安全檔案制度
1
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1.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2. 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與企業應與實際工作相符並具體量化;
3. 各級人員清楚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4.建立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考核制度。
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1.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2. 任命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
3.按要求配備具備資質的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
3
安全生產責任制
1. 明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庫保管人員和守護人員及其它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3. 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並定期考核。
4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2、安全監督檢查制度;3、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制度;4、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5、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6、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7、安全費用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8、產品流向登記制度;9、購買、入庫驗收、銷售和保管制度;10、門衛、保衛管理制度;11、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12、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考勤及違章獎懲制度
5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貨物查驗安全操作規程;2、貨物裝卸和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3、葯物抽檢操作規程;4、貨物拆箱安全操作規程;5、貨物搬運堆垛安全操作規程;
6
應急救援預案
1、按AQ/T9002-2006制訂符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
3、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定期演練且每年演練不少於一次。
7
技術資料
1、庫區平面布局圖,庫房施工設計圖;2、安全評價報告;3、工傷事故檔案;4、教育培訓檔案;5、隱患排查檔案;6、「三同時」檔案;
7、職工獎懲檔案;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檔案。9、供貨單位及配送單位相關資質證明。10、防雷等安全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
二、現場安全條件
1
選址
工程規劃和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第四章的要求
2
布局
總平面布置和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GB50161-2009第五章的要求
3
建築結構
庫區范圍內建築及防護屏障應符合GB50161-2009第八章的要求
4
消防設施
1、庫區范圍內消防設施應符合GB50161-2009第九章的要求
5
電器設施
1、庫區范圍內電器設施應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的要求
2、相應電器設施產品合格證明
6
防雷防靜電設施
1、庫區范圍內防雷防靜電設施應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的要求
2、防雷設施產品應有防雷檢測報告
7
監控報警設施
庫區視頻監控、入侵探測和溫濕度測量應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以及《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2008),滿座本地和遠程監控管理
8
現場安全警示
1、庫區內醒目位置和圍牆外部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
2、現場應牢固張貼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3、按照GB50161-2009第三章的要求對每座庫房進行定級定量並張貼標識牌。
三、倉儲安全管理
1
貨物存放
1、庫房防潮通風應符合GB50161-2009第十一章的要求;2、堆垛間距應符合相關標准規程要求。
2
貨物流向登記
1、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2008)對產品進行標識編號和登記管理。2、出入庫登記管理應使用計算機記錄和數據處理並留存2年;
3
貨物運輸
1、有取得相應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2、應採用帶有防火罩的汽車運輸,要求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取得相關運輸資質。3、庫區內應劃定機動車停靠專門區域及行駛路線。
四、安全基礎建設
1
安全投入
1、建立並實施安全費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額提取並按規定使用;
2、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責任保險。3、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所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2
從業人員培訓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管員、倉庫守護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2、其他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3、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業務培訓等活動。
3
安全宣傳
1、在行政和生活區設安全宣傳欄並及時更新欄目內容。2、印製面向消費者的安全購買、燃放煙花爆竹宣傳資料。
4
安全檢查
1、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
2、制訂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並實施檢查。
3、對各種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督促落實;
5
績效考核
開展安全標准化建設並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自查自糾,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標准化的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績效,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⑧ 節日燃放煙花爆竹的利弊(分條說明,多多益善)
利:增加節日氣分,有娛樂眾人團結親友的作用.燃放煙花爆竹是傳統文化,也可以討個好彩頭.總之最大的好處是使人快樂.
弊:就比較多了,燃放煙花爆竹產生大氣污染,雜訊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
我國傳統節日春節將至,對煙花爆竹是禁、還是開禁的話題再次被提起,其中主要話題之一是環保與文化的沖突。主張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要理由說這是傳統文化;反對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了燃放煙花爆竹易引起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外,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燃放煙花爆竹會帶來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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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分析報告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分析報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寫:
a)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管理綜合情況進行自查,主要對組織機構、安全檢查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尤其是特種工、做到持證上崗,各種規章制度和生產規程方面的自查,這是重點。
b)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A、B、C級工房、倉庫總體布局自查,安全檢查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改建、新建工房。有無改變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等現象。
c)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每一倉庫(原材料庫房、中轉庫、半成品庫、成品庫等)進行自查,主要對其每一個庫房的建築結構、防護屏障、定員定量、消防、防雷與防靜電、電氣設施、儲存運輸等進行檢查;
d)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項目進行檢查。
⑩ 零售煙花爆竹店的自查自糾報告怎麼寫
零售煙花爆竹店的自查自糾報告。主要寫對照零售經營條件,檢查本店存在的問題,重點是如何整改,達到經營條件,確保安全條件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