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居家養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並沒有出台關於居家養老方面的具體政策!只是發文說全國居家養老資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以解決養老難的問題。都是指導性意見,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進力度!
唯一能夠算上優惠的只有:
貫徹落實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現行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1)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按床位數擴展閱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
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㈡ 目前國家對養老機構按床位補貼的標準是什麼
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新建民辦養老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
各地要建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具體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獎代補」支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
㈢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驗報告書、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在15周歲以下的,投保人必須為其父親或母親。
二、被保險人:凡男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下同)、女性年齡在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本保險設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選擇。被保險人最高投保年齡分別為:A款男性45周歲,女性40周歲;B款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C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養老金給付:養老金領取的起始日分別為被保險人下列年齡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A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B款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C款男性65周歲、女性60周歲。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後,每年於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領取養老金,首年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後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二、保險費返還:被保險人生存至7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保險人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被保險人,本合同繼續有效;如被保險人於70周歲前身故,在給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三、生日祝賀金和祝壽金給付: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保險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享有生日祝賀金給付,金額為年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0%或躉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被保險人生存至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分別領取祝壽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四、意外傷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內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殘疾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均分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以10,000元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以上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互不沖減,但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殘疾後,180天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則意外傷害身故給付中必須扣減已支付的本次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後,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人民幣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確診被保險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並經保險人聘請的醫師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額為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請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全部有效保險合同中,此項給付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不辦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本合同的繳費標准不變,各項保險金額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與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減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如申領生存給付金,須一次退還已領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若被保險人無法退還,可以生存給付金沖抵。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退還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恢復至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前的金額。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後次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00元,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每一被保險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標准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及所選擇的繳費方式而定。
三、本保險的繳費方式分躉繳和年繳兩種,按年繳方式繳費的,投保人在繳付首期保險費後應按照約定向保險人分期繳付保險費,繳費日為本合同生效日相應年份的對應日,最後一次繳費日為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且無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養老金、生日祝賀金、祝壽金及70周歲保險費返還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養老金的申領另須憑保險人核發的養老金領取證。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三)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或重大疾病診斷鑒定書;
3、如被保險人申領殘疾保險金,還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了《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保單借款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兩足年以上,且保險期已滿兩足年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超過借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80%,借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借款須填寫保單借款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條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且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足以墊繳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險單利差的返還
保險人於每年1月1日計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於本合同保險費計算的預定利率,則保險人於該年保單生效日對應計算此時每一有效保險單的利差。保險單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單生效日對應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計本息,至領取生存給付金或本合同終止時一並給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險人將保險單利差的有關資料書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八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養老金領取起始日期後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域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按年復利5%計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計息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計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個公歷年度內中國人民銀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日算術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計算
利差=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平均利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
七、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八、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70%;躉繳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簽發本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
十、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十一、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二、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險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的自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是指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身故,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後身故,在保險金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由利害關系人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保險人可按自然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惡性腫瘤、四肢癱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腦中風、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下列7種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於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突發性、持久而劇烈胸痛或胸骨後壓迫性疼痛;
2、近期心電圖呈異常變化,常伴有嚴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環功能障礙;
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留:指由遺傳性發生改變並伴有相對自主性生長能力的細胞所構成的新生組織,具有向周圍政黨組織侵潤和向遠處器官的轉移特性。凡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門公布「國際疾病傷害及死亡分類標准」,歸屬於惡生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傑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三)四肢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個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包括在內。
(六)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所謂生活無法自理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別人撫助的狀態。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
此手術是指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從而必須接受的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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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民政局如何核定養老床位數
