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用土地經批准建設用地辦養老院要交出讓金么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5-15
B. 私人辦養老院國家會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內。
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容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經營方面:
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版的補貼,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2)辦理養老院用地擴展閱讀:
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
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
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權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C. 養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這個,你可以看看劃撥用地目錄的。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BT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D.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4)辦理養老院用地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E. 在鄉鎮總體規劃中,敬老院是屬於什麼性質用地
暈~本來是想推薦答案的。。。貌似沒一個靠譜。。。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版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權
應屬於「公共設施用地(C)」中的「其它公共設施用地(C8)」--「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F. 養老用地的土地性質
法律分析:養老用地土地性質:1、非公益性私營養老社區屬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2、養老院屬於公共建築用地中的慈善用地,從屬於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G. 私人開辦養老院有哪些手續什麼流程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7)辦理養老院用地擴展閱讀: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H. 民辦養老院怎麼報批和申請用地
I. 民辦養老院怎麼報批和申請用地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民辦養老院可以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J.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那麼辦一個養老院,國家有什麼支持政策和補貼?
1.享受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
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下、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4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上(含5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租賃經營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2.享受床位運營補助
對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按實際接收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標准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確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標准分別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轉移補助
社會辦養老機構和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政府供養的保障對象,按規定標准將其生活、醫療費等補助轉入,並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的購買養老服務補助。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有足夠空間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
2.在消防安全方面,其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相應的可開展服務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健康標准。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個地區的政策和不同都是不一樣的,以上的數據只能作為參考使用。詳細的補貼標准和政策當以當地政府的政策為准。
深圳開辦養老院應具備的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