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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證照分離監管實施方案6

發布時間:2022-05-19 12:36:36

⑴ 7月起全國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這項改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推廣

這項政策如果說徹底實施的話,那麼就會是大范圍的開始推廣,也就會立馬的開始落實。不過各地可能推廣的時間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比如說有些地方他們會率先的開始實行,而有些地方可能會需要等到相關的設備配套之後才能夠慢慢的去推行。但是自這個政策完全公布之後,很多的地方可能在一個月之內就會徹底的去實現它。

那麼再推行了這樣的一個政策之後,我想對於多數的人來講都是一種便利,因為你可以不必再將這些證件隨身帶在身上,一旦遇到有人要查駕照的話,那麼你可以直接的使用電子駕照,這樣其實會更加的便捷方便一些。其次也避免了一個問題,就是很多的人可能會去使用其他人的駕照,那麼在推行了這樣的一個政策之後,其實就有極大程度上避免了這種問題的出現。並且對於那些證件丟失的人來講,也不用再去頻繁的補辦,因為電子駕照推行之後紙質化的駕照可能就會很少出現了。

⑵ 北京銀保監局推16項「證照分離」改革新舉措

今後,北京地區的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不用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也不用再提供擬任人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徵信報告,改為申請人作出有關承諾。昨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於該局行政許可許可權范圍內的「證照分離」改革事項,並推出16項具體改革措施,此舉將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給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帶來更多便利。
據悉,《通知》涉及精簡申報材料、壓減審批環節兩類改革方式,對「證照分離」改革的落實和管理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深化簡政放權。明確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不需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中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由審批改為報告等16項具體改革措施,其中有13項屬於精簡申報材料,還有3項舉措屬於壓減審批環節。
二是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確保報送的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以強化機構依法合規意識。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防範合規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通知》將放開前端與管住後端有機結合,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密切關注風險,持續對有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對機構和個人進行查處。

⑶ 北京將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這將會帶來哪些影響

北京將推行證照分離改革,證照分離是指工商部門頒布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改革,國家工商總局已經表示將全面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大幅減少行政審批著力,解決准入不準營的問題,我們舉個簡單例子,原本想要開辦一家公司,首先要得到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才能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改革後我們只需要到工商部門領取一個營業執照,就可以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那麼北京推行證照分離改革的話,將會給北京市甚至是周圍城市帶來影響呢?

⑷ 證照分離是什麼意思證照分離改革是什麼

法律分析:證照分離是行政審批中的重大改革,分離之後的營業經營許可證事項之間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可以優化審批程序,讓經營著辦理更方便快捷,不過你知道什麼是證照分離嗎,不妨來看政策內容。 證照分離指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改革。

法律依據:《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一 同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 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累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⑸ 什麼是證照分離,解決了什麼問題

證照分離具體內容及解決問題如下:
1、明確「證照分離」改革方式;
2、推進涉企證照審批聯動;
3、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有效區分「證」「照」功能,採用適當管理方式將許可類的「證」分離出來,盡可能減少審批發證,讓更多市場主體「照後能營、持照即營」;
4、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5、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⑹ 證照分離改革是什麼意思

一、證照分離是什麼意思
證照分離指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改革。2015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決定在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二、武漢啟動證照分離試點
12月2日開始「證照分離」將在武漢正式試點,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出了武漢以外,湖北省境內,以及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重慶、四川、陝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黑龍江等省份也會實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三、證照分離改革具體內容
一是取消審批。

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包括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設立可錄光碟生產企業審批等。

二是取消審批,改為備案。

為及時准確地獲得相關信息,更好地開展行業引導、產業政策制訂和維護公共利益,對許可事項實行備案管理。包括加工貿易合同審批等。

三是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對於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並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製作告知承諾書,並向申請人提供示範文本,一次性告知企業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當場辦理相關許可事項。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音像製作單位變更名稱或兼並和分立審批等。

四是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採取告知承諾制的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推進標准化管理和網上辦理,明確審批標准和辦理時限,以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

五是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准入管理。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加強風險控制,強化市場准入管理。包括食品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⑻ 養老機構的發展對策

1、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統領養老機構發展和人性化服務的開展。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就是要讓全社會的每一個人都能平等地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豐碩成果。保障老年人養老服務需要,特別是保障那些失能老人的機構養老需求。因此,各級政府和全社會應更加重視加快養老機構建設和發展,政府應把發展養老機構列入老齡事業發展第「十一五」、「十二五」規劃,要將這項工作列入年終目標考核內容之一,並將社會養老福利設施建設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切實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
2、要制定和落實支持養老機構發展的法規和政策。加快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盡快出台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機構健康快速發展的政策,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投入、興辦多種形式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設施,採取「民辦公助」、「公辦民營」養老機構營運模式,促進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養老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扶持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相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調、各負其責,切實抓好現有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由單位和個人捐款捐物興辦的養老福利機構等,在稅務、工商、金融、城建、水電等部門應給予優惠。同時,社會福利基金、福利彩票籌集資金應向社會養老機構傾斜。
3、研究解決影響養老機構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一是研究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建立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公共設施總體規劃,尤其要在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中,統一規劃和布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根據本地人口增長速度和發展需要,參照建設部關於居住區建設規劃設計要求,每張養老床位可按建築面積40平方米來預留儲備用地。二是妥善解決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問題。三是建立民辦養老機構管理制度,加強規范、指導。
4、對公辦養老機構改擴建,同時創新管理機制。加快廈門市社會福利中心改擴建工作的進度,以緩解全市孤寡老人床位不足,超負荷運轉的困境。針對多年來公辦養老機構發展緩慢,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等問題,公辦養老機構要試行改革,採取管理權、所有權分離,經營效益和個人經濟收入掛鉤等措施,轉變經營理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聘用制度等,以促進公辦養老機構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5、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機構建設步伐。農村的養老服務機構發展普遍滯後於城市,「十一五」期末,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重點應放在農村。結合民政部實施面向農村「五保」老人的「霞光計劃」,整合改造現有的農村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資源,在廈門島外4個區各建成一所綜合性、多功能的公辦老年人社會福利中心,並在這4個區新增床位數1300張。民辦養老機構擬在廈門島外4個區新增床位數1800張。
6、規范養老機構管理。一是要規范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名稱。按照《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要求,嚴格按照應具備的條件,配備的服務設施進行命名,對不具備相應條件命名的養老機構重新規范。二是對養老機構實施分類登記管理,各種不同體制的養老機構由所在地民政部門統一監管。三是嚴格按照《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現有各類養老機構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取締。四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五是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定期對養老機構服務機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社會養老機構的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等。六是對養老服務機構按基礎設施、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項目進行星級評定,促進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加強自身建設。七是通過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地滿足老年人的需求,熱情地為老年人服務。
7、開展社區養老服務,緩解機構養老的壓力。按照「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基本方略,通過增加對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區養老機制,加大社區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在熟悉環境中享受服務,彌補家人照料的不足,緩解機構養老的壓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讓廈門的老人住進「沒有圍牆的養老機構」,安享晚年。

⑼ 國家關於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政策

一、 興辦民營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
、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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