核定辦法如下。
1.養老機構床位數按照建築面積20平方米/床核定。其中,養護型養老機構床位數按照建築面積18平方米/床核定(養護型養老機構認定標准附後)。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面積為准。
2.養老機構老人居住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於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6平方米。
3.老年養護院每間卧室床位數不應大於6床;養老院每間卧室床位數不應大於4床;失智老年人的每間卧室床位數不應大於4床,並宜進行分隔。
4.老年人居室床位應擺放合理,使用標准生活用床或者護理用床,方便老人生活起居。居室內宜留有輪椅回轉空間,床邊應留有護理、急救操作空間。
拓展資料:
規范養老機構建築性質的認定:
1.養老機構房屋竣工後初次使用的和購買新建房屋直接用於開辦養老機構的,認定為新建;
2.養老機構在運營過程中,若因業務拓展需要而新增建築的,新增主體建築符合住建部門關於新建的認定標準的,認定為擴建。
3.養老機構自有房屋或購買二手房屋,房屋竣工後非初次使用開辦養老機構的,認定為改建。
4.房屋產權人與養老機構法人代表不一致的養老機構,認定為租用。
本回答僅供參考,具體政策法規請咨詢當地政務大廳。
㈤ 上海有醫保的養老院每張床位每天醫保可報多少
上海開辦養老院有關優惠政策
一、上海市有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凡舉辦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殘疾人寄養康復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動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會福利機構,經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憑市民政局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書》,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一)對養老機構建設減免土地墾復基金、耕地佔用稅。
(二)對社會福利機構所使用的電、水、電話、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按照居民價格標准收費。
(三)免繳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費用;免繳燃氣和自來水增容費;在規定的電壓范圍內用電,按標准減半徵收配電貼費,免繳供電貼費。福利機構的工作用車,免繳公路養路費。養老機構建造的項目,原則上應按規定配建民防設施,確實有困難的,經市民防辦同意後,免繳人防工程建設費。
(四)環衛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清運等費用,予以減免。
(五)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經當地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可以向社會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須全部用於改善收養人員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設施設備條件方面,同時,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六)對於進口用於上海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的設備和殘疾人專用康復器材及專用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七)對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八)經民政部門批准興辦的福利機構安置城鎮下崗待業人員比例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再就業工程有關稅收優惠。
(九)「萬人就業項目」中的助老服務社吸納的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可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也可從事機構養老服務,依照「萬人就業項目」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對於吸納「雙困」人員佔70%以上的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參照「萬人就業項目」優惠扶持政策,由市、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酌情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
(十一)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需要貸款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貸款,擔保的開業貸款金額最高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可放寬到5年;社區養老機構吸納本市勞動力符合規定條件並按期還本付息的,勞動保障部門可按實給予貼息支持,每人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十二)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的醫療服務,一般可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通過簽訂契約,形成約定的服務關系,其結算業務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管理。
(十三)對規模較大、參保人員佔住養人員60%以上、持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其內設醫療機構的一般費用,納入醫保聯網的帳戶段、自付段結算。
(十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入住養老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開設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規定的費用可納入醫保結算。
(十五)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符合一定護理等級標準的老年人,試行將部分專項護理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十六)新增養老床位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床。
(十七)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的對象入住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後,仍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
(十八)在全市推行養老機構意外責任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保費由市、區縣分別資助1/3、養老機構自我承擔1/3。
二、靜安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社會力量在我區興辦養老機構,在享受上海市優惠政策基礎上,還可享受以下區域優惠政策:
(一)養老機構新增養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補貼後,本區再疊加補貼10000元/床。
(二)養老機構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視租金支付和機構運營情況按年度給予租金補貼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經年檢合格且行業評比達標的養老機構,每收住一名靜安區戶籍困難老人給予120元/月的運營費補貼。
參考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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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中華保險對養老機構按床位進行補貼是什麼意思
一、規劃立項方面
1、對符合城市規劃和用地條件的新辦福利機構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予以優先審批;
2、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二、資質審批方面
1、對福利機構所辦的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可申請成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合格後,可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2、對福利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相關條件的,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時,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給予優先安排;
3、福利機構收養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定點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4、福利機構辦理食品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給予免收工本費。
三、稅收規費方面
1、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免徵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民政部門批準的國有、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
4、減半收取新建房屋產權登記費;
5、使用水、電、燃氣、供暖包燒等實行價格雙軌制的公共產品,按民用價格標准執行,其中用水需按照相關職能部門要求簽訂減免協議;
6、安裝有線電視的初裝費減半收取,日常使用執行居民收費標准;
7、安裝、使用電話等有關電信業務,執行住宅電話資費標准;
8、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准後可以免繳排污費;
9.免收地下水資源費、治安聯防費以及按職工人數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設資金;
10、符合條件的福利機構興辦人,可以享受小額貼息貸款的優惠政策,由財政貼息。
四、培訓用工方面
福利機構接收持有本市《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按照現行政策,可享受養老護理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培訓後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其中持證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還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政策。福利機構吸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事業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福利機構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事業保險三項費用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
五、社會捐贈方面
福利機構可按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也可公開向社會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須全部用於改善收(寄)養人員的生活和設施,並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對福利性、非營利老年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六、政府資助方面
1、建立新增福利機構床位資助制度。對新建福利機構按照每張床位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資助。
2、建立福利機構運營補貼制度。對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運營的福利機構,每收住1名本市戶籍老人,給予每月20元的補貼。
3、建立福利機構供養「三無老人」供養補貼制度。對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運營的福利機構,每收住1名本市戶籍的「三無」老人,給予每月300元的供養補貼。
最後,在養老院的規劃設計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專業的遠景設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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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探索對失獨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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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國發201335號文件是否真實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為真。以下內容源自國務院網站。
有幾個老頭冒充國家老齡委的人,到處考察養老項目,以養老項目的名義吸引投資。接觸了幾人人,35號文的內容掌握的相當詳細,政策解讀十分到位。但真是騙子。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費市場初步形成,老齡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總體上看,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健全、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還十分突出。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2012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2020年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項緊迫任務,有利於保障老年人權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就業,有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國情出發,把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政府作用,通過簡政放權,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努力使養老服務業成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成為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深化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干預,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堅持保障基本。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投入,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和服務機構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個人承擔應盡責任。
注重統籌發展。統籌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養老,實行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統籌城市和農村養老資源,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統籌利用各種資源,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的互動發展。
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各類養老服務和產品,滿足養老服務多樣化、多層次需求。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服務體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服務能力大幅增強。
——產業規模顯著擴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全國機構養老、居家社區生活照料和護理等服務提供1000萬個以上就業崗位。涌現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大批富有創新活力的中小企業,形成一批養老服務產業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更加優化。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標准科學規范,監管機制更加完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顯著增強,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養老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
二、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發展城市養老服務設施。
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各地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准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綜合發揮多種設施作用。各地要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服務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提高使用率,發揮綜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提供養老服務。各類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設施都要向老年人開放。
實施社區無障礙環境改造。各地區要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准和規范,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二)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路。
發展居家養老便捷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社區為紐帶、滿足老年人各種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要通過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積極培育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大力發展家政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規范化、個性化服務。要支持社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運營老年供餐、社區日間照料、老年活動中心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
發展老年人文體娛樂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並發揮群眾組織和個人積極性。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發展居家網路信息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企業和機構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居家服務網路平台,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
(三)大力加強養老機構建設。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各地要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建設各類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簡化手續、規范程序、公開信息,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范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鼓勵境外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各地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
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要開展服務項目和設施安全標准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四)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健全服務網路。要完善農村養老服務托底的措施,將所有農村「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適時提高五保供養標准,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使農村五保老人老有所養。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條件並向社會開放,提高運營效益,增強護理功能,使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黨建活動室、衛生室、農家書屋、學校等要支持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組織與老年人相關的活動。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願服務,解決周圍老年人實際生活困難。
拓寬資金渠道。各地要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的要求。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各級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
建立協作機制。城市公辦養老機構要與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採取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服務能力。建立跨地區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鼓勵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五)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拓展養老服務內容。各地要積極發展養老服務業,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鼓勵和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等服務,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開發老年產品用品。相關部門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葯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培育養老產業集群。各地和相關行業部門要加強規劃引導,在制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中,要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健全市場規范和行業標准,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六)積極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
推動醫養融合發展。各地要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衛生管理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發展養老服務,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復護理。要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系,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咨詢等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健全醫療保險機制。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老年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應當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提高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養老機構應當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重點培養和引進醫生、護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具有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六)鼓勵公益慈善組織支持養老服務。引導公益慈善組織重點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使公益慈善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積極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積極扶持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願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倡導機關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大中小學學生參加養老服務志願活動。支持老年群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參與志願互助服務的工作機制,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支持社會服務窗口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四、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認真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任務要求。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推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工作。教育、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金融、質檢、工商、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國家選擇有特點和代表性的區域進行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在財政、金融、用地、稅費、人才、技術及服務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經驗。
(三)強化行業監管。民政部門要健全養老服務的准入、退出、監管制度,指導養老機構完善管理規范、改善服務質量,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價格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服務定價機制,依法確定適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要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加強工作績效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促進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的具體措施和意見。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和老齡工作機構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3年9月6日
㈨ 養老院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國發〔〕35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凡是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並鼓勵民辦養老,實行民辦公助,給予貼補支持。文件規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㈩ 養老機構核定床位是什麼意思
養老機構核定床位是確認該養老院可以為多少位老人提供養老服務
民政部召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專題新聞發布會」。會上,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表示,此次出台的《辦法》對養老機構的具體定義做了進一步細化,並在監管方面進行了創新和強化。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概念中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規章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了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不過,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肖登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